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严管制度完善及其发展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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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强化严管效能为视角,浅析当前监狱严管制度缺陷及完善措施上海市宝山监狱 鲍光月 刘陈内容提要:对极少数抗拒改造、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的罪犯 实施严格管理是保证监狱秩序,促进这部分罪犯改恶从善的必要措施。随着公正文明 执 法要求的逐步提升,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重大调整,监狱严管 这一传统管理手段面临新的挑 战。本文通 过数据统计和梳理,从罪犯宽严相济的角度,从制度和 执行层面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关键词:监狱严管 管理模式 管理效能罪犯严管,是监狱对实施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现实表现差的罪犯所实施的一种严格管理教育手段,对打击极少数抗拒改造等严重违规违纪罪犯,维护监管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

2、作用。根据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等规定,监狱对严管罪犯通常采取监狱狱政部门审批,严 管队集中关押,强制性管理、教育(静坐、训练形式),严管期限一般为 1-3 个月。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上位法支撑以及执行层面的种种问题,严管效能已渐趋式微。本文梳理当前严管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严管的重要性、法律定位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进 一步完善监狱严管制度提出意见,和大家商榷。1、当前监狱严管总体情况及 趋势随着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步收紧,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实施,监狱行刑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狱情犯情日趋复杂多变,行刑管教难度不断加大。本文对某监狱近三年以来的2严管罪犯进

3、行了统计和分析。表一:某监狱近 3 年严管罪犯情况统计表(单位:人):时间 严管人数 严管二次以上人数 原判 3 年以下原判 10 年以上的(含无期、死缓)不服管教、顶撞民警 打架斗殴严管人数占当年平均押犯比例2012 年 33 5 9 10 12 6 1.82%2013 年 39 6 12 17 14 16 1.90%2014 年 49 9 13 16 20 15 2.64%注:1、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平均押犯数分别为:1812 人、2056 人、1856 人。2、本文表一、二、三数据均来源于某监狱。从表一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罪犯严管人数和比例逐年上升,二次以上严管罪犯逐渐

4、增加,原判 3 年以下以及 10 年以上的罪犯成为这一群体的 “主力” 分别占严管罪犯总数的57.58%、74.36%、59.18%,不服民警管教与打架斗殴罪犯人数居高不下,分别占严管罪犯总数的 54.55%、76.92%、71.43%。表二:2014 年部分严管罪犯问卷调查情况(单位:人):进步明显 无明显变化 有所退步 被调查的严管罪犯人数民警反馈 7 20 3同犯反馈 10 18 2合 计 17 38 530 人本文还针对严管效能作了调研,重点对 2014 年部分严管罪犯回到监区后的改造表现作了统计和分析。从统计数据来看,认为罪犯严管后各方面进步明显的占统计人数的 28.33%,认为无明

5、显变化的有 63.33%,认为有所退步的占 8.33%。表三:近三年严管罪犯在严管期间延长严管(严管队申请)情况一览表:时间 延长严管人数 延长严管原因2012 年 22013 年 12014 年 3不遵守严管规定/不能正确认识违纪原因3注:上表中延长严管仅包含严管队申请,不含监区申请。罪犯在严管期间,如不遵守严管纪律,达到一定的考核扣分,将被延长严管时间。表三数据显示,近三年来罪犯在严管期间,绝大多数罪犯能服从管理,这与严管实践情况相符,但与表二统计数据存在一定的冲突,反映出“两个差异 ”:一是严管罪犯所属监区民警的预期值与严管的实际效果存在差异。二是严管罪犯在严管期间与解除严管后行为表现存

6、在差异。从表一、二、三统计数据来看,当前罪犯严管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狱情犯情日趋复杂,管理难度逐渐增大。二是严管效能趋弱,对少数严重违纪罪犯缺乏威慑力;三是严管的实际效果有待检验,罪犯回到原监区的改造表现不容乐观。2、严管制度所面临的困 难和问题(一)法律及制度体系不完备。主要表现在执法体系有待完善:一是对严重违规违纪罪犯的处理种类和幅度不能满足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禁闭时间短,其剥夺罪犯自由以及相应生活待遇与其他罪犯的服刑状态差别不大,还容易成为某些罪犯逃避劳动的“避难所” 。二是严管与监狱法规定有脱节现了象。目前,部分监区设立严管组,对罪

7、犯惩戒方式中,有训斥、面壁思过、暂停大帐消费、取消劳动报酬、停止娱乐活动、降低处遇等手段。这些手段是经过一线民警在管理罪犯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管用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也制定了成文的制度,只不过都属于一个监区、一个监狱的“自立规矩”。这就造成了实践与立法 “两张皮”现象。尤为严重的是,在实践中,还有混同使用、“什么好用就用什么” 现象。如约束带与严管并用,扣分与取消其他处遇并用,撤销呈报4减刑假释资格与降低处遇并用,不一而足。(二)执行层面存在短板。主要体现在民警处罚权过大,易发生执法偏差:一是监狱严管在实践上存在突破法律规定,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监狱为强化严

