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规定的备案类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其他规定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性备案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第四条 实行备案项目核查和抽查制度,加强备案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五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备案工作,各区环境保护主管
2、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辖区建设项目的备案、核查和抽查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备案程序及方式第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为可行时,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开始备案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第七条 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形式,由市环保部门统一开发建设深圳市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 ,备案平台地址向公众公告。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登陆备案平台,根据项目类型
3、在线填报备案信息、上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对填报信息和各项材料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 建设项目备案提交成功后,建设单位可在备案平台打印备案回执。市、区环保部门通过公示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市、区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公开。第十一条 备案完成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作废。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
4、,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章 备案核查、抽查及监管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备案完成后,若有公众对备案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同时,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抽查,备案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单位开展,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的备案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备案项目总量的 25%。第十四条 备案核查和抽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是
5、否可信等。第十五条 备案核查和抽查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不可信,市、区环保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备案,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备案核查和抽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评价结论不可信等编制质量问题,区环保部门可上报市环保部门,由市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实施惩戒。第十七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在公示平台上及时公示备案建设项目的核查、抽查、违法处罚情况等。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备案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环保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范畴,依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开展事中事后环保监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适时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