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央补助山东省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 年) ,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 2006 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 促进山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 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率、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全人口健康水平。(二)2007 年度目标1、保持以县为单位 DOTS 覆盖率 100%,并切实提高各地 DOTS 实施质量。2、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 70%及以上。3、新涂阳肺结核病治愈
2、率保持在 85%以上,初治涂阴完成治疗率保持在 90%。4、2007 年预计发现并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 51031 例。其中: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 23825 例(含新涂阳病人为 22011 例,其他初治1814 例) ;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 5854 例;重症涂阴肺结核 2919 例;初治涂阴肺结核病人 18172 例;复治涂阴肺结核病人 261 例。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2全省 140 个县(市、区) 。(三)项目内容:中央补助我省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资金 1800 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工作: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药品、肺结核病报病管理、督导管理补助、疫情追踪、提高肺结核病人发现率、
3、网络专报、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健康促进和分级督导。1、为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药品(662 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对项目规定的 51031 例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病药品(包括暂住人口及特殊人群如大中专在校学生、管教人员和羁押人员) 。以不住院化疗为主,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在市、县级结防机构接受规范的治疗管理。药品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省结核病防治中心统一管理发放,项目经费 662 万元拨省结核病防治中心。2、肺结核病报病补助(51 万元)在全省对推荐和报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农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激励农村医生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 51031 例病人
4、提供报病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例 10 元,共计 51 万元。经费按补助标准拨付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补助农村医务人员。3、肺结核病人督导管理(448 万元)对 51031 例免费治疗的肺结核病人进行督导管理,对按要求已完成督导治疗管理补助费。发放标准:初治涂阳管理费每例 100 元,复治涂阳管理费每例 120 元,重症涂阴管理费每例 100 元,初治涂阴和3复治涂阴管理费每例 60 元。经费按补助标准和管理病人数拨付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其中:17 市共计 29.16 万元;各县(市、区)共计 364 .91 万元;省结核病防治中心 53.93 万元。4、 疫
5、情追踪(216 万元)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由县级聘用专业人员(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乡级医务人员) ,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病人进行追踪。项目为 3.6 万例病人提供追踪补助,其中:省结核病防治中心追踪 6000 例。每追踪一例病人补助20 元,共计 72 万元。经费按补助标准和追踪病人数拨付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对进行传染性结核病人服药过程及 DOT 质量控制追踪费 130 万元,项目追踪执行情况的考核经费 14 万元拨付省结核病防治中心。5、 提高肺结核病人发现率(137 万元)(1) 乡(镇)卫生院查痰补助(82.512 万元)在我省已建立了部分具
6、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痰涂片检查点,对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提高发现率。根据卫 V 结核病控制项目经验,农村结核病可疑者数(即查痰人数)约为所辖人口的300/10 万,每个可疑者查 3 张痰涂片,项目补助其中的 1/3,共91680 例可疑者,每例可疑症状者补助 9 元,共计 82.512 万元。经费按补助标准和所查可疑者数拨付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补助各查痰点。(2)查痰耗材(54.488 万元)4痰盒、试剂等查痰耗材由省统一招标采购,按可疑病人数及标准(6 元/每例可疑者)分发各地。经费指标列省结核病防治中心。6、 网络专报费用(29 万元)全省结核病防治机构
7、自 2005 年开始实施结核病网络专报工作,保证了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为此,项目为每个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每个县 2000 元,共计 28.6 万元,经费分别拨付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剩余 4000 元拨付省结核病防治中心。7、 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178 万元)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病人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病人家庭成员尽早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病人的手段之一。要求在全省对所有涂阳肺结核病人的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为其提供交通费和检查费,共提供 89037 例接触者调查补助,其中
8、各县(市、区)59358 例,省结核病防治中心 29679 例,每例补助 20 元。按补助标准和调查人数拨省结核病防治中心 59.284万元,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118.71 万元。8、规划管理工作(79 万元)(1)健康促进(40 万元)项目为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提供 40 万元的健康促进经费,用于在世界结核病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办三下乡活动,补助经费 15 万元;制作本省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和省内的材料) ,补助经费 15 万元;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5括材料的运输、发放人员的费用等) ,补助经费 5 万元;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补助经费
9、5 万元。项目由省结核病防治中心实施,经费拨付省结核病防治中心。(2)强化督导(39 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各级督导工作,通过增加省级对市、市级对重点县的督导力度,提高重点地区结核病发现率和治愈率。省级每年对17 个地市进行督导,补助标准 3000 元/市,项目为其补助 5.64 万元,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督导,经费拨付省结核病防治中心;各市每年要对所辖全部县(市、区)进行督导,补助标准 1000 元/县,项目为其补助 14 万元,经费拨各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县(市、区)每年将对所辖全部乡镇进行督导,补助标准 100 元/乡(镇) ,项目为其补助19.16 万元,经费拨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10、。三、项目组织实施(一) 组织形式1、省卫生厅成立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组,统一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技术方案的审查,招标采购的组织、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2、省结核病防治中心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制定、技术咨询、指导和质量控制、统计报告招标采购清单、调度了解项目的执行进度等工作。6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落实规划各项指标。4、对所发现的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中标准化疗方案;肺结核病报病奖励和督导管理费的发放要按照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组织实
11、施,做到发放及时、准确。5、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药品、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分发程序要求记录清楚详细,设备及时维护,便于使用和检查。(二)招标采购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药品、查痰耗材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2、省结核病防治中心结合本省情况及时汇总报告需招标采购的物品种类、规格、技术参数及数量,并及时将招标采购的物品及时登记、注册、发放到项目执行单位。(三)资金管理1、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与 2006 年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2006 年病人发现和治愈的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各项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
12、检查。 2、各级要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落实好结核病配套经费。7不得用中央专款抵顶当地常规的结核病防治经费。市、县财政要按规划要求将结核病配套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3、2006 年度中央补助我省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发放原则,根据 2005 年度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及 2006 年县级结核病防治经费配套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发放。为加强 2006 年度中央补助我省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对 2005 年度中央补助我省专项资金至今未到位的沾化等 4 个县(市) ,2006 年度专项资金暂不发放,由省结核病防治中心暂时管理,待 2005 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应配套县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到位后再予
13、发放(名单见附表 2) 。省结核病防治中心及时将具体发放情况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暂扣款拨省结核病防治中心。(四)质量控制项目将按照卫生部疾控司2005 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规范和要求,对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分工和职责,落实责任,特别是要注意对诊断、实验室、督导治疗和登记报表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取得预期的效果。四、项目执行时间1、招标采购工作在 2007 年 6 月底前完成。2、执行期限为: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五、项目监督和评估1、各级卫生部部门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根据省实施方案制定
14、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8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并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实施中期和终期检查考评。2、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责任到人。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度、资金管理、物品使用、技术标准进行督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将项目经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建档,便于上级检查评估。3、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安排调度项目工作进展,每月向上级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并定期总结通报。在省级督导评估实施前,各项目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对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县级自查工作应于
15、 2007 年 8 月 15 日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县、市卫生局,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市级要对所属县项目单位进行抽查,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前将抽查结果报省结核病防治中心。4、省结核病防治中心将建立项目指标考评体系。考核方法依据考核内容通过现场督导和评估对各级项目单位的项目进度、项目质量进行全面或重点考核。2007 年 12 月上旬组织开展省级评估考察,每个市抽取 1-2 个县作为被督导县,12 月中旬前向省卫生厅上报工作总结。5、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管理实施方案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考核评价指标,逐级完成项目中期和终期评估,省卫生厅、财政厅将项目总结、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