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协议适用于在湖北民族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研究生、本专科、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 1 章 学生的权利第一条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第二条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第四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
2、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条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六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七条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2 章 学生的义务第八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第九条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第十条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第十一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十二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3、为习惯;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 3 章 学校的权利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第十五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从严管理,表彰、奖励优秀学生,教育、处分违纪学生。第十六条 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及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全力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第十七条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的成绩和不良行为。第 4 章 学校的义务第十八条 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法律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第二十
4、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第二十二条 为学生使用校园学习环境、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 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第 5 章 有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或失误,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因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5、学生参加教学实习或校内其他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学生本人及学生社团擅自组织未经批准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学生私自离校外出,系个人行为,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在节假日、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认定。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
6、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动手术需要家长签字的,通过院(系)与家长沟通,若家长不能及时赶到或无法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则视为家长授权由学校签字(可由院、部党委副书记或辅导员或班主任代签),手术所出现的所有后果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心理精神原因需家长陪护,或需回家休养和外出诊治,经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自杀或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湖北民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未经允许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第 6 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学生毕业离校后自行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甲方: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 乙方:学生(签字)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律师: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