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合同编号:TGPC2004-A-190- 1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本合作协议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简称“甲方” )为一方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简称“乙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根据 2004 年 12 月 27 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天津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项目(TGPC2004-A-19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竞争性谈判结果,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的共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协议。 本合作协议在此声明如下:1. 本合作协议中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协议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
2、本合作协议的附件与合作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两者如有冲突,以合作协议正本为准。对合作协议的附件中涉及贷款操作流程、银校双方具体合作对象和借款合同文本等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作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附件二:投标书及投标应答附件三:投标一览表附件四:成交通知书附件五:乙方在投标时提交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附件六:天津市属普通高校 20042005 学年贷款需求数3. 风险补偿金的比例为 13%。4.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 20%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合同编号:TGPC2004-A-190- 2 -的比例、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计算确定。5. 本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双方授权代表在天津签署本合作协议。甲方(公章):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乙方(公章):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甲方代表姓名: 乙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022-23145647 电话:传真: 传真:时间:2005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