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 2011 年第 142号令)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201161 号)3、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HACCP 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20 号)二、办理程序及时限:(一)企业网上申请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http:/ 以上或 FireFOX25 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会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应下载页面左下角的“ 企业操作指南” ,根据“ 操作指南 ”有关要求进行操作。3、新申请备案
2、企业首先点击“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完成账户和密码申请后再进行备案申请。(企业在填写资料时请谨慎填写手机后和邮箱,此 2 项将用于系统的密码找回)4、企业用户填写账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后,在页面中部的“ 业务办理”栏中 选择相应 申请形式:1)备案申请,分为三种申请类型:初次申请新企业初次申请办理备案证明(初次申请备案企业请在进行申请前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申请对象和申请范围无误);重新申请已备案企业申请增加、变更备案品种;延续备案已备案企业证书到期申请更换备案证明。2)变更申请:已备案企业申请变更法人、地址、名称、 营业执照信息。3)注销申请:已备案企业对其备案号进行注销。5
3、、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请按照安徽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企业办事指南进行申请。6、所有资料填写完成后(含有关文件上传),点击申请页面下方“提交”按扭,提交至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合肥、六安地区企业提交安徽局本部,宣城地区企业提交芜湖局本部,亳州地区企业提交阜阳局本部,淮南地区企业提交蚌埠局本部,宿州地区企业提交淮北局本部;其他地区企业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7、填写信息和提交申请时注意事项:1)填写信息和提交资料请注意随时保存;2)请保证进行网上操作时的网速,否则容易造成上传和保存速度缓慢甚至失败。3)填写“食品安全 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 ”栏 目时
4、,不要填写“较好”、 “一般 ”、“正常”等简单词语,需要企 业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进行一段不少于 100 字的描述。4)填写“企业实验 室获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栏目时,如未获得任何资质认定,请填写“ 未获得过资质认定”,如经过资质认定,请进行详细描述。5)填写“主要 检验设备 ”栏目时, “计量检定情况” 请填写已检定或未检定。6)填写“附件列表 ”栏目 时, 请按照系统设定顺序依次上传附件,有多个附件需上传时请点击“添加”按钮进行添加。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身份证明上传法人身份明扫描件或照片;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上传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清单和供应商名录;企业卫
5、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上传相关人员的资质、培 训证书扫描件或照片;体系文件企业卫生质量手册,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乳及乳制品等七类出口食品企业需上传 HACCP 体系文件;其他通过认证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证书的扫描件或照片;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证书或与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的扫描件或照片;若无,请上传word 文本进 行说明;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下载系统中表格模板填写,签字盖章后上传扫描件或照片,并按评估表内容要求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备案申请书填写
6、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导出打印后签字、盖章,扫描或拍照后上传系统。7)企业进行操作时,所有涉及到的栏目都必须完整、认真填写(无论有无*号)。(二)受理申请受理机构自接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单位通过“ 中国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向企业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 补充补 正通知书 ”,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申请,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提交对象错误 ,通过系
7、统向企业出具“驳回通知书 ”,提醒企业提交至正确的受理单位。(三)技术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由受理单位组成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在 30 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因企业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评审组在完成评审任务 5 日内,填写评审报告提交认证监管处。(四)审批发证认证监管处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提交分管领导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五)公布对准予备案的企业, 安徽检验检疫局每月在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予以公布。(六)变更申
8、请备案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情况,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通 过“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 案管理系统” 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重新申请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 变化前通过“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 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视情况予以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必要时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
9、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延续备案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的有效期 4 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申请程序和所需递交的申请材料参照初次备案办理。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注销备案证明。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产品目录:1、备案(注册)产品目录 罐头类 水产品类(活品和晾晒品除外)肉及肉制品 茶叶类 肠衣类 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 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 速冻、脱水果蔬类(不包括晾晒品) 糖类(指蔗糖、甜菜糖) 乳及乳制品类 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酒类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 类(不包括炒制品
10、) 果脯类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食用油脂类 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速冻方便食品类 功能食品类 食品添加剂(食用明胶) 泡菜类2. 备案(登记)产品目录注册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收费说明: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评审的费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企业承担。申请受理、材料/现场审核、证书工本费,每个企业 500 元。(按照有关规定,目前免收该项行政规费)五、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办理机构: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受理合肥、六安地区企业申请),各分支局(受理所辖地区企业申请)。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
11、 -17:30)。联系方式:受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合肥市屯溪路 329 号 尹阳阳 0551-62856232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芜湖市银湖北路 202 号 钱 枫 0553-5962518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蚌埠和淮南地区) 蚌埠市迎湖路 518 号 魏 红 0552-2868116安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庆市独秀大道与叶祠路交口 周 莹 0556-5530377铜陵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铜陵市铜都大道 1668 号 周美山 0562-2865217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马鞍山市花雨路 107 号 完 强 0555-2357251黄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 86号 沈 奇 0559-2555017阜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阜阳和亳州地区) 阜阳市清河东路 860 号 王 燕 0558-2179950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池州市清溪大道 689 号 朱国勇 0566-2095619滁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滁州市龙蟠大道 75 号 毛成达 0550-3706908淮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淮北市人民中路 187 号 郭荣荣 0561-3060269(包括淮北和宿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