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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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海东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财政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财政支出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海东市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及效果。第四条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及批复的绩效目标应用:(一)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申报部门预算的前

2、置条件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预算部门及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2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等。第七条 主管预算部门作为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填报本级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规定及时报送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指导、汇总、审核、批复所

3、属项目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等。第八条 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包括填制绩效目标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退回不符合要求的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使用资金及开展绩效自评等。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 绩效目标申报范围。预算部门(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性资金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安排财政性资金的跨年度支出项目,以及财政性资金 50 万元以下的重要项目支出,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第十条 绩效目标申报主体。编制部门预算并申请财政项目支出的预算部门(单位)为绩效目标申报主体。- 3 -第十一条 绩效

4、目标申报规范。(一)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2.项目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3.衡量项目支出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评价专业指标。(一)绩效目标符合以下要求:1.合法合规。绩效目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2.密切相关。绩效目标要符合部门职能,体现本部门、本行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施内容,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等密切相关;3.细化清晰。绩效目标要内容明确、细化清晰。要有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年度)

5、绩效目标,阶段性(当年)绩效目标必须根据项目的特性和具体实施内容,分年度、分阶段从数量、质量、成本和实效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形成具体可衡量的目标任务;要结合项目特点设定相关的评价专业指标,客观反映项目绩效水平和目标实现程度。4.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经过充分论证和相关依据进行测算,- 4 -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严格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主要包括:(一)财政支出是否申报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总目标和当年阶段目标) 。(二)申报的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否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申报规范要求。(三)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后)填列内容是否

6、规范、完整。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申报材料。(一)报送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申报材料的正式文件。(二)目标申报表(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2.项目资金的来源及支出明细预算情况。3.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计划。4.项目资金使用预期目标及效益。5.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包括上年度实际水平及资金申请年度的预期水平) 。6.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的资源。7.以前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 5 -题等。8.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三)其他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申报时间。预算部门(

7、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必须在上报“一上”部门预算时,按本规程的规定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超过规定时间不申报绩效目标的,不能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第四章 基本流程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报送、审核、反馈及确认、批复、调整报备等工作流程。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报送。(一)主管预算部门每年度上报“一上”部门预算时,按照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范围。(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申报规范要求,申报项目支出中所有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填报目标申报表。(三)主管部门按项目汇总本级及所属各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填报目标申报表,并将各子项目的目标申报表

8、附后。(四)主管部门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规范要求,认真审核本级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目标申报表- 6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出具“绩效目标符合申报要求,建议安排资金”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五)主管部门将本规程的第十三条规定的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在每年度上报“一上”部门预算时报送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规范要求审核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形成初审意见。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反馈及确认。(一)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时,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如下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项目

9、支出绩效目标审核反馈意见后,对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支出,由预算部门修改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三)财政部门在收到重新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四)主管部门在报送“二上”部门预算时将调整后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重新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批复。(一)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二下”时,将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 7 -给所属项目单位。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调整和备案。(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绩效目标后,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原因需修改调整原绩效目标的,必须将修改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二)各部门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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