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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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合合 同同 书书合同编号:17JG-GK-00/ 17-103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乙 方: 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日 期: 2017 年 12 月合 同 格 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 )通过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 购中心招标采购,确定 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 署国家税务总局网 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合同(合同编号:17JG-GK-00/ 17-103 ,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

2、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报价表(3)乙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整(10,500,000.00)。4、付款条件4.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2 付款计划安排:第一次付款:第一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3%,即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伍仟元整(3,465,000.00);第二次付款: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3%,即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伍仟元整(3,465,0

3、00.00);第三次付款:第三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4%,即人民币叁佰伍拾柒万元整(3,570,000.00)。5、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签署。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6、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满之日止。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盖章: 盖章: 日期: 2018 年 1 月 8 日 日期:2018 年 1 月 8 日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 内 容1 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转型升级公有云租用项目合同2 合同

4、编号 17JG-GK-00/17-103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甲方联系人 蒋兴宏3联系电话 63417671乙方名称 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 101 号乙方账务信息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301016529100276525乙方联系人 苏雪涛联系电话 17710159166 010-810351114传真 010-81035270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5服务地点 税务干部进修学院6 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整(10,500,000.00)7 合同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一年度服务期满后,

5、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3%,即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伍仟元整(3,465,000.00);第二次付款: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3%,即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伍仟元整(3,465,000.00);第三次付款:第三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4%,即人民币叁佰伍拾柒万元整(3,570,000.00)。8 履约金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1)乙方应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以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作为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无息返还。

6、(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满之日止。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 同 通 用 条 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1.2“乙方”是指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7、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为甲方税务网络培训平台提供公有云服务。1.5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知识产权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4、服务4.1“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为甲方税务网络培训平台提供公有云租用服务。4.2 乙方被

8、要求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租用部署云服务器、云存储、负载均衡、CDN、云数据库等设备,为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稳定可靠、动态弹性的硬件支持,保证并发用户、流量带宽等突发增加时,系统弹性调度资源,及时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等。4.3 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5、质量保证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5.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

9、解决方案。5.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6、付款安排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6.2 付款计划安排如下:第一次付款:第一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3%,即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伍仟元整(3,465,000.00);第二次付款: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3%,即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伍仟元整(3,465,000.00);第三次付款:第三年度服务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凭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

10、4%,即人民币叁佰伍拾柒万元整(3,570,000.00)。7、履约保证金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证金。7.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索赔8.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

11、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8.2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8.2.1 甲方在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请求其他云服务商解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乙方支付给其他云服务商,或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其他云服务商。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 8.2 条规定的方法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

12、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9、合同修改或变更9.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0、乙方履约延误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10.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 0.5%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 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

13、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10.4 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规定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1、不可抗力11.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

14、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2、争端的解决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 30 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12.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1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

15、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3、违约终止合同13.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3.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13.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3.1.3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3.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4.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5、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15.1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6.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17、合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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