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6 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 发展 政策 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印发 2016 年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合经区管 2016 90号)文件精神,规范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 申报主体 凡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 ,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 独立 法人资格的 服务业企业 或其他机构。 2016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申报资格: (一)当年企业出现 1人(含)以上人员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 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或负面影响较大事故的;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而未主动
2、上报统计资料的;迟报、漏报统计数据,未完整、及时地向区经贸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三) 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用地性质的; (四) 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 申报时间 服务业政策项目于 2017 年 3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集中申报,逾期 未 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 申报 和 审核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开发区企业综合服 务平台上传申报资料, 申报兑现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报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 PDF 格式上传到系统 。
3、申报截止日之后, 由 受理部门牵头 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开发区门户网站、 市级媒体 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 7天,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 四、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 金融业扶持政策 1、政策第 3 条:税融通业务奖励 申报条件 :税融通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区内中小企 业。 申报材料: 1、 融资担保 机构奖励: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
4、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 委托担保合同 , 税融通 担保 业务清单及担保费 收入 清单。 2、企业奖励: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3) , 纳税评级证明 , 税融通业务 贷款合同 , 担保合同 , 放款通知书 , 利息单 。 2、政策第 4 条:续贷“过桥”业务奖励 申报条件 : 按照合肥经济技术 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区内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
5、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 续贷“过桥”资金 委托贷款协议 或直接借款协议 , 续贷费用 支付 凭证。 3、政策第 5 条:新 设 金融机构 总部 奖励 申报条件 : 在开发区新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总部,以及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 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 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 。 4、政策第 6 条:新设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金融专业
6、服务机构 奖励 申报条件 : 在开发区新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新引进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 (含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 1.金融业及类金融业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2.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指符合 下述条件并经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其中,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7、一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二是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三是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质。 申报材料 : 1、类金融机构: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3) , 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 2、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 ,
8、 连续三年房租租赁合同、房租租金支付证明 及发票 。 5、政策第 7 条: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引进奖励 申报条件 : 在开发区 当年新注册的基金和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 业务资质(格);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人员,不超过 3人)。 申报材料 : 1、 基金奖励: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3) , 注册资金到位证明 , 备案证明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2、 基金管理机构奖励: 申请报告和申请
9、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 备案证明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 3、 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 基金管理机构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 , 企业高管任命文件 , 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当年高管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工资表。 4、 申请政策第 4款: 另提供在开发区所投资项目的证明材料。 6、政策第 8 条: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奖励 申报条件 : 在开发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年度考核合格、信用评级在 A级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
10、贷款公司。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 信用登记评定材料 。 (二) 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1、政策第 9 条:新增限额以上 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 批发业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 零售业年销售收入 500万元以上 、 餐饮 与 住宿业年销售收入 200万元以上 的新增 并纳入统计的 限额商贸流通法人企业;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的新增 并纳入统计的 服务业 法人企业 。 申报材
11、料: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 经 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材料。 2、政策第 10 条: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 奖励 申报条件: 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且通过年度试点考核。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及申请表(附表 1) ,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承诺书,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排班表,由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关于资金申
12、报试点单位肉类蔬菜交追溯数据上报情况的确认材料。 3、政策第 11 条:特色餐饮发展奖励 申报条件: 获得文件 中奖励称号的餐饮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特色餐饮认定材料(复印件)。 4、政策第 12 条: 市级 特色商业街区奖励 申报条件: 2016 年 被认定 的 市级特色商业街区。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特色
13、商业街区建设或改造方案, 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文件( 复印件)。 5、政策第 13 条:服务外包企业各类认证费用奖励 申报条件: 1、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如实填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 2、 申报 认证 为 2016年度 新 获得 认证 。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获得的各类相关认证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6、政策第 14 条:呼叫中心座席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如实填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
14、2、 2016 年度新建呼叫 中心 当年 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且实际入驻 座席 100 个以上 ; 2015年度以前已建呼叫中心 当年实际新增 座席 100个以上 。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企业经营场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座席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录用人员名单、 当年末 社保缴费证明,以及座席相关软硬件设备购置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等)。 7、政策第 15条: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规模奖励、服务外包企业新设境外分支
15、机构或办事机构投资额奖励 、服务外包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 合同金额 奖励 申报条件: 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如实填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离岸外包业务额证明材料(申报离岸外包业务规模奖励企业提供),设立境外机构投资额证明材料(申报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投资额奖励企业提供) ,离岸外包 合同 证明材料(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的企业提供) 。 8、政策第 16 条: 服务外包企业 新录用 员工培训补助 申报条件:
16、1、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如实填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 2、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企业新 录用人员 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录用人员名单、 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政策第 17条: 世界 500 强、全球服务外包 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开办奖励、 首次被商务部评 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为年度“中国 100 强成长型服务外包
17、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 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如实填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属于世界 500强或全球服务外包 100强服务外包企业的证明材料(申报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开办奖励) ; 被商务部评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证明材料(申报 “服务外包 十大领军企业”奖励 企业提供) ;被商务部评为年度“中国 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 证明材料(申报 “中国 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18、 企业提供)。 10、政策第 18 条:新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 销售额规模 奖励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开办奖励、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规模奖励、 新建 电子商务平台设备和软件投资额补助 申报条件: 2016 年度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 且 线上营业额达到申报要求 (新注册企业只可按电子商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个类型申报,不重复享受) , 2016年度新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且投资额达到 申报要求 。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 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16 年度 线上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申报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规模奖励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规模奖励企业提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证明材料、 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