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储-2017Z-06翠枫园地块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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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观储-2017Z-06(翠枫园)地块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经批准,在观山湖区金岭、金麦社区集体土地红线范围内实施观储-2017Z-06(翠枫园)地块项目建设,需对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1.补偿方式:产权调换;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金融中心安置房、火车北站功能区大关(阳关)二期安置房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分户认定原则及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1.按

2、照金阳新区农房住宅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产权确认审批办法(暂行) (筑金管通字201085 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确权。2.房屋面积(本方案所指面积系建筑面积)超过 240平方米的房屋,且不属于本方案第三条的情形,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自建房补助。3.对已通过本条第 1款合法性面积认定的住宅在征收土地公告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办理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征收人按 3000元/户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4.对非观山湖区农业户籍人口的房屋,根据观府专议【2015】55号纪要的精神进行认定后,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给予补偿。5.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涉及租赁关2系的,被征收

3、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承租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3、对于被征收人持有在区确权部门登记备案范围内房屋产权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经相关单位确认真实、合法后,房屋的面积、性质、结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证载数据为准,其中证载建筑面积即为合法面积。具体安置补偿方式为:(一)被征收人未申请过农房产权确认的,在获得产权确认后,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但产权调换面积不得大于 240平方米,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确认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自建房补偿。(二)被征收人已申请且获得农房产权确认,确权面积已满 240平方米的,其他产

4、权手续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四条;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自建房补偿。(三)被征收人已申请过农房产权确认,但确权面积未满 240平方米的部分,可用证载面积补足至 240平方米,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剩余证载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四条;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自建房补偿。四、货币补偿标准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有明确的自行安置意见,并与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不得擅自在观山湖区范围内修建房屋。2.货币补偿标准按筑金阳办通字200622 号文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3标准:元/平方米(

5、均按房屋合法性面积计算)结构 砖混 砖木 其它单价 800870 690750 595650五.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补差价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需与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中约定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按以下方式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方可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1.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营业面积)与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一致的,不收取房屋差价。2.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营业面积)大于240,大于部分具有合法手续的,被征收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补差。如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价格补差。3.被

6、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营业面积)小于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4.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营业面积)在 240以内的,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协议约定住宅安置房面积10(含 10)内的不补差,大于 10小于 40(含 40)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补差,大于 40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补差。5.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被征收人可享有 152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该面积在产权调换面积中扣除,并不另外收取差价。六、无证自建房的认定、补助及奖励标准1.无证自建房的认定:超

7、过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审批手续等证载面积或超过 240平方米确权面积的房屋;未经被定性为违法建筑的房4屋。2.对上述无证自建房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及奖励:(1)砖混结构:540 元/平方米;(2)砖木结构:450 元/平方米;(3)其他结构:435 元/平方米。3.为加快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观府专议【2015】55 号纪要的精神,观山湖区对省、市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实施限时搬迁奖励,对超面积自建房在征收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 400元/平方米的限时搬迁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未签约的,无限时搬迁奖励。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

8、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发,住宅 5元/平方米次,非住宅 12元/平方米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计发两次。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发,住宅 5元/平方米月,非住宅 12元/平方米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三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 24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费超过补偿协议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每超 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逐月递增 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 5倍。八、房屋室内外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1.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装修补偿标准根据筑金管通字200747 号文规定,

9、按房屋合法面积120 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九、奖励标准1.签约奖励标准:5(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奖励标准: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合法面积按 3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标准: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合法面积按 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2.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被征收人按签约顺序,优先选择住房及楼层、户型、营业房位置。3.在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的 15日内,为残疾人和 65岁以上的老人照顾签约时间。十、签约期限为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十一、其他规定(一)经相关主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限内自

10、行拆除的,根据筑府办发200617 号即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文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砖混结构 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5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 20元/平方米。此外,根据筑金管通字200634 号文件标准给予工料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 1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8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 40/平方米。(二)层高不足 2.2米的房屋,按实际面积的 50%计算;1.4 米以下的房屋按砖混畜圈处理。(三)项目摸底时无顶的房屋,参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处理(自拆) 。十二、法律责任(一)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房屋,否则报相关部

11、门依法认定和处理。(二)凡是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下达了停工和拆除通知的房6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自行拆除以及项目摸底后修建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及奖励、补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四)本方案货币补偿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涉及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网络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改迁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五)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超过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或未搬离房屋的

12、,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对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因抵押人故意隐瞒抵押事实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观山湖区等相关法规及会议纪要执行。7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名称 规格 单价电话 台 300 砖混 80 元/平方米独立电表 块 500 砖木 50 元/平方米分电表 块 30 其它 20 元/平方米独立水表 块 500 草棚 20 元/平方米分水表 块 30工棚干砌砖(石)木 50 元/平方米水泥地平 元/平方米 10 砖混 200 元/平方米水磨石地坪 元/平方米 20畜圈砖木 100 元/平方米水池 元/立方米 50 简易厕所 其它 2050 元/平方米粪坑 个 80150 混凝土(沟缝) 100 元/立方米动力电表 户 3000 混凝土(未沟缝) 80 元/立方米有线电视 户 200 砖砌 60 元/立方米沼气池 个 2000堡坎干砌片石 60 元/立方米卫星接收器迁移 户 200 砖砌 30 元/立方米彩钢瓦棚 元/平方米 130围墙干砌片石 20 元/立方米8太阳能 热水器 个 500电热水器 个 500活动板房 元/平方米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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