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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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评审工作,确保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宝规20162 号)规定,结合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是指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即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根据认定规程,组织专家对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专家,是指在循环经济与

2、节能减排领域、财务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以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对项目发表自身专业意见的自然人。第 3 条 专家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第 4 条 区发改局制定示范项目评审的管理要求、专家库建设标准、专家评审组织规范和专家评审行为规范,并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2区发改局负责制定评审方案,设置评审指标,组织专家评审活动,建立维护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专家信用体系,监督专家评审行为。第 2 章 示范项目评审专家信息库建立和维护第五条 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区发改局自行建设和维护,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一)信息记录备案。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学历信息、职业经历信息、专业资历信

3、息、成果成绩信息、联系信息等,同时具备身份核实和信息更新的技术手段。(二)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将专家分为专业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两类,专业领域专家可分行业、分专业做进一步细分,挑选专家时按领域、行业、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三)具备一定规模。专家库中有效专家的数量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领域有效专家数量不少于 30 名,财务领域有效专家数量不少于 10 名。(四)管理安全规范。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对抽取专家的过程、产生的专家名单、专家评审行为评价等进行不可撤销的记录,对专家库内信息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专家库的入库审核工作

4、,可通过自我推荐、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产生入库专家。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采用深圳市财委、发改委、经信委、科创委专3家库中现有专家,亦可公开征集来源于我市各行业主管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领域、财务领域专家。发改局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聘书中明确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聘期三年。第七条 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工作并生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二)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示范项目认定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三)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专业领域专家须具有从事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领域工作满八年

5、,并具备高级职称(副高、副教授、教授)或者博士学历;财务专家须是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财务会计博士学历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四)已作为市财委、发改委、经信委、科创委专家库在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领域和财务领域的专家直接满足入库条件。(五)具备第三方独立性、与项目无相关利益的条件。(六)满足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专家库的在库管理工作。应对专家参与示范项目认定评审的行为进行考核、建立评审行为信用档案。4建立专家库考核及更新轮换的机制,每年度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对经复审或考核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区

6、发改局办理取消资格和解除聘用手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选用不在专家库内专家的,区发改局负责审核专家资格,并在评审后及时办理专家登记、入库手续。第三章 示范项目评审的要求第九条 区发改局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要认定为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区发改局重要决策参考,不直接构成决策。第十条 示范项目评审采用现场答辩方式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区发改局成立专家组,在评审会现场或项目所在地现场,由项目申请单位介绍项目情况并接受专家质询,专家根据材料、现场考察及答辩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在示范项目评审中,专家就以

7、下内容发表专业意见:(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导向,是否属于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对区域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事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规程条件。在专业方面,节能技术和节能效果是否符合认定规程的要求;在财务方面,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和申报项目主要设备的投资额、合同、发票、财务记账、银行账单等是否符合财务相关规定。5(三)区发改局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四章 示范项目评审的组织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作为示范项目评审的组织机构,应根据项目申报初审情况确定评审项目数量及项目组别,并确定所需专家数量。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对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原

8、则,即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工作在局内部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区发改局办公室负责评审专家遴选邀请事宜及评审监督工作,不参与评审项目分类、初核、评审组织等活动。项目承办科室负责评审项目分类、初核、评审组织等活动,但不参与评审专家遴选邀请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评审专家由区发改局办公室按专业类型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专家。根据项目评审计划所需专家数量,分别从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领域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候选专家名单;同时,按照 1:1 比例抽取专家组成候补专家名单,候选专家成员无法出席,在候补专家名单中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若上述第一轮随机抽选无

9、法满足项目评审需要,重复上述随机抽选动作,至完成评审专家的抽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候选专家名单确定后,根据每组 3 名专家(其中 2 名专业领域专家,1 名财务专家)数量要求,从上到下顺序自动确认分组,分成若干专家组,并对应各组别评审项目。 6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在评审项目开始前一天进行。区发改局选定专家后 12 小时内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所选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等安排,并做好评审信息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事先泄露评审专家、评审项目等信息。所选专家应在收到通知 12 小时内作出接受与否的回复。如所选专家在收到通知后 1

10、2 小时内未回复或者回复超过 12 小时的,视为不同意参加评审,由区发改局在专家名单中另行选取。凡已表示同意参加评审的专家,除因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外,应按时参加有关评审工作。评审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评审过程中应选专家因特殊原因请假,由区发改局在候补名单中选取。第十六条 评审组织方应保证评审专家全面、独立、公正、自由地发表第三方专业评审意见:(一)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发表意见,或在专家评审时对待评项目发表引导性的意见。(二)评审专家实名发表评审意见,评审组织方应详细记录专家评审的过程及意见,评审专家确认意见无误后须在专家评审意见上签字。第十七条 如被抽选为评审专家的

11、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主动向评审组织方申请回避:7(一)所选专家为项目申请方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受薪顾问等直接利益相关人;(二)所选专家为项目申请方的主要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利益相关方的工作人员及其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受薪顾问等间接利益相关人;(三)同一专家组成员之间存在上下级、师生、亲属等影响专家自由发表意见的关系。经评审组织方调查确认后,认定在专家评审中有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评审意见作废。如在评审结束后才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绪,评审专家应当及时向评审组织方报告,由评审组织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应对每次专家评审建立评审档案

12、,详细记录评审项目批次、专家抽选方式及结果、抽选责任人、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与评审专家名单、评审工作底稿、专家评审意见等评审全过程。第五章 责 任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工作人员在示范项目认定评审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局通报批评,取消其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二)违反专家评审保密规定泄露评审项目信息的;(三)在评审中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四)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五)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阻碍、抗拒发改局监督检查的;(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需要认定为宝安区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专家评审有关工作,包括专家库建立、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价等适用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评审所需费用由区发改局在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程序列支,费用标准参照市区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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