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牧业项目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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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哈尔滨市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农牧业发展,推动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哈尔滨市政府设立哈尔滨市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重点农业和畜牧产业项目发展。第二条 哈尔滨市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市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第三条 哈尔滨市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非营利性、政策性的原则;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扶植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原则;支持企业先行入保的原则。确保备付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第四条 哈尔滨市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

2、付资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农牧业项目。农业项目重点支持: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龙头企业等;畜牧产业项目重点支持: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养殖场(区)等畜牧产业项- 2 -目。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效用,引入担保机制,以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为杠杆,争取最大限度撬动银行信用,支持需要扶持的农业和畜牧产业项目贷款。第七条 领导小组委托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具体办理担保业务,并与其签订委托开展农牧业项目备付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协议。同时,

3、领导小组可根据业务情况自行确定或委托担保中心确定合作银行办理担保贷款业务第八条 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牧业企业和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经研究形成决议,确属需重点支持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交由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执行放款。第九条 申请农牧业项目贷款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农业项目贷款单笔额度不低于 100 万元,畜牧产业贷款单笔额度不低于 3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条 申请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企业和其实施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涉牧企业,项目建成后在哈尔滨行政区

4、域内纳税。- 3 -(二)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三)企业具备良好的资信和资金流,经营管理科学规范,还贷能力较强。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产品的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税收贡献大,且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二)申报项目可迅速实现产业化,企业可以实现做大做强,企业进入国内同行业先进行列。(三) 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对增加税收、拉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或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可适当放宽条

5、件。第十一条 申请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企业法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农业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向领导小组呈报申请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请示文件。(二)提供企业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特殊行业需提供权力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3、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要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代表签署同意申请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业- 4 -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5、农业或畜牧产业项目的可行性

6、报告及建设进度、营运计划;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三)企业为担保服务中心提供的反担保资料。(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受理程序:(一)贷款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由企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农业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申请农牧业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请示文件。(二)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联合担保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堪查,统筹平衡,综合汇总后,提出资金支持意见

7、,报领导小组审定。受理、调查、评审、推荐等工作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贷款担保及放贷。贷款企业持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项目推荐函与担保服务中心联系,落实担保评审、银行审查及放贷等相关手续。审批、发放贷款等工作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章 贷款企业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要求上报项目有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贷款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季度开始后 5 个有效工作日内向领导- 5 -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领导小组委托机构的

8、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并承担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担保服务中心按月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贷款担保资金使用情况明细及报告。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组织实施,并在每年的 6 月 15 日和 12 月 15 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第十六条 农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查、管理、评估、稽查、咨询、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

9、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农牧业项目担保贷款;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农牧业项目担保贷款;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领导小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 6 -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贷款担保合同如期履行完毕后沉淀的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用于后续项目贷款担保;如本办法停止实施,沉淀资金按投资比例归还原渠道。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农牧业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6 日开始施行。- 7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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