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朱 寨 镇 财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镇 属 单 位 的 财 务 行 为 , 加 强 财 务 管理 ,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不 正 之 风 和 铺 张浪 费 ,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范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镇 实 际 ,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镇 机 关 各 部 门 、 镇 属 事 业 单 位 。第 二 章 财 会 人 员 管 理第 三 条 财 务 上 实 行 独 立 核
2、算 的 部 门 都 应 按 镇 政 府 的 统 一规 定 配 备 财 会 人 员 作 为 出 纳 或 报 账 员 , 统 一 由 镇 会 计 中 心 集中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第 四 条 财 会 人 员 必 须 坚 持 原 则 , 廉 洁 奉 公 , 熟 悉 国 家 财经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有 关 政 策 , 掌 握 会 计 、 电 算 化 专 业 技 术及 相 关 知 识 ,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财 会 人 员 必 须根 据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要 求 , 加 强 对 现 金 、 支 票 、 印 鉴的 管
3、 理 , 并 控 制 部 门 现 金 余 额 , 严 格 执 行 定 期 对 账 制 度 。第 五 条 财 会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稳 定 , 财 会 人 员 的 辞 职 及 其 他工 作 调 动 须 经 镇 党 委 研 究 决 定 , 交 接 时 须 办 清 移 交 手 续 。第 三 章 财 政 预 算 决 算第 六 条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各 预 算 单 位 。 预 算 单位 必 须 对 本 部 门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自 我 绩 效 检 查 评 价 , 并 对预 算 的 真 实 性 和 预 算 执 行 中 资 金 是 否 按 批 复 用 途
4、 使 用 负 责 , 年度 审 计 对 此 反 映 的 问 题 由 各 预 算 单 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镇 财 政 部门 的 职 责 是 组 织 编 制 预 算 、 审 核 汇 总 批 复 预 算 、 监 督 检 查 和 绩效 评 价 。第 七 条 财 政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实 行 “零 基 预 算 ”, 并 坚持 “以 收 定 支 、 量 入 为 出 、 确 保 重 点 、 兼 顾 一 般 、 略 有 结 余”的 原 则 。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 除 上 级 部 门 拨 入 专 项 资 金 、 省 市 镇配 套 专 项 资 金 结 余 外 ) 全 部 上 缴 镇
5、财 政 。第 四 章 收 入 管 理第 八 条 各 部 门 所 有 收 款 项 目 必 须 使 用 财 政 结 算 票 据 或非 税 收 入 票 据 , 不 得 自 行 印 制 或 购 买 收 据 。第 九 条 有 收 入 上 缴 任 务 的 部 门 , 必 须 按 年 初 财 政 收 入 预算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第 十 条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的 管 理 规 定 , 行 政 事业 性 收 费 由 各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执 收 , 款 项 直 缴 县 财 政 专 户 ; 服务 性 收 费 及 其 他 收 入 由 部 门 执 收 后 按 季 汇 缴 镇 财 政
6、专 户 。 各 业务 部 门 要 坚 持 日 清 月 结 及 时 将 收 费 款 项 缴 存 银 行 , 不 得 截 留 收入 或 私 设 小 金 库 , 也 不 得 用 收 入 直 接 办 理 支 出 。第 十 一 条 各 部 门 收 到 财 政 拨 入 款 项 , 要 严 格 按 财 政 批 复内 容 进 行 管 理 , 以 保 证 资 金 使 用 与 申 请 拨 款 用 途 一 致 。第 五 章 支 出 内 容 规 定第 十 二 条 部 门 预 算 支 出 由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构 成 。 基本 支 出 包 括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
7、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补助 支 出 ; 项 目 支 出 包 括 设 备 采 购 支 出 、 基 建 支 出 、 专 项 支 出 。第 十 三 条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包 括 各 部 门 在 职 人 员 工 资 补 贴及 由 单 位 负 担 的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五 险 一 金 )。第 十 四 条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包 括 办 公 费 、 印 刷 费 、 咨 询 费、 水 费 、 电 费 、 邮 电 费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 差 旅 费 、 维修 ( 护 ) 费 、 租 赁 费 、 会 议 费 、 培 训 费 、 公 务 接 待 费 、 专 用材
