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 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和 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
2、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申请“ 技术改造资助 ” 、“工业增加值奖励”、“工业百强租金补贴”、“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营收增长奖励”等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 2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 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 500 强” 的 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 500强” 的 企业给予 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
3、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 3000元 /平方米的标准分 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 1000 万元。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 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3 年,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 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经营扶持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 等功能性机构 ,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一) 财政贡献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申请财政贡献奖, 奖
4、励额为上年度形成南山区3 地方财力增量的 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300 万。 (二) 规模扩大奖励。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 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 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 1的额度 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万。该项目不得与工业、服务业增长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三)骨 干人才奖励。对年度纳税额 3亿元以上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对其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0 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每年最高奖励 1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
5、人才不超过 3 名。 第 三 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或“中国 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 点物流企业”、“ AAAAA 级物流企业”、“ AAAA级物流企业”、“ 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万元、 50万元、 20万元、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4 50 强”的单位,分别给予 50万元、 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6、”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 300 万元、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评为国家 5A、 4A、 3A 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 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评为国
7、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 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八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 AAAA 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5 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8、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支持 100 万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对具备 2年及以上快递业务经营、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或智能快件箱运营经验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 150 组,并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 20%以上,按每组 2000 元的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 (三)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 500 万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 10 万标箱再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9、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 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 5 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 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总部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 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 5-50 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6 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辖区外本市内资助标准减半。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 资助金额最高不
10、超过 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全市有 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 2 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 2)全市有 3 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 3)全市有 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 度销售额达到 10(含) -50 亿元且同比增长 10%及以上,或上年度
11、销售额达到 50 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 1(含) -5 亿元且同比增长 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 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 2000(含) -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7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专业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 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 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
12、不超过 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 50 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 2 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 5 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 1 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 6000 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 (不含金融服务)的平台型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
13、分别达到 10亿元、 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 +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 元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300 万元。 8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 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 50 万元到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
14、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 500辆(含)至 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 1000 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 1000 辆至 2000 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 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 2000 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 2000 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 300 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 汽车给予不超过 500 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 5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15、 300 万元。 (二)支持国家 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 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 150 万元。 9 (三)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 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
16、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等情况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 20 万元。 (五)支持开展旅游商 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 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 (六)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的邮轮运营企业(包含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包租邮轮的企业等)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港,按照不超过 1元 /净吨 /航次(指载
17、客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 3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 5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0 1.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 5 亿元(含)小 15 亿元且同比增长 4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 15 亿元(含)且同比增长 30%及以上。 (二)支持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总额最高 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经贸信息委认定
18、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额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对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超过 100万美元的企业,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执行额)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 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中小企业以及经营稳定、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上述企业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 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 不超过 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一)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