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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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网信证券信锋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6 年 月 日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 网信证券信锋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管理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

2、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 、 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名称 网信证券信锋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600 万份,存续期上限为 3600 万份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1 年。推广期 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

3、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封闭期 封闭期为 1 年,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开放期 不设开放期。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相关费率 1、认购费:0%;2、托管费:0.02 %;3、管理费:1.2 %;4、其他投资范围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预期年化收益率 9%,属于高预期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品

4、种。集合计划基本信息适合推广对象认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理念,具有相当风险承受能力、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端投资者,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管理人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当事人 推广机构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营业场所2办理方式、程序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3、投资者于

5、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参与费 参与费率及计算:0%金额限制: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计划的参与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集合计划的退出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 年,不展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发生合同变更,并出现约定情况时,委托人可以在临时开放日申请办理退出手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

6、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具体金额以托管行确认结果为准。集

7、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不可以转让集合计划份额。费用、报酬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1、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集合计划成立时资产本金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C A托管费年费率1C 为应计提的托管费;A 为成立当日集合计划资产本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年计提,一次性支付,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收到第一笔收益分配时支付,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3付的,支付日期顺延。2、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集合计划成立时资产本金的 1.2%的年费率计提。计

8、算方法如下:M A管理费年费率1M 为应计提的管理费;A 为成立当日集合计划资产本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年计提,一次性支付,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收到第一笔收益分配时支付,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3、销售服务费:0%4、投资顾问费:0%5、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份额转让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费用等集合计

9、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列支。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费用。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如有)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7、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因融资方原因而提前终止,则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和管理期限(1 年)计收全部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报酬。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

10、用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金融产品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收益分配 分配原则1、每期集合计划同类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现金保留到小数

11、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集合计划承担;4.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安排收益分配,持有期收益在退出时随参与本金一并退出给委托人。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分配方式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配,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 。管理人分配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配方式为准。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安排收益分配,持有期收益在退出时随参与本金一并退出给委托人集合计划展 期是否可以展期本集合计划不展期。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

12、格的;2、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4、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5、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的;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的;7、网信证券信锋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失败或终止(包括提前终止)的;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二)集合计划的清算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

13、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于全部清算完成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并将清算结果给委托人;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给委托人。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14、,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6、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的清算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因融资方原因而提前终止,则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在收到信托计划支付的本金和全部预期收益后,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存续期限(1 年)向委托人分配计划收益。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则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终止。管理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管理人网站(http:/)公告,并自提前终止之日起按正常清算流程进行清算。7、集合计划延期时的清算说明5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发生延期,则本集合计划相应延期,管理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管理人网站(http:/)公告,并自延期日期届满之日起按正常清算流程进行清算,集合计划利益分配总额为集合计划延期日期届满之日现金形式财产扣除计划费用的余额。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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