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工程材料检测、试验类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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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工程材料检测、试验类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人: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建设单位)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受 托 人: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单位)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受 托 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工程材料检测、试验类项目的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工程材料检测、试验类项目招标代理 地 点:广州大学

2、城中心大街南路与中三横路交界处东北面 DS0303 地块 规 模:本工程位于广州大学城南区的中心大街南路与中三横路交界处东北面。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16674 平方米,项目建筑面积约 37560 平方米,属整体一栋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约 19960 平方米,地下(二层)建筑面积约 17600 平方米。包括:1 幢五层实验大楼、1 幢五层(部分一层)综合大楼和环保宣教广场、道路、绿化工程等。其中基坑开挖面积约 14858 平方米,基坑周长约 426 米,基坑开挖深度约 14.17 米。本工程0.00 相当于绝对标高 19.8m。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 1 年。总投资额:项目概算总投资 36016

3、 万元,其中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投资额约 1.9 亿元。检测实验内容:1、土建常规材料取样检测。2、混凝土、砂浆试件检测。3、水电安装材料取样检测。4、智能化检测。5、防水材料检测。6、幕墙材料检测。7、钢结构材料检测。28、节能材料检测。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项目工程材料检测、试验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 国家发

4、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具体计价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第 8.1 条。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5、广州市吉祥路 95 号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业主(盖章): 代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95 号 单位地址: 广州大道北 1421 号圣地大厦 601邮政编码:510030 邮政编码: 510510联系电话:020-83379826 联系电话: 020-38858687传 真:020-83334315 传 真: 020-38858516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6、):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帐 号: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l.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 4.1 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

8、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1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

9、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 当合同文件内容

10、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 委托人按

11、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2(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

12、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

13、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3业务。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

14、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

15、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

16、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4(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专用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 由委

17、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 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 5 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

18、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5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

19、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4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7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

20、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7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7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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