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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 接 调 查 报 告 摘 要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监 察 有 检 控 时 限 的 个 案 的 情 况背 景 资 料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环 署 )负 责 执 行 关 于 食 物 安 全 及 环 境 卫生 的 条 例 和 规 例 ;法 例 规 定 有 关 罪 行 必 须 在 六 个 月 的 法 定 时 限 内 提 出检 控 。2. 本 署 从 处 理 投 诉 中 注 意 到 ,食 环 署 有 时 因 过 了 法 定 时 限 而 未能 检 控 违 法 者 。本 署 的 初 步 审 硏 显 示 ,这 方 面 存 在 行 政 制 度 上 的 流 弊 。因 此 ,申 诉 专 员 在

2、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宣 布 根 据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第 397 章 )第 7(1)(a)(ii)条 主 动 展 开 直 接 调 查 。这 项 直 接 调 查 的 范 围如 下 :(a) 食 环 署 处 理 有 检 控 时 限 的 个 案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并 非 检 控与 否 的 决 定 );以 及(b) 该 署 有 否 监 察 制 度 ,以 及 能 否 保 证 适 时 采 取 检 控 行 动 。检 控 程 序3. 食 环 署 在 全 港 共 有 19 个 分 区 环 境 卫 生 办 事 处 ,分 由 港 岛 、九龙 及 新 界 区 各 一 名 助 理 署

3、 长 (行 动 )负 责 ,全 面 统 筹 地 区 内 的 环 境 卫 生事 宜 。此 外 ,食 物 监 察 及 管 制 科 亦 隶 属 另 一 名 助 理 署 长 ,负 责 处 理 与食 物 有 关 的 个 案 。卫 生 事 务 工 作 手 册 列 明 有 关 检 控 程 序 。分 区 工 作4. 分 区 环 境 卫 生 办 事 处 负 责 管 理 街 市 、清 洁 街 道 、管 理 小 贩 、2巡 查 持 牌 食 肆 和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等 工 作 。分 区 行 动 主 任 (行 动 主 任 )若发 现 有 违 法 行 为 ,会 拟 备 传 票 档 案 ,向 职 级 为 高 级 卫

4、 生 督 察 (高 级 督察 (分 区 )的 分 组 主 管 报 告 。高 级 督 察 (分 区 ) 1会 审 核 传 票 档 案 ,确保 有 充 分 表 面 证 据 提 出 检 控 ,然 后 把 档 案 送 交 总 部 的 检 控 组 。 检 控 组5. 检 控 组 在 收 到 传 票 档 案 后 ,会 采 取 下 列 行 动 :(a) 文 书 人 员 登 记 收 到 的 个 案 ,并 在 档 案 套 钉 上 便 条 ,提 示检 控 时 限 届 满 日 期 (检 控 时 限 )。(b) 高 级 卫 生 督 察 (检 控 )(高 级 督 察 (检 控 )复 核 有 关 证据 ,假 如 发 现

5、有 不 妥 之 处 ,把 档 案 退 回 分 区 ,以 便 提 供进 一 步 证 据 或 作 澄 清 。(c) 假 如 个 案 没 有 问 题 ,高 级 督 察 (检 控 )把 档 案 交 给 文 书人 员 ,以 便 编 配 部 门 档 号 。(d) 文 书 人 员 随 而 把 数 据 输 入 司 法 机 构 的 个 案 及 传 票 管 理系 统 ,以 便 发 出 传 票 。若 个 案 过 了 检 控 时 限 ,系 统 会 自动 拒 绝 处 理 。撤 销 检 控6. 个 案 若 由 于 过 了 检 控 时 限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要 撤 销 检 控 ,须 获 卫生 总 督 察 (分 区 )

6、批 准 。假 如 个 案 因 投 诉 而 起 ,则 高 级 督 察 (分 区 )须 把有 关 结 果 告 知 投 诉 人 。1 为 求 精 简 , 投 诉 若 是 由 食 物 监 察 及 投 诉 组 负 责 处 理 ,则 本 报 告 中 所 述 的 高 级 督 察( 分 区 ) 亦 指 该 组 的 高 级 督 察 。3观 察 所 得 及 意 见7. 过 去 三 年 ,共 有 33 份 传 票 过 了 检 控 时 限 ,原 因 如 下 :原 因 传 票 数 目错 误 3对 法 例 规 定 不 了 解 3误 放 档 案 2延 误 12政 府 化 验 所 在 检 控 时 限 过 后 才 发出 报 告

