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单位:元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一 房屋登记费 申请预告登记不得收费。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码或因房屋名称变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后,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按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执行。1 住宅 702 非住宅每件 房屋登记申请人各市州、县(市)房产主管部门520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二 房屋转让手续费1 住宅 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按每平方米 1 元收取。(1) 新建商品住宅 2 由转让方承担(2)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 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2 非住房 每宗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1) 新建商品房计税价格房屋交易者各市州、县(市)房产主管部门0.5 由转让方承担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2) 存量房 1 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三 白蚁防治费 1 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2.5 改建、扩建房屋按改建、扩建部分建筑面积收取。2 装饰装修房屋 每平方米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所有人各市州、县(市)白蚁防治机构3 对非营利性住房不得收费。 四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报建环节征收1 长沙、株洲、湘潭
3、住宅 3%、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 3%、商业类 4%2 其余市、州 住宅 2.5%、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5%、商业类 3.5%3 县(市)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住宅 1%,其他 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
4、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3、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4、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制定。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4 建制镇 住宅 1%,其他 2%五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 对临时停车和三轮车、摩托车等免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1 城市道路占用费(1) 建设工程项目市、州 1.5县(市) 1(2) 其他项目市、州 3县(市)每日每平方米经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市州、县(市)住建行
5、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2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实时造价经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 150%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六 园林绿化费 各市州、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1 赔偿费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
6、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直接费+ 间接费)150%经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市、州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发改、财政部门备案。直接费是指林(苗)木花草购买时的实际价格,间接费是指种植的施工费用及生产生长周期的养管费用。为简便计算,间接费按不超过直接费的65%计算。2 补偿费 每平方米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 6 个月至2 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收费标准:长沙市 11000 元;株洲市 9000;湘潭市7900 元;衡阳 7000元;岳阳市 8000 元;常德市 78
7、00 元;张家界市 7500 元;邵阳市 6900 元;益阳市 6200 元;郴州市6000 元;怀化市5570 元;永州市5500 元;娄底市5400 元;吉首市5200 元。补偿费由县级及以上的园林城市的园林主管部门收取。区、县(县级市)城区补偿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当地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两倍内由市州发改部门制定,报省发改、财政部门备案。七 考试报名费 项目及标准另行下文说明:下列情况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经济适用房(控制面积以内) 、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房屋转让;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确定的小微企业;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