8、管效果,连续延长严管期限,其处罚程度不仅强于禁闭,还严重违反“一事不在罚”的法治原 则。二 是民警自由裁量 权过大。无论是监狱法第 58 条规定,还是我局监狱严管队工作试行规定(沪司狱狱政一200261 号)第 3 规 定,对适用严管的情形表述均较为模糊,在过多强调文明执法的背景下,民警在执法中往往处于作为与不作为的两难处境。三是罪犯严管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基于“ 安全压倒一切 ”的考核导向,严 管队民警首要任务是确保严管罪犯在关押期间的安全稳定,在教育转化上难免流于形式,而监区每周一次的谈话教育,大都以训话为主,时间有限,转化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罪犯严管后的改造表现与严管期间的改

9、造表现不存在关联,这就给了罪犯“钻空子 ”的空间,在严管期间“积极表现”,回原 监区后“ 旧病复发”。(三)实施效果渐趋式微。表现为分级管理的效果未达到预期,对部分罪犯缺乏威慑力。一是对短刑犯、余刑较短的罪犯以及不需要司法奖励的罪犯激励手段缺失。这部分罪犯在功利性改造心理的驱使下,认为积极改造与消极改造不会引起自己刑期变化,放松了自我约束。二是严管期间表现仅与是否延长严管时间挂钩,与罪犯后期改造毫无关联,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严管的威慑性,特别是一些长刑期、减刑受到限制的罪犯,激励作用有限。三是严管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直接影响罪犯的减刑、假释,对5其他罪犯的威慑力也较弱。二、监狱严管设立的重

10、要性与必要性(一)当前监管安全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以及中央政法委 5 号文件的实施,使监狱行刑管教难度增大:一是监管安全隐患增多。主要是累犯、暴力型罪犯、限制减刑罪犯、“三类” 罪犯等在监狱 服刑时间延长,普遍会 产生极度忧虑和沮丧心理、悲观失望甚至绝望,诱发自伤、自残、自杀、脱逃等监管安全事故,客观上增加了行刑难度,监管安全压力明显增大。二是监狱教育改造难度增大。部分罪犯服刑时间的延长,断绝了相关罪犯提前出狱的合法渠道,使监狱在教育改造此类罪犯时,说服力势必大打折扣,破罐子破摔、混刑度日心理和行为自然产生,一般的管教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目前监狱对罪犯惩戒手段不多,管理层

11、次不够合理。以严管、禁闭为例,虽然性质不同,但缺乏相互衔接,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的实效,降低了惩罚的效能。比如对几次严管后,是否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同时使用,又如刑事处罚门槛太高,实践中的案例较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是否能建立有效联系。(二)进一步提高监狱分类科学化的需要。满足不同类型罪犯的矫治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狱的监禁和矫正功能,必须实现监狱分类的科学化。早在 1598 年,荷兰政府率先实行男女罪犯分押,这被视为现代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 1。在上世纪 20 年代,欧洲各国逐步推进罪犯分类、分押制度,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更有效控制了监狱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行刑个别化工作也得1 乔成杰、张

12、士意主编,监狱安全管理实务,化学工作出版社,20126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的监狱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起步较晚,1956年,公安部十一局在关于对犯人实行分类分押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 犯人实行从严、一般、从 宽三种不同的管理制度”对 罪犯实施分 类处遇。1991 年,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下发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1994 年,监狱法对分押、分管、分教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结合实际,在“ 三分”工作中不断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押犯结构的变化和监管工作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罪犯分级处遇、分类标准等设置已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罪犯改造的

13、需要。研究不同类型、不同恶习程度罪犯的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体现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如对抗拒改造等严重违规违纪罪犯的管理,要考虑采取单独关押的模式进行严格管理。(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严 ”就是严格、 严厉、 严肃,要求监狱工作者对罪犯该严责严,不能“ 厉而不严” 。对暴力抗改的罪犯、对狱内重新犯罪的罪犯,就应该进行严格管理、严厉的惩罚、严肃的教育。当严不严,无异于放纵。因此,强化管理,对不同恶习程度与改造表现的罪犯给予不同处遇与处罚,可以激励罪犯改造的内在动力。三、完善监狱严管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一)明确界定严管,使严管制度“正本清源”

14、。目前,对罪犯实施严管,在国内外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有着不同的称谓。如美国称单元管理、英国称隔离、日本称单独拘禁 2,2 乔成杰、张士意主编,监狱安全管理实务,化学工作出版社,20127国内部分省市监狱成为隔离关押。对此,首先,应依据 1991 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对“严管”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于与上位法的衔接。其次,应明确其适用范围。法律依据是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等规定。严管不是狱内行政处罚,是维护监管安全,防止罪犯交叉感染,建立良好改造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监狱对严重违规违纪罪犯所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

