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減 薪 協 議 書 ( 範 本 )根 據 第 7/2008 號 法 律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59 條 第 5 款 的 規 定 , 勞資 雙 方 現 協 議 將 僱 員 _1( 持 有 編 號 _之 澳 門居 民 身 份 證 ) 之 基 本 報 酬 由 原 來 的 _2澳 門 元 減 為_澳 門 元 。此 外 , 根 據 上 述 法 律 第 70 條 第 7 款 的 規 定 , 自 本 協 議 書 生 效 之日 起 計 兩 年 內 3, 如 僱 主 並 非 以 合 理 理 由 與 上 述 僱 員 解 除 合 同 , 則僱 主 須 按 上 述 僱 員 簽 署 本 協 議 書 之 前 所 收
2、取 的 基 本 報 酬 金 額 為 基礎 , 計 算 上 述 法 律 第 70 條 第 1 款 及 第 72 條 第 4 款 所 規 定 的 賠 償 。本 協 議 書 一 式 兩 份 , 經 僱 主 與 僱 員 簽 署 作 實 後 , 各 執 一 份 為 據 。僱 主 或 其 代 表 :姓 名 _職 位 _( 簽 署 及 蓋 章 )年 月 日僱 員 :_( 簽 署 )年 月 日1 僱 員 姓 名 。2 指 按 每 月 、 週 、 日 、 小 時 、 實 際 提 供 的 工 作 或 實 際 的 生 產 結 果 計 算 的 薪 金 金 額 。3 僱 主 於 雙 方 簽 署 協 議 書 的 十 日 內 通 知 勞 工 事 務 局 後 , 該 協 議 書 才 產 生 效 力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