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 共 8 页 房 屋 租 赁 合 同甲方(出租人):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承租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座落、面积及租赁用途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房屋(以下称“租赁房屋” )为甲方位于南宁市古城路 8 号 楼,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乙方交纳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均以该面积为标准计算。1.2 乙方已对租赁房屋的状况进行了充分详尽的了解,自愿按现状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整体承租经营。1.3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 住宅 等业务,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
2、用途。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房屋的交付2.1 鉴于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按现状将该租赁房屋三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半年内仍不能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乙方不能据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2.2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自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免交租金装修期为 3 个月,租赁期限包括免交租金装修期。2.3 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按时接收租赁房屋,并由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确认租赁房屋的状况及水、电表底数,并签订租赁房屋交接单。2.4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房屋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租金及支付 3.1 本合同租赁保证金
3、为人民币 元整(¥0 .00),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将租赁保证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如逾期 5 日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该出租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当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足上述约定金额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欠补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30 天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 2 页 共 8 页 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物业费、城市规费等本合同所有费用。3.2 在下列条件全部达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被扣除的金额
4、)无息退回给乙方:3.2.1 租赁终止(含租赁期限届满的终止、合同解除的终止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下同) ;3.2.2 乙方已付清租金及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3.2.3 乙方已将租赁房屋完好整洁地退回给甲方;3.2.4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回申请(应说明收款账户) 。3.3 本合同租金以连续两个租赁年度为一个计租周期,下一计租周期的租金在上一计租周期租金的基础上增加 8%。3.4 本合同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为 元( ¥0 .00,挂牌竞租中标价) ,本合同以连续三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因此,本合同第一个计租周期内每个租赁季度的租金为 元;乙方第一个租赁年度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总额为 元(
5、¥0 .00) 。3.5 乙方必须先交租金后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租金按租赁季度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租赁年度内的第二个租赁季度的租金支付给甲方,此后,乙方应在每个租赁季度开始前 10 天将该季度租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发票。第四条 水电费及使用物业涉及的有关费用4.1 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其中:电费 1.5 元/度,水费 3.5 元/M 3(特种行业用水除外),水、电价格按照供水、供电部门上调比例并作相应比例调整,乙方每月应在接到甲方的交费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该月的水电费,否则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停水
6、、停电,直至乙方交清全部欠款再恢复供水供电,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转帐或现金方式向甲方交纳200 元的水电预付款,乙方逾期 5 日未交押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租赁终止、乙方交清水电费并书面提出退回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第 3 页 共 8 页 该水电预付款(剩余)无息退回给乙方,而且甲方有权从该水电预付款中扣除乙方欠交的水电费。4.3 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租赁房屋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相应的费用。4.4 乙方无论什么原因均不得表前用水、用电和私自安装水电,若发现有偷水、偷电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且
7、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5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甲方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责任由乙方承担。4.6 乙方必须安全用水用电,严格遵守水电操作规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7 如供水、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属计量表前的故障由甲方出资维修,属计量表后的故障由乙方维修。4.8 房屋广场卫生管理费:每月 元(该费用随甲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该费用的交纳方式和租金的交纳方式一致。4.9 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由乙方按甲方相关收费标准交纳。4.10 乙方在租赁期间作为经营者应缴纳的其他规费由乙方自行向甲方交纳。第五条 甲
8、方的权利和义务5.1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出卖、赠与、抵押等,但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拥有租赁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也同时转移至新的产权人。5.2 当租赁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5.3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违反本合同的租赁行为。5.4 甲方因维修养护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第 4 页 共 8 页 6.1 乙方有权在租赁
9、期间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且合法经营行为不受甲方的干预。但是,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合营、联营、入股设立公司、抵押、抵债、以其他方式将租赁房屋提供给第三方使用。6.2 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外观,装修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施工须按甲方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租(住)户正常的经营、工作、生活秩序等,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房内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乙方装修完成后需经甲方检
10、查并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 1 套完整的装修资料及乙方新增的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安装线路图,以便甲方在租赁终止后接管租赁房屋。 6.3 如需在租赁房屋内外设置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应由乙方自行办理报批手续及承担安装费用,安装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乙方应对其设置的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后果。6.4 乙方须认真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安全生产(经营)工作,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械设施等。妥善保管在租赁房屋内存放的财物,如发生火灾或有财物被盗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6.5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房屋内及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有害的物品,不得超出租赁房屋的范围堆放物品或摆卖、设置广告,不得私接电源或擅自改动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否则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6.6 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由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含水电管线、水电、电梯、消防等设施)的所有维修维护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费用,自行承担乙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如是由于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大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大修的责任及费用。6.7 如因现有的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需要而须增容的,则由乙方自行
