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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 补 协 议 书(2013)88003 号甲方: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第 二 直 属 管 理 局乙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丙方:一 、 根 据 甲 乙 双 方 的 共 同 委 托 , T501-0004 宗 地 在 深 圳 市 土 地 房 产 交易 中 心 公 开 挂 牌 转 让 , 由 丙 方 取 得 该 宗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丙 方 对 上 述 宗地 的 现 状 无 任 何 异 议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六 十 日 内 , 乙 方 须 完 成 向 丙 方 交 付 土地 的 义 务 。二 、 本 地 块 的 土 地

2、利 用 要 求 为 :T501-0004 宗 地 的 土 地 面 积 约 为 6882.05 平 方 米 ( 见 附 后 宗 地 附 图 ) 。主 体 建 筑 物 性 质 为 住 宅 ; 建 筑 容 积 率 2.8; 计 入 容 积 率 总 建 筑 面 积 不超 过 19269.88 平 方 米 , 其 中 住 宅 17669.88 平 方 米 、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100平 方 米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1500 平 方 米 。具 体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按 T501-0004 宗 地 招 拍 挂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执 行 。三 、 本 地 块 的 土 地 用 途 为

3、居 住 用 地 ,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为 70 年 , 从2004 年 8 月 31 日 至 2074 年 8 月 30 日 止 ,性 质 为 商 品 房 。 但 物业管理用房性质为非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移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社区服务中心性质为非商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产权归政府。四 、 T501-0004 宗 地 的 成 交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 整 ( 小 写 : ¥ 元 ) , 其中,地价款 (人民币)整 ( 小 写 :¥ 元 ) 归 甲方所有, 该 地 价 款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为 (人民 币 ) 整 ( 小 写 : ¥ 元

4、) 、 土 地 开 发 金 为 (人民 币 ) 整 ( ¥ 元 ) ,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金 为 ( 人民 币 ) 整 ( ¥ 元 ) ; 归 乙 方 所 有 的 土 地 转 让 费 ( 人 民 币 ) 整 ( 小 写 : ¥ 元 ) 。五 、 丙 方 在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内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 深 圳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协议 的 规 定 转 让 、 出 租 、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于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丙 方 开 发 、 利 用 、 经 营 该 土 地 , 不

5、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利 益 。 丙 方 在 未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并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之 前 , 不 得 以任 何 形 式 处 分 本 地 块 。六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土 地 出 让 年 限 届 满 , 甲 方 有 权 无 偿 收 回 出 让 地 块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本 地 块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着 物 也 由 甲 方 无 偿 取 得 。 丙方 承 诺 于 2074 年 8 月 31 日 将 土 地 及 土 地 上 建 筑 物 、 附 着 物 无 偿 交 回 甲 方 ,并 在 年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办 理

6、房 地 产 权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 否 则 由 甲 方 径 行 注销 。丙 方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本 地 块 , 可 在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内 申 请 续 期 , 并 在 确 定 了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年 限 和 出 让 金 及 其 他 条 件 后 , 与 甲 方 重 新 签 订 土 地 使 用权 出 让 合 同 , 支 付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和 土 地 开 发 与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金 , 并 办 理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手 续 。七 、 丙 方 自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应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设 计

7、图 纸 动 土 施工 。 超 过 两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 甲 方 可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丙 方 未 按 本协 议 规 定 的 用 途 和 条 件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 甲 方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拒 不 纠正 的 , 甲 方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没 收 地 上 建 筑 物 、 附 着 物 。八 、 丙 方 应 在 2016 年 月 日 以 前 竣 工 ( 地 震 、 水 灾 、 战 争 等 重 大影 响 者 除 外 ) , 丙 方 逾 期 完 成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 甲 方 自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8、项 目 竣 工提 交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收 违 约 金 。 逾 期 六 个 月 以 内 的 , 计 收 土 地 出 让 金 总 额 5%的违 约 金 ; 逾 期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内 的 , 计 收 土 地 出 让 金 总 额 10%的 违 约金 ; 逾 期 一 年 以 上 二 年 以 内 的 , 计 收 土 地 出 让 金 总 额 15%的 违 约 金 ; 逾期 二 年 后 仍 未 完 成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 甲 方 可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没 收 地 上 建筑 物 、 附 着 物 。九 、 本 增 补 协 议 书 的 订 立 、 效 力 、

9、解 释 履 行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受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 律 的 管 辖 。十 、 因 执 行 本 增 补 协 议 书 发 生 争 议 , 有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的 , 可 依 法 向 法 院 起 诉 。十 一 、 本 增 补 协 议 书 一 式 九 份 , 乙 方 三 份 , 丙 方 三 份 , 其 余 由 甲 方 持有 。 本 增 补 协 议 书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第 十 六 冶 金 建 设 公 司第 二 直 属 管 理 局 破 产 清 算 组(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10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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