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铁 2 号线(凤起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地铁 2 号 线凤起路站工程 ”项目建设的需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拟征收“ 地铁 2 号线凤起路站工程 ”项目规划用地范 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实施“地铁 2 号线凤起路站工程 ”,该项目为杭州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征收范围1.下城区延安路、凤起路一带。2.具体门牌号码:延安路 457 号,凤起路 450-460 号(双号含支号),凤起路466 号,凤起里 1 号、 凤 起里
2、2 号、 凤起路 500 号(原凤起路 114 号),凤起路472-498 号(双号含支号),凤起路 449 号,凤 起桥河下小平房 1 号。(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二)依法补偿原则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三)公开透明原则
3、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房屋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二)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超过 50%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
4、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代表等到场监督,并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本项目确定的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本项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颁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3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 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
5、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 20%给予货币补贴。(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 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的 20%给予货币补贴 。(4)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的,由征收人给予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标准为原房屋评估价格的 5%。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浙江省委党校南地块拆迁安置房(期房)约 6400 平方米;嘉绿青苑、嘉绿 景苑东园、嘉绿文苑西园(现房)约 3900 平方米;部分其他安置房屋:新安铭苑、 凤凰北苑、潮王人家(现房
6、)约 3900 平方米(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2)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高层系数补贴:每户可增加原建筑面积 20%的安置面积(含国家规定的10%),不足 10 平方米的可增加到 10 平方米, 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 910 元/ 平方米结算。(4)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 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48 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等价值计算安置房屋面积后与 48 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 910 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结算。(5)扩面补助:根据申请每户可给予 20 平方米的扩面优惠,
7、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 40%结算;其他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但 总扩面面积不得超过 40 平方米。扩面面积不足 20 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 60%的现金补助,同时给 予该补助部分 20%的现金奖励。4(6)楼层优惠:对应置换面积部分给予楼层优惠。优惠标准:以十层房屋为评估比准价格;十层以上逐层递增 60 元/平方米,十层以下逐层递减 60 元/ 平方米;二层以下(含)每层递减 120 元/平方米。3.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本项目确定的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杭州
8、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颁布之日。对非住宅房屋中的经营户,按照每本营业执照补贴 1 万元。同时,根据房屋用途,按杭房局2013106 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新安铭苑,约 600 平方米。(2)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停产停业损失: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 4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四)过渡方式(1)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2)征收人提供(拱墅区
9、上石苑)临时过渡用房。(五)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搬迁腾空之日起 24 个月内。 (六)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按杭政函201360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 2013 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在搬迁期内遇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 助费标准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一级按 48 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12 个月。每户每月不低于 1000 元。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一级按
10、48 元/平方米月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 1000 元。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 4 个月止。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过渡费。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奖励费部分除外)。3、非住宅房屋临时补助费标准,按杭政函201360 号文件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4、搬家补助费住宅搬家补助费:每户 1200 元/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 2 次发放,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发放 1
11、次,迁往安置房时再发放 1 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户发放 1 次。非住宅搬家补助费:按杭政20041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执行。因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拆迁部门按照拆迁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六、按期签约腾房奖励政策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3 个月)内完成签约、腾房的被征收人享受下列奖励:1、住宅房屋选择自行过渡,除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行给予 17 元/平方米月的自行过渡奖励费。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6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3 万元/户,按期腾房奖励
12、 2 万元/ 户。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10%的房屋征收奖励。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3 万元/户,按期腾 房奖励 2 万元/户。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5%的房屋征收奖励。4、住宅房屋改成营业用房使用的,房屋按权证登记的用途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再另行给予 5000 元/平方米奖励,面 积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面积为准。七、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八、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下城区城建基础发展中心。九、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 个月止(2013 年 12 月 5 日至 2014 年 3 月 4 日)。十
13、、超出签约搬迁期限的处理办法(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励办法,凡超出签约搬迁期限未签约及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按期签约腾房奖励政策。(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下城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下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一、告知事项(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 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交
14、清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7(三)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确认评估价值后,按腾空交房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序号,同一日腾空交房的以抽签形式决定搬迁序号。搬迁序号领取后 7 日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此搬迁号作废。(交房时间:上午 9:00 到下午 5:00;抽签时间:下午 5:00)(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 务登 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六)现场办公地点:凤起路 454 号,联系人:邵先生、张先生,联系电话:13047629778。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