7、11律 政 司 在 检 控 时 限 当 日 或 之 后 才提 供 意 见28. 检 控 与 否 属 于 部 门 政 策 ,不 在 是 次 调 查 的 范 围 之 内 。然 而 ,本署 的 调 查 显 示 了 下 列 问 题 :(a) 当 局 一 旦 决 定 检 控 ,絶 不 应 该 因 执 法 人 员 疏 忽 或 延 误 而让 违 例 者 逍 遥 法 外 ;(b) 署 方 应 该 与 政 府 化 验 所 加 强 协 调 ;(c) 署 方 的 监 察 机 制 似 有 若 无 ;以 及(d) 有 权 批 准 撤 销 检 控 个 案 的 人 员 职 级 太 低 。9. 就 那 些 未 能 检 控 的

8、 个 案 ,本 署 撮 录 了 下 列 一 些 例 子 ,说 明 过 了检 控 时 限 的 各 种 原 因 。10. 不 负 责 任 的 审 核 态 度 。个 案 一 :食 环 署 某 人 员 态 度 散 漫 ;忽 略了 档 案 内 的 另 外 两 张 传 票 表 格 。假 如 他 能 仔 细 翻 阅 档 案 ,查 核 是 否 有充 分 证 据 进 行 检 控 ,理 应 注 意 到 共 有 三 项 罪 行 在 三 个 不 同 日 期 发 生 。411. 处 理 个 案 旷 日 持 久 。个 案 二 :检 控 组 需 时 近 三 个 月 才 为 个 案 编配 部 门 档 号 及 申 请 发 出

9、传 票 。12. 错 误 计 算 检 控 时 限 。根 据 法 律 意 见 ,擅 自 更 改 申 领 牌 照 处 所 图则 的 个 案 ,检 控 时 限 通 常 由 最 后 一 次 核 对 核 准 图 则 的 日 期 开 始 计 算 ,而 非 由 发 现 违 规 的 日 期 起 计 。个 案 三 便 是 因 为 对 此 不 了 解 ,错 误 计 算以 致 过 了 检 控 时 限 。在 三 年 内 ,有 三 宗 个 案 是 由 于 这 个 原 因 而 过 了 检控 时 限 。食 环 署 应 考 虑 修 订 法 例 ,以 便 该 署 职 员 能 在 发 现 有 人 擅 自 更改 图 则 后 六 个

10、 月 内 提 出 检 控 。13. 没 有 彻 底 跟 进 。个 案 四 :检 控 组 人 员 误 放 档 案 ,其 后 档 案 虽 被寻 回 ,但 已 过 检 控 时 限 。个 案 五 :传 票 档 案 从 未 送 达 检 控 组 ,但 负 责 发送 该 档 案 的 分 区 办 事 处 人 员 竟 懵 然 不 知 。这 不 但 显 示 派 递 程 序 可 能 有纰 漏 ,亦 说 明 检 控 组 与 分 区 办 事 处 人 员 之 间 沟 通 不 足 ,也 无 制 度 上 的跟 进 。14. 个 案 管 理 欠 佳 。个 案 六 :法 定 时 限 已 迫 在 眉 睫 ,高 级 督 察 (分区

11、)亦 曾 多 次 提 示 行 动 主 任 个 案 紧 急 ,但 后 者 依 然 爱 理 不 理 ,结 果 过了 检 控 时 限 。作 为 组 别 主 管 ,高 级 督 察 (分 区 )理 应 采 取 更 积 极 行 动 ;若 敦 促 行 动 主 任 跟 进 无 效 ,便 应 另 作 跟 进 。个 案 的 分 类15. 个 案 七 :政 府 化 验 所 在 检 控 时 限 过 后 才 向 食 环 署 提 交 报 告 ,表示 证 据 不 足 。本 署 认 为 ,食 环 署 在 将 这 类 个 案 分 类 时 ,应 坦 白 承 认 撤销 捡 控 是 由 于 过 了 检 控 时 限 ,并 非 纯 粹

12、因 为 证 据 不 足 。16. 食 环 署 及 政 府 化 验 所 已 主 动 采 取 措 施 ,缩 小 时 间 差 距 。然 而 ,食 环 署 应 提 醒 政 府 化 验 所 时 间 紧 迫 ,并 查 询 化 验 进 展 ,以 赶 及 检 控 时限 。17. 延 误 将 食 物 样 本 送 交 化 验 。个 案 八 :投 诉 人 迟 了 数 小 时 才 向 食5环 署 投 诉 ,而 食 环 署 人 员 则 迟 了 四 天 才 将 一 个 奶 类 样 本 送 交 化 验 及 分析 。食 环 署 就 检 控 时 限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认 为 ,由 于 上 述 延 迟 ,成 功检

