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4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协议书甲方: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乙方:(仅限于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等部委实行科研仪器共享使用的有关政策精神,为提高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效率,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下列仪器设备提供给乙方共享使用并签订本共享使用协议,仪器设备用途仅限于乙方用于科研工作范围,不得用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一、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时间、使用费等信息使用费(人民币)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使用时间 单价 合计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注明:使用费用一般请款下按照仪器设备总价值的 0.1-0.3%/天计二、仪器设备使用期限乙方初步拟定于 2013 年 月
2、 日至 2013 年 月 日期间使用甲方提供共享的使用 。具体使用起止期限由乙方书面通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涉及使用日期调整的,乙方需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三、缴费方式乙方须在接收甲方仪器设备前将预计使用费用的 50% 支付给甲乙方,剩余费用在 2013 年 月 日前支付。如需开具发票,相关税款由乙方另行承担。四、滞纳金超出使用期后,乙方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乙方除需按 元/天继续缴纳使用费外,还须按 元/ 天向甲方缴纳滞纳金,相关费用须在使用期结束后 10 日编号:2 / 4内支付;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使用时,乙方应承
3、担违约责任并应在 10 日归还本仪器设备,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仪器设备交还时存在损坏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维修期间甲方应继续计收使用费和滞纳金。双方如果就是否存在损坏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司法部门或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鉴定存在损坏的,争议解决期间甲方计收使用费和滞纳金。五、其他费用使用过程所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保险费及人工费等一切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六、交货方式及时间在乙方支付预计使用费 50% 后,与 2013 年 月 日,由乙方安排专人上门提货,双方签署书面仪器设备交接单,交接单需载明设备名称、型号、配件及数量等信息,双方交接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并注明仪
4、器设备完好无损,仪器设备风险自离开甲方存放地开始即转移至乙方。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即 2013 年 月 日前(或双方书面另行调整约定使用期限结束后 10 日内)将该仪器设备完好无损的归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七、货物保全1.在使用期间,乙方有责任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和安全,若仪器设备丢失,乙方应在第一时间电话和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负责在 4 个月内按此仪器设备同一厂家现行新品的市场价(市场价为:仪器设备外币采购价、进口关税、进口环节调节税、进口手续费、运保费等)赔偿甲方或采购同等型号设备赔偿给甲方。2.若仪器设备发生损坏需要维修,如需要由甲方协调和生产厂家沟通
5、维修,乙方承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含进出关费用、运保费及相关税费等) ;若仪器设备损害至无法维修,由乙方负责在 4 个月内按此仪器设备同一厂家现行新品的市场价(市场价为:仪器设备外币采购价、进口关税、进口环节调节税、进口手续费、运保费等)赔偿甲方或采购同等型号设备后赔偿给甲方。3、使用期间,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乙方不得将本仪器设备转租、出借、置换给其他人或不按仪器设备用途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需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并按合同标的总额 20% 支付违约金。九、争议与解决3 / 4凡本协议未能涉及到的内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都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十、其它本协议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甲方(盖章):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乙方(盖章):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 7 号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4 / 4附件: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协议书附件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协议书附件仪器设备(附件/配件)名称 制造号(系列号) 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