8、料 费 、 劳 务 费 、 其 他 商 品 服 务 支 出 ( 其 中 , 差 旅 费 是 单 位工 作 人 员 出 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内 交 通 费 ; 其 他 商 品 服 务 支 出 是 指 商 品 服 务 支 出 细 分 项 目 中 未包 括 的 日 常 公 用 支 出 ) 。第 六 章 审 批 程 序第 十 五 条 报 销 审 批 基 本 程 序 。1、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 含 工 资 、 津 贴 补 贴 、 绩 效 工 资 、 社 会保 障 缴 费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 严 格 按 县 组 织 、 人
9、事 部 门 核 定 的 标准 发 放 或 缴 存 , 由 财 政 所 负 责 人 预 审 ,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镇 长签 批 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对 未 纳 入 工 资 统 发 的 镇 属 单 位 部 门 ,于 每 月 工 资 发 放 后 将 相 关 发 放 资 料 留 存 备 案 。 2、 日 常 公 用 经费 支 出 ( 包 括 办 公 费 、 印 刷 费 、 咨 询 费 、 水 费 、 电 费 、 邮 电费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 差 旅 费 、 维 修 ( 护 ) 费 、 租 赁 费、 会 议 费 、 培 训 费 、 公 务 接 待 费 、 专
10、 用 材 料 费 、 劳 务 费 和 其他 商 品 服 务 支 出 ) 由 经 办 人 签 名 ,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属实 意 见 , 分 管 领 导 签 审 批 意 见 , 经 财 政 部 门 稽 核 , 报 镇 长 签批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销 入 账 。 3、 车 辆 维 修 需 由 司 机 或 经 办 人 填 写 车 辆 维 修 申 请 单 , 经 小 车 班 长 审 核 , 分 管 领 导 签 批 审 核意 见 , 报 镇 长 签 批 后 方 可 到 指 定 地 点 维 修 , 经 办 人 员 要 在 维 修清 单 上 签 字 , 年 底 由 财 政 所 凭
11、 领 导 签 批 的 申 请 单 及 经 办 人 签 字的 维 修 清 单 参 考 县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价 格 统 一 结 算 。 4、 日 常 办公 用 品 、 耗 材 用 品 实 行 先 申 请 再 统 一 采 购 , 工 作 人 员 日 常 所需 办 公 用 品 由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及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申 请单 ,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 由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字 , 报 镇长 签 批 后 , 交 由 镇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购 买 签 字 领 用 , 办 公 用品 入 库 后 专 人 管 理 及 发
12、放 , 并 做 好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收 发 台 账 ,年 底 财 政 所 凭 办 公 用 品 及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申 请 单 参 考 县 财政 局 政 府 采 购 价 格 统 一 结 算 。 5、 各 单 位 文 印 材 料 原 则 上 在 各单 位 及 办 公 室 打 印 , 凡 不 能 自 行 打 自 印 的 材 料 , 一 律 由 单 位填 写 材 料 打 印 申 请 单 ,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镇 长 签 批 后 , 由党 委 办 公 室 指 定 地 点 打 印 , 年 底 财 政 所 凭 材 料 打 印 申 请 单 参 考 县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价
13、格 统 一 结 算 。 6、 公 务 接 待 实 行 对口 接 待 ,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到 分 管 领 导 处 申 请 公 务 接 待 派 餐 单 ,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把 关 签 发 , 财 政 所 凭 镇 长 签 批 的 公 务 接待 派 餐 单 与 食 堂 结 算 。 7、 报 销 日 期 安 排 : 每 月 1 20 日 由报 销 人 员 持 手 续 齐 全 发 票 到 财 政 所 登 记 , 21 27 日 进 行 集 中账 务 处 理 , 结 算 发 票 及 发 放 各 项 工 资 、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资 金 , 平时 不 处 理 发 票 , 仅 报 销 应