13、 控 的 机 会 甚 微 ,结 果 只 好 撤 销 个 案 。撤 销 检 控18. 审 批 撤 销 检 控 的 决 定 要 有 一 致 准 则 ,必 须 有 首 长 级 人 员 参 与 。审 批 人 员 亦 应 审 阅 给 投 诉 人 的 覆 函 ,以 免 出 现 下 列 错 误 ,影 响 执 法 行动 的 威 信 。19. 在 个 案 八 ,食 环 署 起 初 通 知 投 诉 人 会 提 出 检 控 ,但 三 个 星 期 后却 告 诉 他 不 会 检 控 。这 种 出 尔 反 尔 的 情 况 只 会 令 投 诉 人 感 到 疑 惑 和 失望 ,而 对 该 署 失 去 信 心 。食 环 署 与

14、 投 诉 人 联 络 时 应 小 心 谨 慎 ,确 保 数据 准 确 及 维 持 高 透 明 度 。20. 本 署 所 研 究 的 个 案 中 ,有 两 宗 是 由 于 食 环 署 误 放 传 票 档 案 而致 过 了 检 控 时 限 。然 而 ,署 方 给 予 投 诉 人 的 解 释 却 与 事 实 不 符 。个 案四 的 检 控 时 限 实 为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三 日 ,但 食 环 署 在 向 投 诉 人 解 释 为何 不 作 检 控 时 ,却 隐 瞒 真 相 ,只 表 示 所 涉 无 牌 食 肆 已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七月 三 十 一 日 停 止 营 业 ,对 于 过

15、了 检 控 时 限 则 只 字 不 提 ,企 图 蒙 混 过 关 。21. 个 案 五 的 档 案 数 据 显 示 证 据 充 足 。然 而 ,食 环 署 却 向 投 诉 人 表示 因 证 据 不 足 而 决 定 撤 销 检 控 ,这 亦 是 与 事 实 完 全 不 符 。22. 上 述 蓄 意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的 做 法 ,其 实 是 企 图 以 撒 谎 来 掩 饰 错误 ,这 做 法 会 令 巿 民 怀 疑 署 方 的 诚 信 ,这 样 错 上 加 错 ,比 原 先 错 误 的本 质 更 为 严 重 。结 论23. 适 时 及 妥 善 管 理 个 案 ,尤 其 是 决 定 撤 销

16、检 控 等 重 大 问 题 ,对6于 有 效 地 执 行 职 务 以 维 护 公 义 至 为 重 要 。为 此 ,在 本 署 展 开 是 次 直 接调 查 后 ,食 环 署 已 决 定 由 总 部 负 责 监 察 未 终 结 的 个 案 ,并 推 行 其 它 改善 措 施 。本 署 认 为 ,首 长 级 人 员 应 审 视 整 体 情 况 ,对 于 不 予 继 续 跟 进(不 论 原 因 为 何 )及 已 终 结 的 检 控 个 案 ,均 应 加 以 监 察 。该 署 亦 应 就 已提 出 检 控 (说 明 所 花 时 间 )及 撤 销 检 控 (说 明 理 由 )的 个 案 定 期 向 总

17、部呈 交 报 表 ,以 供 审 核 及 让 首 长 级 人 员 抽 查 有 关 档 案 。24. 食 环 署 已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改 善 处 理 决 定 提 出 检 控 的 个 案 及 监察 个 案 进 展 的 程 序 ,本 署 对 此 表 示 赞 赏 。然 而 ,这 些 补 充 指 示 及 指 引均 是 透 过 电 邮 发 出 。该 署 实 应 将 它 们 编 订 后 纳 入 工 作 手 册 之 中 ,不 时予 以 检 讨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更 新 。25. 食 环 署 透 过 执 行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及 各 项 规 例 ,保 障 食物 安 全 及 公 众

18、 卫 生 。对 此 ,市 民 抱 有 很 高 的 期 望 。即 使 是 一 两 次 差 错 ,也 可 能 会 严 重 损 害 食 物 安 全 ,并 影 响 市 民 对 法 例 及 执 法 部 门 的 信 心 ,因 此 ,食 环 署 总 部 必 须 严 密 监 察 。26. 根 据 上 述 观 察 所 得 ,申 诉 专 员 向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提 出 下列 建 议 :分 区 2工 作(1) 检 讨 分 区 工 作 与 检 控 组 之 间 的 协 调 ,确 保 有 紧 密 直 接的 联 系 (第 13 段 );(2) 检 讨 文 件 派 递 程 序 (第 13 段 );(3)

