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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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根据航空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院规 20094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中国航空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负责航空科学基金的归口管理。第三条 设立航空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作为航空科学基金的组织领导机构。下设航空科学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作为基金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航空科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程序 (附件 1)为:编制和发布指南、申请和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推广与应用。第五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包括自由探索类和实验室

2、类。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 1020 万元,重点项目 3050万元,具体资助强度在每年发布指南时确定。第六条 自由探索类一般项目面向航空领域前沿技术开展探索研究,鼓励奇思妙想、另辟蹊径,突出原始创新,优先资助探索性强的航空前沿技术发展中的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的项目,为形成未来可能的新概念航空武器装备提供技术储备。第七条 实验室类一般项目面向正式运行的航空科技重点实验室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 ,利用重点实验室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吸引各方科研力量开展相关探索研究,探索解决在重点实验室专业发展中遇到的基础性、理论性问题,提出新原理和新方法,并将研究成果积淀在重点实验室中。第八条 自由

3、探索类和实验室类重点项目是指针对预研前期背景项目的需求而开展的较为重大的前沿性探索研究项目。通过探索新思想、新方法、新概念、新原理,为开展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和预先研究奠定技术基础。第九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从当年的 1 月 1 日至第 3 年的 9 月 30 日。第二章 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第十条 自由探索类一般项目指南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基金办在每个“五年计划”结束年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航空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航空武器装备发展需求编制。每年根据需求的变化可进行修改。第十一条 实验室类一般项目指南每年由基金办组织各实验室根据其研究方向和需求编制,指南提出的项目针对各实验室所在专

4、业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问题,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第十二条 自由探索类和实验室类重点项目指南每年编制一次,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指南一般每年 1 月份向相关单位发布。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 各项目依托单位根据基金办确定的限类限项数目进行申报。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1 )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报项目的研究;(2 )是项目依托单位的正式员工,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3 )申请当年的 3 月 3 日未满 5 周岁;(4 )申请人申请的航空科学基金项目数量不超过 1 项;(5 )上年度已获资助

5、的负责人,当年不得再申请。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只接受中航工业所属科研院所的申请,鼓励与高等院校联合申请。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条件落实情况等。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将申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3,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一份)以及无涉密证明统一报送基金办。第十九条 申请航空科学基金项目需缴纳评审费,由依托单位统一上缴。不按时缴纳评审费的单位,其申报项目无效。第二十条 基金办每年 3 月 1 日至 15 日集中受

6、理项目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组织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评审:(1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2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3 )研究内容不符合航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4 )研究内容不符合航空科学基金属性;(5 )申请经费超过基金项目资助强度;(6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未通过验收;(7 )申请者以往研究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未完成;(8 )项目研究内容与其它项目重复;(9 )项目研究内容已经过时;(1 )申请书无实质性研究内容。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每个申请项目,基金办选取 3 名同行专家进行函评。第二十三条 同行专家选择

7、的原则是:(1 )对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2 )对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尽可能选择不同学科的专家;(3 )专家不能评议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4 )每个申请项目的专家来自不同工作单位。第二十四条 同行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 4)进行评议并打分。第二十五条 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支撑专家进行会评,编制项目资助方案。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方案报请基金委审批。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制度: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和成果;(二)不得泄露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三)不得泄露评

8、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项目的申请者按评议意见修改申请书,并按照批准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分解年度研究计划。项目依托单位对修改后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盖章,在 10 天内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两份纸件)报送基金办。基金办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第二十九条 由研究院下达当年资助项目。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申请书中研究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必须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件 5。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

9、 11 月 1 日前统一将电子版报送基金办。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研究内容、研究周期以及负责人等变动时,项目负责人须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基金办审批。研究周期最多可缩短或延长一年。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并扣减项目依托单位下年度的申报数量等处理:(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文档等;(四)各类联合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 6)和 30 字 0 成果

10、简介等结题材料。项目依托单位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将结题材料(数据库文件)统一报送基金办,GF 报告上交 GF 办公室。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审核报送的已完成项目结题材料后,组织或委托项目依托单位进行验收。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办法:(1 )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2 )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等。(3 )验收专家: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基金办视情邀请专家参加验收。(4 )验收评分:评分低于 6 分视为验收不通过;评分高于 8 分为优秀项目。第三十七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将航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 7)一式两份,报送基金办,基金办审核验收证

11、书后盖章返回一份,项目结题。第三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结题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基金办需要档案资料时可随时调用。第七章 成果推广与应用第三十九条 航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和依托单位共有,所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须注明“航空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可委托中航工业所属相关单位对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推广、转化与应用,受委托单位对资助项目取得的专利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每年出版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完成情况年报 (电子版) ,发至中航工业所属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上传单位局域网。第八章 经费管理第四十二条 航空科学基金

12、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纳入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其费用由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和固定资产使用费等组成。(1 )设计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资料费、设计评审费和差旅费等;(2 )材料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外购元器件等费用;(3 )外协费:指由外单位所发生的协作研究(含协作加工)费用;(4 )专用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专用工艺装备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技术基础费等;(5 )试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工艺、仿真及原理性试验所需的费用;(6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项目承担的按照比例计

13、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第四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资助项目经费分三次按年度下拨。第一次下拨在项目批准资助后,下拨金额为资助经费的 40;第二次下拨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完成并通过审查后,下拨金额为资助经费的 40;第三次下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经费余额。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工作总结中要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第四十五条 如遇项目终止,未拨的经费不再下拨,基金办可视情追回已下拨的经费。第四十六条 基金办不定期抽出一定比例的在研项目,组织同行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审计。第九章 项目联合资助第四十七条 由项目依托单位或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基金办联合出资资助的航空科学基金

14、项目称为联合资助项目,联合资助项目分为自由探索类和实验室类。第四十八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原则出资比例为:依托单位出资 70左右、基金办出资 30左右。具体比例由资助双方协议确定。第四十九条 自由探索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组织项目依托单位编制联合资助方案,联合资助项目在当年未获全额资助的自由探索类项目中优选。第五十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组织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初审、编制资助方案。第五十一条 基金办或委托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以下归档资料(

15、电子版与纸质文件各一份):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报告和图样;计算机程序;试验(含仿真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成果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组织或委托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集团公司、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共有,其成果的推广、转化与应用由集团公司委托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所取得的专利享有优先受让权。第五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均纳入航空科学基金项目进行管理。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总经费的 70 以%上付给项目依托单位作为研究经费,其余经费留在重点实验室作为项目的合作研究经费。第五十七条 联合资助单位必须保障联合资助项目的经费来源,并及时足额按照经费拨付计划将年度经费拨付给项目负责人。基金办不定期对经费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等所有上报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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