14、急 费 用 。第 七 章 审 批 权 限第 十 六 条 镇 级 财 政 性 资 金 实 行 镇 长 “一 支 笔 ”审 批 制 。开 支 审 批 程 序 为 : 经 办 人 签 名 ,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属 实意 见 , 分 管 领 导 签 审 批 意 见 , 经 财 政 部 门 稽 核 后 , 报 镇 长 签批 同 意 意 见 , 每 张 票 据 至 少 有 3-4 人 签 字 方 可 入 账 。第 十 七 条 1、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由 镇 长 根 据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核 定意 见 直 接 签 批 , 2、 其 它 支 出 : 1 万 元 以 下 的 支
15、 出 由 镇 长 直 接签 批 ; 1 万 -10 万 元 的 支 出 ( 附 内 部 审 计 报 告 ) 由 镇 长 、 书 记协 商 后 , 镇 长 签 批 意 见 ; 10 万 -30 万 元 的 支 出 ( 附 审 计 报 告) 由 书 记 办 公 会 商 定 后 , 镇 长 签 批 意 见 ; 30 万 -50 万 元 的 支出 ( 附 审 计 报 告 ) 由 两 套 班 子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由 镇 长 签 批 意 见; 50 万 元 以 上 的 支 出 必 须 收 齐 正 式 发 票 、 工 程 合 同 、 结 算 审核 书 (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支
16、出 实 行 双 重 审 计 ) 、 验 收 证 明书 、 招 投 标 证 明 等 资 料 提 交 两 套 班 子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镇 长 签批 意 见 。 ( 注 : 30 万 元 以 上 的 采 购 支 出 必 须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支 出 必 须 办 理 招 投 标 手 续 , 或 附 县 级以 上 相 关 文 件 , 否 则 , 镇 长 不 予 签 批 。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内 部 因 公 借 款 ( 如 暂 借 差 旅 费 、 暂 借 因 公受 伤 医 药 费 ) ,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分 管 领 导 加
17、具 意 见 后 报 镇 长 审批 。 单 位 内 部 因 公 借 款 应 于 借 款 相 关 业 务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内 凭 支 出 凭 据 及 沛 县 朱 寨 镇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审 批 单 进 行 核 销 。 各 部 门 、 单 位 、 企 业 、 村 级 借 款 , 须 经 镇 党 委 书记 同 意 , 镇 长 审 批 后 方 能 借 出 。 若 归 还 不 及 时 , 不 得 再 借 款。第 七 章 支 付 标 准第 十 九 条 各 部 门 的 支 出 必 须 按 镇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预 算 方案 执 行 , 在 预 算 之 内 据 实
18、 列 支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门 干 部 职 工 的 工 资 、 补 贴 、 节 日 慰 问 等 个人 待 遇 , 要 严 格 按 组 织 ( 人 事 ) 办 核 定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单 位 公 用 电 话 的 安 装 必 须 报 经 镇 主 要 领 导批 准 , 严 格 控 制 设 置 和 租 用 信 息 专 线 、 连 接 因 特 网 等 收 费 线 路, 对 确 需 设 置 的 , 由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报 经 镇 主 要 领 导 批 准后 设 置 。第 二 十 二 条 车 辆 管 理 , 所 有 公 务 车 辆 一 律 由
19、办 公 室 统一 派 遣 , 燃 油 费 实 行 一 车 一 卡 , 根 据 业 务 量 核 定 每 月 每 卡 定额 充 值 数 ,由 负 责 充 值 人 员 每 月 1 号 对 所 有 车 辆 登 记 里 程 , 并负 责 打 印 各 车 辆 上 月 加 油 记 录 清 单 , 进 行 比 对 后 再 充 值 完 善相 关 报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务 接 待 实 行 定 额 接 待 , 每 人 每 餐 30 元 ,由 食 堂 提 供 3-12 人 标 准 的 菜 单 ( 可 定 时 调 整 ) 报 办 公 室 备 用,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公 务 接 待 派 餐 单
20、意 见 交 食 堂 办 理 , 镇 长签 批 后 由 财 政 所 与 食 堂 结 算 , 镇 工 作 人 员 加 班 一 律 按 10 元 标准 工 作 餐 。第 二 十 四 条 差 旅 费 按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 差 旅 费 包 括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三 项 ( 食 宿 合 开 一 张 单 据 的 ,按 住 宿 费 统 计 ) 。第 八 章 支 付 手 续第 二 十 五 条 基 建 工 程 结 算 必 须 收 齐 正 式 发 票 、 工 程 合 同、 结 算 审 核 书 、 验 收 证 明 书 、 招 投 标 证 明 ( 工 程 款 在 50