12、申请办理增容手续及承担增容费用。第 5 页 共 8 页 6.8 严格遵守南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等城市卫生方面的管理规定,负责租赁房屋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卫生、秩序、广告、占道、路树、绿化带(池)等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6.9 在使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噪音、油烟排放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租(住)户正常的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如因此而被投诉、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6.10 自行承担使用租赁标房屋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
13、偿。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乙方多付的租金(即扣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余额)退回给乙方,并按当期 6 个月的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如乙方有装修损失(含乙方在租赁房屋新增不可移动的设施,下同)的,则按本合同第 8.1 条的约定处理,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作任何的赔偿、补偿。7.2 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的、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 10 天未交清的,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停水停电,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终止
14、乙方的承租:7.3.1 擅自拆改租赁房屋的结构、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7.3.2 在一个租赁年度内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累计超过30 天或累计有 3 次拖欠行为的。7.3.3 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3.4 对损坏的房屋、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赔偿的。7.3.5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合营、联营、入股设立公司、抵押、抵债、以其他方式将租赁房屋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7.3.6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连续停业超过 15 天的。7.3.5 在一个租赁年度内出现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第 6 页 共 8 页 改的。7.4 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或乙方因其
15、违约而被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按当期 6 个月的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其他损失。7.5 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出现安全生产隐患的,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停止乙方的水电,直至整改完成为止。7.6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要求调整。第八条 租赁终止8.1 如是甲方无故解除合同而导致租赁终止的,对于乙方在租赁房屋的装修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一家在南宁市国资委评估机构名单中的评
16、估机构进行当期现值评估(折旧期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 ,甲方按评估的当期现值赔偿乙方的损失,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后,该装修归甲方所有。8.2 除甲方无故解除合同而导致租赁终止外,因其他情形所导致的租赁终止的,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补偿或赔偿。8.3 租赁终止时,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应当保持原样,不得故意、随意损坏,否则须予以修复或赔偿。8.4 租赁终止时,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各种欠款,并将租赁房屋及装修完好、整洁地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同时搬出属于其自有的可移动的物品及自行增添可移动的设施,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
17、逾期不搬致使租赁标的物内仍有乙方遗留的物品、设施,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遗留物品、设施的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停水停电及强制其搬出, 强制搬出的费用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租赁终止时未能按时向甲方结清其欠款,甲方有权留置或拍卖乙方的物品、设施来清偿乙方的欠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8.5 乙方在租赁终止后 3 天内未将租赁房屋及装修完好、整洁地退还给甲方或未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可在下列第 7 页 共 8 页 三种租金中选择任意一种标准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8.5.1 租赁终止时
18、当期租金的双倍;8.5.2 租赁终止时与租赁房屋同一地段或近似地段商铺的租金;8.5.3 甲方在对租赁标房屋进行竞租时中标之租金。8.6 在乙方租赁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解除,乙方不得拒绝,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及无须向对方作出任何的补偿、赔偿,各自承担各方的损失,但甲方应将乙方多付的租金(即扣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余额)退回乙方:8.6.1 租赁房屋损坏严重而不能安全使用的(因乙方或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除外) ;8.6.2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8.6.3 因国家、广西自治区及南宁市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等的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8.6.
19、4 租赁标的物被征用、拆迁的;8.6.5 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租赁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开发或收回的。第九条 其他9.1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被征用、征收、拆迁等所获得的搬迁及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其他安置费、补偿费等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9.2 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9.3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诉讼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9.4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责
20、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或在南国早报上刊登通知的方式送达,邮寄凭证或刊登通知的南国早报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证据,该通知自寄出或在报纸上刊登之日后第三天视为送达;如乙方拒绝签收甲方的通知,甲方将通知张贴在租赁房屋门口的第三天即视为送达该通知。9.5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第 8 页 共 8 页 的权利义务。9.6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各执肆份,乙方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9.7 特别约定事项:无。 甲方: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 36 号 5 楼 地址:电话: 电话: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年 月 日签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