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文件解读及公司基建分包管理要求有关说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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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文件解读 及公司基建分包管理要求有关说明,基建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住建部相关文件解读 二、基建分包管理要求有关说明,目 录,相关文件解读,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 5、《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6、《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7、《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建市[2015]35号) 8、《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一、住建部相关文件解读 二、基建分包管理要求有关说明,目 录,说 明,按照依法治企、依法建设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基建分包管理,遵照国家有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分包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3031-2014)进行了完善。现将基建分包管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1、依据文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2、范围和定义,3、分包商资质要求,非主体工程专业分包时,专业分包商的资质基本要求如下: 专业分包商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 劳务分包商的资质基本要求如下: 须具备国家及所属部门颁发的劳务资质。 备注:按照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要求,劳务作业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分包管理责任,基建项目分包管理应逐级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 分包合同执行备案管理。专业工程发包人、劳务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分别送到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部进行备案。 分包合同条款应齐全、完整,结算标准、要求细致、明确。 分包商备案审查主要内容,分包现场管理,分包合同管理,日常监督检查,4、分包管理和监督检查,鉴于当前电力建设市场劳务分包企业资源缺乏,相关部门暂未开始受理新资质的申办,公司初步设立 “过渡期”。过渡期允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劳务分包。 1、允许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劳务作业。 2、允许施工企业向低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分包。如,电力设施承装类一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二级许可证企业进行劳务分包。,5、过渡期管理原则,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有关承包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资质,杜绝不合格的队伍进入施工现场。 过渡期后将严格按照住建部的建市[2014]159号要求,劳务作业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接劳务作业的单位应具备劳务资质或按国家要求成立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6、下一步主要工作,解读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1.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方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 1.1下放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解读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1.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方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 1.2简化和调整企业申报资质的材料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审批机关应当推行电子化审批,建立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注册资本金、产值、一般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考核资料,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注册职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职业证书材料,对注册人员的考核可通过注册人员数据库进行核查,2,1,3,解读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1.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方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 1.3取消主项资质规定,打破资质序列的限制,解读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注重动态监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解读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3.为促进行业发展,增加了政策引导内容,解读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4.调整章节结构,精简、规范表达,,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基本框架没有变化 企业资质评价标准不变:资信状况(注册资金等)、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 企业资质序列不变: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 主要变化 核心:在类别和等级上下大力气做减法,同时也做了其他微调。 *说明:新版标准并未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将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执行。,1.总承包序列变化 1.1名称变化,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1.总承包序列变化 1.2等级变化,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2.1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2.1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2.2等级与专项变化,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3.劳务序列变化,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4.评价维度变化 4.1资信状况,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4.评价维度变化 4.2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4.评价维度变化 4.3工程业绩,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4.评价维度变化 4.4技术准备,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5.承包范围变化 (1)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从事相应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2)表述工程规模时,更多用的是建设规模,少用工程造价规模,更科学。 (3)谈到工程造价规模与承包范围关系时,取消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关倍数的说法。 (4)明确规定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而未取得该项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则不应承揽该类专业工程。,解读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用于指导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换发新版资质证书,解读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1. 施行背景 (1)2014年9月4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2)2014年9月12日《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 2.两大亮点 (1)明确界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具体情形,为查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提供认定依据。 (2)明确规定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及行政管理措施双管齐下,严厉打击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解读4: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解读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3 具体内容(表1),解读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3 具体内容(表2),,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记分管理规定:,解读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解读6: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1.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2.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解读6: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3.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的情况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解读6: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4.责任追究的方式,解读6: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解读7: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建市[2015]3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个规定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个规定,是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出台之后,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是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四个规定为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承担八个方面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 2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等。,解读7: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建市[2015]35号),3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等。,解读7: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建市[2015]35号),4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六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且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应报告主管部门等。 此外,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解读7: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建市[2015]35号),,解读8: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具体要求如下: (1)分包商应严格自律,必须保证依法合规开展基建项目分包活动; (2)施工承包商是基建项目分包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依法合规开展施工分包,并承担基建项目分包管理责任; (3)监理承包商负责对基建项目分包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履行基建项目分包管理和监督职责; (4)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核(审批)施工分包,签署审核意见。履行基建项目分包现场管理和监督职责; (5)建设单位(基建部)负责审批基建项目分包,签署审批意见;履行基建项目分包管理和监督职责; (6)分子公司基建部履行基建项目分包监督职责; (7)公司基建部履行基建项目分包监督职责。,,分包管理责任,分包商备案审查主要内容: (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分包业务的还应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在南方电网公司的承包商登记建档情况(核对分包商是否在登记建档记录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 (4)分包商施工业绩,近三年安全、质量记录; (5)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能力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6)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7)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防护设施等用具的配备; (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9)企业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等保险缴纳费用情况。,,分包备案审查,1、承包商和分包商在现场管理中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项目经理、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等具体岗位。 2、施工承包商需制定管理人员到位管理制度,在基建安全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确保施工项目经理、五大员(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监督检查。 3、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对于安全风险较高的施工作业以及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4、劳务分包商作业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指派人员担任。 5、对于重要或安全风险较高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6、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等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分包现场管理,7、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持证上岗的要求。工程开工前,分包商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8、施工承包商每年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基建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须及时更换。 9、施工承包商将劳务分包商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10、监理单位严格审核承包商所报送的分包工程的各类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业主项目部及建设单位。 11、施工承包商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分包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按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12、分包商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遵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商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得无理由拒绝管理。,,分包现场管理,1、各单位应丰富对现场分包检查的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检查,探索与监察、审计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共建活动,邀请共建单位派出专家参与“五个严禁”的检查,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2、各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分包管理的检查力度。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定期开展现场分包管理工作检查,按照分包合同及相关分包备案资料,对照现场检查表单,对每一个项目建设现场的分包管理工作认真检查。 3、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飞行检查和抽查,现场分包管理工作的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项目依据信息系统抽取,兼顾各承包商的平衡分布和承接工程份额。 4、在检查中一旦发现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必须严查,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起到警示的效果。 5、各级单位加强分包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管理。发生违反“五个严禁”的项目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写出书面报告,追查责任。通过上级单位飞行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反“五个严禁”项目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向上级单位“说清楚”。,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变动及合并情况,,专业承包已经取消资质,,备注: 1、新的标准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 取消、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由原60项调整为36项,其中取消19项,与其他资质合并5项。,企业资质最新资产人员标准,备注: 1、此表以电力工程涉及较多的建筑工程及电力工程两种企业资质为例; 2、“持有岗位正式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人员;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已经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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