21、万 元以 下 的 除 外 ) 等 资 料 , 按 规 定 的 审 批 流 程 , 由 镇 财 政 部 门 拨 付给 施 工 单 位 。第 二 十 六 条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的 项 目 由 镇 政 府 采 购 中 心实 施 采 购 , 由 镇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依 据 已 审 批 的 政 府 采 购 申 请表 和 所 签 订 的 购 销 合 同 , 按 规 定 的 审 批 流 程 , 由 镇 财政 部 门 拨 付 给 供 应 商 。 购 买 其 他 商 品 应 具 备 正 式 发 票 并 有 经办 人 、 领 导 签 字 手 续 才 能 支 付 ; 大 宗 商 品 还 要 附
22、 有 数 量 和 单 价明 细 。第 二 十 七 条 财 政 核 拨 经 费 和 专 项 资 金 在 同 一 账 户 并 行 使用 的 部 门 , 要 严 格 执 行 专 款 专 用 。 第 九 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第 二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 单 位 价 值10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 专 用 设 备 ; 通 用 设 备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图 书 、 档 案 ; 家 具 、 用 具 、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等
23、 。 除 固 定 资 产以 外 的 物 质 资 产 , 列 入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原 则 上 由 镇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统一 采 购 。 各 单 位 是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对 固 定 资产 进 行 分 类 编 号 、 购 建 、 验 收 、 保 管 、 调 拨 、 出 售 、 报 废 、 定期 盘 点 等 有 关 事 项 ,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台 账 及 卡 片 。 镇 财 政所 是 固 定 资 产 的 核 算 部 门 , 应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及 明 细 分 类
24、账 , 对 固 定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并 协 助 各 部 门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第 三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调 拨 、 出 售 、 报 废 、 盘 盈 、 盘 亏 ,必 须 报 镇 财 政 所 审 核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认 后 上 报 , 固 定 资 产 的调 拨 、 出 售 、 报 废 、 盘 盈 、 盘 亏 由 镇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报 镇 长签 批 ,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第 十 章 审 计 监 督第 三 十 一 条 健
25、全 审 计 监 督 制 度 , 对 各 部 门 的 收 支 情 况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实 行 定 期 审 计 。 各 部 门 每 月 须 向 镇 财 政 所 及 有 关领 导 报 送 财 务 报 表 。 镇 财 政 收 支 、 各 部 门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镇 党 委的 开 支 要 定 期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各 部 门 的 法 人 ( 负 责 人 ) 因 调 任 、 转 任 、 离 退 休 、 离 岗 退养 、 辞 职 等 原 因 离 任 的 , 离 任 前 要 实 行 离 任 审 计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财 务 管 理 问 题 , 相 应 部 门 要 在
26、三 个 月 内 提 出整 改 方 案 及 时 整 改 。 第 十 一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的 干 部 职 工 必 须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 自 觉遵 守 本 制 度 。 财 会 人 员 须 按 本 制 度 严 格 把 关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单 据 一 律 拒 付 。 各 级 领 导 要 自 律 , 不 得 干 预 财 会 人 员 行 使 正 当的 监 督 权 , 自 觉 肩 负 起 本 部 门 财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责 任 。 对 违 反 本制 度 的 干 部 职 工 , 镇 财 政 部 门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 提 请 镇 党 委 、镇 政 府 分 别 给 予 清 退 资 金 、 扣 发 工 资 、 调 整 职 务 、 降 职 、 免职 等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从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 由 镇 财 政 部 门负 责 解 释 。 原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