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學入門,1,【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3.0版授權釋出】,第 3 單元:法規的形式面觀察,法規的形式面觀察(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至第10條說明:以條為單位,並冠以第某條字樣。每條條文之內容得再分為項、款、目;而目再細分者,冠以、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 、 。法規之條文較多時,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 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2,法規的形式面觀察(二),範例:,解說:,3,第
2、六十九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 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 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 (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條冠以第某條字樣。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法規的種類與位階關係(一),最高位階:憲法(含增修條文),4,內部法規:自律規則、行政規則等,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中間位階:中央法規上位階: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下位階: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最低位階:地方法規上位階:自治條例下位階: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名稱用語與前開命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