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 林 省 公 务 员 局 审 批 项 目 流 程 图一 、省 政 府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调 任 、转 任 的 审批申 请 单 位 人 事 (干 部 )处 申 请审 批 办 受 理 并 审 查合 格不 合 格审 批 办 反 馈 结 果 一 次 性 告 知审 批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申 请 单 位 书 面 申 请 1 份 ;拟 调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公 务 员 调 (转 )任 表(一 式 4 份 );省 编 办 同 意 使 用 空 编 的 批 复 ;考 核 材 料 ;竞 争 上 岗 方 案 、结果 及 考 核 材 料
2、 (调 动 中 提 职 人 员 提 供 )。1.省 政 府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调 任 或 转 任 :(1)拟 调 任 或 转 任 人 员 的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编 制 员 额 ,行 政 编制 50 名 以 下 的 ,空 1 名 行 政 编 制 ;机 关 行 政 编 制 51 名 以 上 100 名 以 下的 ,空 2 名 行 政 编 制 ;机 关 行 政 编 制 100 名 以 上 的 ,空 3 名 行 政 编 制 (拟调 任 或 转 任 人 员 的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及 省 以 下 垂 直
3、管 理 部 门 编 制 按 有 关 政策 审 核 )。(2)补 充 领 导 职 务 人 员 ,应 有 相 应 的 空 余 领 导 职 数 。(3)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和 群 众 团 体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可 以 调 入机 关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或 者 副 调 研 员 以 上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在 调 出 单 位 须 具 备相 应 职 务 )。(4)调 任 人 选 必 须 经 过 严 格 考 核 ,应 当 具 备 公 务 员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件 和 拟 任 职 位 所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不 得 有 公 务
4、 员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的 情 形 。(5)公 务 员 在 不 同 职 位 之 间 转 任 应 当 具 备 拟 任 职 位 所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6)新 参 加 工 作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新 任 职 人 员 须 满 试 用 期 。(7)非 聘 用 制 干 部 及 工 人 。2二 、省 政 府 机 关 和 垂 直 管 理 系 统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确 定 级 别 及 任 (晋 升 )调 研 员 以 下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审 批单 位 人 事 处 申 请审 批 办 受 理 并 审 查合 格 不 合 格审
5、批 办 反 馈 结 果 一 次 性 告 知审 批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 。申 请 部 门 确 定 或 晋 升 级 别 (职 务 )书 面 申 请 、公 务 员 职 务 任 免 呈报 表 、非 领 导 职 务 审 批 呈 报 表 (一 式 2 份 )、编 制 管 理 证 、人 事 档案 (必 要 时 须 提 供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关 政 策 。3三 、省 政 府 机 关 和 垂 直 管 理 系 统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录 用 (聘 任 )公 务员 或 工 作 人 员 的 审 批单 位 人 事 处 申 请审 批 办 受 理 并 审 查不 合 格合 格反 馈
6、 结 果 一 次 性 告 知审 批 时 限 :即 办吉 林 省 公 务 员 录 用 (聘 任 )审 批 表 (一 式 3 份 )或 吉 林 省 参 照 公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录 用 工 作 人 员 审 批 表 (一 式 3 份 )。对 通 过 考 试 、体 检 、考 察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人 员 办 理 录 用 (聘 任 )公 务员 手 续 。4四 、省 直 机 关 系 统 奖 励 项 目 的 批 准单 位 人 事 处 申 请审 批 办 受 理 并 审 查不 合 格合 格审 批 办 反 馈 结 果 一 次 性 告 知审 批 时 限 :表 彰 决 定 下 发 后 即 办获 奖 集
7、 体 和 个 人 的 审 批 表 (一 式 3 份 )、奖 励 证 书 、表 彰 决 定 原 件 。凡 以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名 义 开 展 的 系 统 奖 励 活 动 ,必 须 于 上一 年 12 月 底 前 向 省 人 事 厅 申 报 奖 励 计 划 ,省 人 事 厅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组 织 实 施 。5五 、省 直 机 关 行 政 奖 励 资 金 的 审 批单 位 人 事 处 申 请审 批 办 受 理 并 审 查合 格 不 合 格审 批 办 反 馈 结 果 一 次 性 告 知审 批 时 限 :即 办六、新列入省政府机关序列和垂直管理系统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审批(此项目待相关文件明确后再确定流程)行 政 奖 励 经 费 审 批 表 (一 式 3 份 )、表 彰 决 定 原 件 或 省 委 、省政 府 相 关 文 件 原 件 。加 强 奖 励 经 费 的 统 一 管 理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省 直 单 位 凡 涉 及行 政 奖 励 的 经 费 ,均 须 经 省 人 事 厅 审 批 后 方 可 使 用 。6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向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的审批(此项目待相关文件明确后再确定流程)八、全省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批(此项目待相关文件明确后再确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