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 施工 安全 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我 市建设工程现场 施工 安全监督工作,规范 现场 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 现场 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 以及装修工程 、 拆除 工程的 现场 施工安全监督 及管理 工作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 监督 与 工程 实体 防护 监督 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
2、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 市住房 和 城乡建设委 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 “ 市安全监督机构 ” ) 进 行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 可 委托区县建设 工程 安全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 “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 ” 进 行 。 2 第 五 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 对区(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进 行 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 已 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 现场 工程实体 防护 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 相关管理 工作。 第二章 现场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 七 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
4、督工作。 3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安全监督人员 ”) 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 八 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和拆除工程备案 手续 时 ,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查 建设单位提交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表JD-1) 等资料 。 安全 监督 机构 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确定负责该工程 的 安全监督人员 。 第 九 条 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 安全 监督 人 员 应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施工 安全 监督 及管理工作 交底会,按照 建设工程 现场 施工 安全监督 及管理工作 交底记录(表JD-2)
5、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参建各方的 相关 人 员 应 当 参加会议 ,并在 建设工程 现场 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 上签字。 在交底会上,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加盖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表 JD-3) 。 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 十 条 安全 监督 人 员 应督促施工单位 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 1 的内容,设置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见附件 1)。 4 第十 一 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 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
6、安全监督 机构 ,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 安全 监督 人 员 应当 对该项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 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 结果 进行 检 查 。 第十 二 条 安全监督机构采取 巡回 监督抽查的方 式 ,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 防护 进行监督 抽查 。 第十 三 条 安全 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 施工安全行为 进行重点 抽查: (一)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 条例规定, 向施工单位 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 等 资料情况 。 (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
7、配备的情况 。 (三)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 情况 。 (四)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 、 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 (五) 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 的审批情况 。 (六) 拆除工程的 备案 情况 。 5 第十 四 条 安全 监 督机构应当对下列 现场工程实体 安全 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 (一) 深基坑的 边坡位移、沉降 监测 情况 。 (二) 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 情况 、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 剪刀撑搭设 情况 、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
8、(三) 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 TN-S 系统), 实行 多 级配电、 逐 级保护 等 。 (四) “三宝”、“四口” 以及“临边” 安全防护情况 。 第十五条 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 安全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 施工现场 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 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 全防护 方面的 安全事故隐患,也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 六 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
9、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6 (五) 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 生产 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 七 条 安全 监督 人员 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 ,发现安全 事 故 隐患 , 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 JD-4) ,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加盖 项目部 公章的整改报告,对于存在重大 安全 事故 隐患的还应附重大 安全 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 八 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 以 工程项目 为单位 建立施工安
10、全监督档案。 第十 九 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 分项工程清单(表 JD-1) 。 (二 ) 建设工程 现场 施工 安全监督 及管理 工作 交底记录 (表 JD-2) 。 (三 )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表 JD-3) 。 (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 (五)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及管理 检查记录(表 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 7 (六)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 。 (七) 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 处理、 处罚 文书 。 (八) 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
11、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九)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 第 二 十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 幅尺寸,大于 A4 幅尺寸的文件,应按 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 A4 幅尺寸。 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第 二 十 一 条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 保存期为 工程 竣 工后 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 安全监督机构 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 二 条 安全 监督机构应当 建立 和完善 施工安全监督信息 化 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人员应 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 工作 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区 (
12、 县 ) 安全监督机构应 通过“ 短信息平台 ”等方法 及时将警 示 信息 及有关信息传递 到 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 。 第四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 管理 8 第二十 三 条 安全 监督机构应当 加强对 安全 监督人员的培训。 安全 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 四 条 安全监督人员 应 做到 仪容整齐,语言和 举止文明,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立 市、区(县
13、)安全监督机构 考核制度, 对 其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事故控制情况、监督档案的管理情况 、监督执 法情况 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2 月 1日起实施。 原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京建施 2006651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 1.建设工程参建 单位 、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 牌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9 附件 1: 建设工程参建 单位 、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建设工程参建 单位 、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14、 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 机构 联系电话 城管投诉电话 96310 施工单位信访电话 注:高 1.0 米、宽 0.8 米;颜色:白底 蓝 字 。 10 附件 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表 JD-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括号 里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
15、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 五、脚手架工程 ( )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
16、手架工程。 (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七、其它 (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 (五)预应力工程。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 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