15、重要形式。具体指违反监狱制度,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的罪犯所给予的特定管理措施。它是为确保刑罚执行顺利进行而设置的。最后,有必要将目前几种常用的罪犯管控措施进行区分:如严管与防范隔离、禁闭、高度戒备监区作简单区分,避免实践中产生混淆。类型 适用情形 性质 适用依据严管具有现实危险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现实表现差分级处遇1991 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禁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性质较严管情形恶劣行政处罚 监狱法第 58 条防范隔离主要是患有精神类疾病罪犯、有漏罪、余罪正在审理的罪犯临时管控措施无高度戒备监区人身危险程度高的罪犯,如: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等分类管理 无(二)

16、建立科学化、体系化的严管罪犯的管理模式,体现严肃8性和威慑力。在关押对象上,应该明确被严管的罪犯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现实危险的;二是严重违规违纪,现实表现差(分级处遇确定为严格管理级的),具体界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难以控制转化的罪犯:1、有明显脱逃、自伤 、自残、自杀倾向的罪犯;2、多次打架斗殴、行凶 报复且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3、思想偏执、心胸狭隘, 对同犯及民警有严重对立情绪,有可能行凶报复的;4、消极改造、制造事端或抗拒 劳动,屡教不改的;5、因狱内高强度、高 频度改造事件 3诱发情绪不稳定的罪犯;6、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重点控制的罪犯。在管理模式上,要突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要突出强

17、制性。让 其他罪犯有警示和畏惧作用。严格限制活动空间,剥夺一定的实际利益,使违纪罪犯感受到痛苦;二要体现协调性,严管既要在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框架下进行,还要与之相统一、协调,体 现管理的层次性。严管的惩罚力度要高于我局制定的罪犯日常行为奖罚细则所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低于行政处罚。三要“罚得疼” ,体 现法律威慑力。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如对禁闭期结束的罪犯必须进行一段时间的严管集训,对 一年内曾受到两次以上严管的罪犯必须实施禁闭。这样不仅强化了严管的效果,同时也突出了禁闭作为最严厉行政处罚的3 高强度改造事件:主要指狱外发生的影响罪犯改造的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不可抗

18、力等;高频度改造事件:主要指狱内发生的,与罪犯改造有切身利益事件,如未获得行政、司法奖励、处遇降低、受到出发等。9威慑力。四要“ 罚得准” ,体 现剥夺性。从实际工作来看,除了减刑、假释资格,就是会见、通讯以及娱乐等。监狱可以适当限制严管罪犯获得上述权利的次数或时间。为杜绝严管成为部分罪犯逃避劳动的“避 难所” ,可以要求罪犯在 严管解除后, 强制罪犯在正常时间外,从事公共劳动,如打扫室外公共场所、清洁厕所等 4。(三)强化行刑个体化,建立分级、分类、分段管理模式,实现激励与强制惩罚并举。落实严管罪犯的行刑个体化,首先要实行分类管理,使警戒等级与个人情况相匹配。主要有以下几种:依据犯罪性质和违

19、纪程度分类、依服刑经历分类、依精神状态分类等等,以确定罪犯的危险程度为宗旨,采取针对性措施。其次是实行累进处遇制,罪犯严管时间应随着本人思想认识、行为表现等情况而消长或缩伸,并给予相应的处遇。比如,对具有对他人实施暴力、自杀或自伤、自残危险的罪犯,安置到经过特别防范的没有危险物品的监房,带上保护性戒具等措施 5。再次是实现严管分段管理,在警戒等级、罪犯分类、处遇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严管期限,分类前期、中期和后期进行管理。通过个案计划,推行行刑个体化。在警戒等级上,将监舍分为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在管理措施上,前期主要以静坐反思为主,中期以学习、训练等为主,后期主要以心理辅导、行为养成等为主,在

20、管理措施上逐步原监区相衔接。(四)制定规范、具体的程序制度,体现公正文明执法。严管是监狱的执法行为,必须确保程序合法。可以参照行4 耿光明,监狱行政处罚法治价值的实现,中国监狱学刊 2001 年第 3 期5 德国刑罚执行法第 88 条第 2 项规定,对具有脱逃危险、对他人或物实施暴力你、或自杀或自伤危险的,可以没收或扣留物品,夜间监视,与其他犯人隔离,剥夺或限制罪犯监外逗留权,安置到经特别防范的没有危险物品的监房,带上镣铐等六种措施。10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均无异议的违纪行为。一般程序应为:调查取证、告知权利、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出处理决定。特别程序适用禁闭结束转为严管等情形。只有严格程序规定,才能消除严管在执行中的偏差,杜绝盲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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