19、向 所 有 高 级 督 察 (分 区 )灌 输 妥 善 管 理 个 案 的 观 念(第 14 段 );以 及(4) 检 讨 处 理 食 物 样 本 ,特 别 是 容 易 腐 烂 的 食 物 样 本 的 程序 ,确 保 适 时 进 行 分 析 (第 17 段 )。2 为 求 精 简 ,本 报 告 所 述 的 分 区 亦 指 食 物 监 察 及 投 诉 组 。7检 控 组(5) 检 讨 处 理 提 出 检 控 的 个 案 及 查 核 证 据 的 程 序 (第 10段 );(6) 令 职 员 明 白 ,高 级 督 察 (检 控 )须 为 文 书 人 员 负 责 的 工作 承 担 责 任 (第 10

20、段 );(7) 提 示 职 员 必 须 注 意 检 控 时 限 (第 11 段 );(8) 提 示 职 员 迅 速 采 取 行 动 (第 11 段 );以 及(9) 定 期 评 估 司 法 机 构 为 不 同 检 控 单 位 订 定 的 限 额 ,如 有需 要 ,检 讨 这 些 限 额 是 否 足 够 (第 11 段 )。延 长 检 控 时 限(10) 考 虑 修 改 法 例 ,以 检 控 擅 自 更 改 楼 宇 图 则 的 违 规 行 为(第 12 段 )。撤 销 检 控(11) 设 立 制 度 ,订 明 撤 销 检 控 的 个 案 须 经 首 长 级 人 员 批 准(第 18 段 );(1

21、2) 若 个 案 撤 销 检 控 ,给 投 诉 人 的 回 复 须 经 首 长 级 人 员 详细 审 核 (第 18 段 )以 及(13) 就 没 有 进 行 检 控 的 个 案 (不 论 原 因 何 在 )定 期 递 交 报表 ,以 供 首 长 级 人 员 详 细 审 核 (第 23 段 )。与 市 民 沟 通8(14) 提 醒 职 员 在 与 市 民 沟 通 时 ,必 须 注 意 数 据 准 确 及 具 透明 度 (第 19 段 );(15) 尽 可 能 向 市 民 披 露 完 整 真 实 的 数 据 (第 20 段 );以 及(16) 警 告 职 员 不 得 蓄 意 向 市 民 发 放

22、虚 假 数 据 ,以 图 掩 饰 错误 (第 21 至 22 段 )。个 案 分 类(17) 就 撤 销 检 控 的 个 案 分 类 订 定 指 引 (第 15 段 )。与 政 府 化 验 所 协 调(18) 提 示 政 府 化 验 所 留 意 紧 急 个 案 及 检 查 进 度 ,以 免 过 了检 控 时 限 (第 16 段 )。地 区 总 部 的 监 察(19) 向 地 区 总 部 定 期 提 交 已 终 结 个 案 的 报 表 ,以 便 详 细 审核 (第 22 段 )。法 律 意 见(20) 检 讨 目 前 向 有 关 职 员 发 放 重 要 资 料 (例 如 法 律 意 见 )的 安

23、 排 (第 12 段 );以 及(21) 检 讨 征 询 适 时 法 律 意 见 的 程 序 (第 17 段 )。工 作 手 册(22) 整 合 补 充 指 引 ,并 把 它 纳 入 工 作 手 册 (第 23 段 )。9食 环 署 的 评 语27. 食 环 署 接 纳 本 署 的 所 有 建 议 。事 实 上 ,该 署 已 开 始 落 实 部 分 建议 。申 诉 专 员 的 结 语28. 申 诉 专 员 感 谢 食 环 署 在 这 次 调 查 过 程 中 与 本 署 紧 密 合 作 ,并就 调 查 结 果 迅 速 和 正 面 地 响 应 ,以 及 积 极 落 实 建 议 。我 们 特 别 欣 赏 的 ,是 在 这 次 直 接 调 查 展 开 后 不 久 ,该 署 即 自 发 地 采 取 改 善 措 施 。此 外 ,该 署 首 长 级 人 员 藉 此 机 会 改 善 监 察 机 制 的 认 真 态 度 ,也 值 得 赞 赏 。申 诉 专 员 公 署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地 址 :香 港 九 龙 尖 沙 咀 广 东 道 25 号 港 威 大 厦 第 一 座 31 楼网 址 :http:/www.sar-ombudsman.gov.hk查 询 及 投 诉 热 线 :2629 0555传 真 :2882 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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