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新里村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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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郎溪县 2018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新里村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征收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切实改

2、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委托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 -三、房屋征收范围新里村区域:东至宁芜路、南至钟桥河路、西至幸福佳苑、北至胥河路。具体区域以公告范围图为准。四、征收时间和签约期限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 60 日。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价值的确定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房地

3、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2、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房屋性质认定小组负责,对征收地块中的未登记建筑、住改非房屋,依据政策结合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出具书面认定处理意见。3、公房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价值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评估,扣除其应交纳的相关费用后确定。公房结合郎溪县2000 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操作规定评估。4、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 3 -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被征收住房评估价格参考表房屋性质 房屋结构基准价格(元/)砖混 5200住宅砖木 50001.厂

4、房及办公仓储用房采取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房屋价值依据重置价 1300 元/结合成新确定,土地价值参照该区域工业用地价格确定;2.简易房一等为 600 元/、简易房二等为 500 元/,简易房三等为 400 元/、简易房四等为300 元/。房屋成新系数表建设年代1990 年前 19912000 年20012007 年2008 年后成新平均系数 0.7 0.8 0.9 1注:房屋成新系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二)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即购房券方式)三种形式。征收厂房、办公仓储的,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按价- 4 -值购买商品房(限购一套) ,同时

5、享受市场化安置补贴;征收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市场化安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1、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静雅二期、惟和三期和三里亭二期(待定)。安置房分多层和高层,均为期房:静雅二期户型有 2 种,分别约是 80、100;惟和三期户型有 3 种,分别约是 80、100、120。三里亭二期户型有 3 种,分别约是 60、100、120。 (待定)安置房最终实际面积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安置房均价 3800

6、元/(划拨产权证办划拨证、出让产权证办出让证),产权调换原则上按户均一套安置,安置户型根据被征收面积就近确定;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家庭人口较多,一套安置房造成居住条件大幅下降的,可以选择购买第二套安置房,超过征收面积的部分按 4500 元/购买。可选安置房户型对应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可选安置房户型()- 5 -S60 S6060S80 S8080S100 S100S100 S120产权调换安置户均一套;安置房的选定按“先签约、先搬迁交房、先选房”原则进行;设楼层差价(多层:1 层及 4 层 3800 元/、2 层及 3 层 3900 元/、5 层 3400 元/,高层:1-3 层 38

7、00 元/、顶层 3600 元/、其余楼层 3850 元/)。安置房地点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协议约定的安置点房源或相应户型不足,被征收人只能在现有的其他安置区选择安置房,或以接近协议安置面积进行户型调整。 商业用房和住改非房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采取就地回迁,按“拆一还一”方式给予安置房置换,商业用房(有证)按 6500 元/平米补偿、沿街住改非房按 5500 元/平米给予多退少补(不含装修、奖励、过渡费) ,沿街主体房屋后加接的附属用房按住宅补偿。3、市场化安置(即购房券方式)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预订或购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市场购房补贴,

8、即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结合市场购房补贴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 6 -“购房券”在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市场化安置按户均一套进行补贴。(1)“购房券”价值由以下两部分合并计算构成: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后的补偿款,以及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6 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 按照签约时间及购买商品房面积确定的市场购房补贴。(2)“购房券”使用要求: “购房券”作为购房有效面额,除被征收人使用外,其父母、配偶及子女也可使用,但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开出之日起使用有效期为 6 个月,逾期作废;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

9、买商品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余额部分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房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其房产开发企业按收取的“购房券”票面金额按月统一结算。- 7 -4、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本次房屋征收采取县政府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过渡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 6 个月。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补偿期限从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到安置房交付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暂定为十二个月) ,如未能按

10、期交付安置房的,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 600 元的,按每月 600元补偿。 5、其他费用的补偿补偿费用房屋用途搬 迁 费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住 宅按 1000元/户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一次性按照 7 元/月补偿 6 个月,不足 600 元/ 月的按 600 元/月补偿。/生产企业按 20 元/补偿。 /按 20 元/月补偿 6 个月。经营店面按 20 元/补偿。 /按 40 元/月一次性补偿 6 个月。办公仓储按 20 元/补偿。 /按 10 元/月补偿 6个月。注:特殊企业重型设备搬迁费、设备安装费、无法恢复设备补偿由选定的评估公司另行评估。(三

11、)住房保障- 8 -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生活条件特别困难又无能力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四)公房承租直管公房,在房屋征收时应由房管部门先行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支付给承租人,装潢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给予补偿;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的支付给实际经营人。公房承租人如确实无房居住,经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按政策规定享受公租房或廉租房安置,或以安置价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住房。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由各产权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征收部门配合,开展调查、摸底、评估工作;

12、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所有房屋征收参照本区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非法建筑的处理对非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六、验收结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及- 9 -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选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七、奖励与补贴(一)积极搬迁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13、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 150 元/平米的奖励(保底 1 万元) ,厂房和办公用房按 50 元/平米给予奖励,不设保底;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二)购房奖励。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安置房的,将享有购房基本奖 20000 元/户;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征收补偿款与购房款抵扣手续。(三)市场化安置补贴。对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一套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30 平米。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1-30 天签约的按 1000 元/进行补贴,第31-45 天签约的按 800 元/进行补贴,第 46-60 天签约的按 500 元/进行补贴。八、相

14、关规定(一)县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10 -和价格的调控,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好的优惠服务。(二)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的,由县公安局、房征办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四)本方案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 、 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征收部门保管。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四)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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