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油价补助政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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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茂 名 市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行 业 油 价 补 助 政 策 实 施 细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行 业 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资金管理,促进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行 业 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 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交运2017332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188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交运201613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18-2

2、019 年度我市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本细则所称的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按规定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不包含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本细则所称的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营资格的车辆,包括燃油巡游出租车和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辆以及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辆(以下简称燃油公交车),其中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只对实际用油消耗进行补助。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

3、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 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油气、非插电式油电混合等双燃料,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且正常运营的出租车。新能源出租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且正常运营的出租车。第三条 国家燃油补助和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我市按年度对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公交企业

4、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各公交企业 2018 年-2019 年新增及更换比重每年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2018 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当达到 70%,2019 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当达到 80%。第五条 市按照“ 绩 效考核、有奖有罚”的原则,根据各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奖惩,具体标准如下:(一)当全市完成省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时,扣减未完成考核目标企业 20%的成品油价格涨价补助资金给完成考核目标的企业,并根据完成考核目标企业当年度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平均分配。(二)当全市未完成省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时

5、,扣减未完成考核目标企业下一年度成品油价格涨价补助资金的80%,优先 补助完成考核目标企业当年度新增及更新的新能源车辆。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公交车、出租车信息以考核年度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和运营数据为准。其中公交车、新能源出租车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公交车应按规定安装使用交通一卡通终端。2019 年 1月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交通一卡通终端的公交车,其运营里程不计入年度考核运营数据。(二)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出租车的道路运输证登记有效期应在2018-2019 年。车辆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

6、荐车型目录。(三)全年正常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年度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 3 万公里(含 3 万公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 2500 公里(含 2500 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四)全年正常运营的出租车(燃油、新能源)年运营里程不低于 6 万公里(含 6 万公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 5000 公里(含 5000

7、公里),相应出租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第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卫星定位数据应接入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确保运行期间车辆运营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油价补贴资金分配以 GPS 采集数据为基础计算。公交车企业、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线路、运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基础信息。第八条 公交车、出租车车辆和运营信息按年度报送,报送程序如下:(一)公交、出租车企业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车辆信息上报至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规定时间内组织第三方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填报内容进行整改,

8、整改达到要求并经公示后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数据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各县区数据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三)具体报送程序及报送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要求执行,未按期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的企业,不予拨付相关补助。第九条 我市成品油价格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的具体拨付金额及次数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市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成品油燃油补助资金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指标后,及时通报和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公交车、出租车补助预拨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公交车、出租车补助年度运营月数和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计算方式,制定各公交车、出

9、租车企业补助预拨资金分配方案,并将补助预拨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公交车、出租车补助年度运营月数按如下程序报送:(1(申报:公交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报属地交通运输局(分局)或市交管总站审核。上一年度已投入且仍在运的车辆,可申报运营 12 个月;补助年度投运的车辆,申报运营月数不应包括投运前月份;已报废的车辆应按补助年度实际运营月数申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交通一卡通终端的公交车不得申报、补助预拨资金。(二)审核:属地交通运输局(分局)或市交管总站应审核申报车辆的标台数、退出运营或新投入运营等情况,并签署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公交车、出租车补助年度清算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

10、市财政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有关车辆运营信息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计算方式,制定各公交、出租车企业补助年度清算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油价补助预拨资金及运营补助预拨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一 )燃 油 公 交 车 油 价 补 助 预 拨 资 金 = 预 拨 款 总 额运 行 月 )( 标 台运 行 月标 台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 (二 )新 能 源 公 交 车 运 营 补 助 预 拨 资 金 = 预 拨 款 总 额运 行 月 )( 标 台运 行

11、月标 台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三)燃油出租车油价补助预拨资金= 预 拨 款 总 额运 行 月运 行 月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 (四 )新 能 源 出 租 车 运 营 补 助 预 拨 资 金 = 预 拨 款 总 额运 行 月运 行 月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第十三条 油价补助清算资金及运营补助清算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一)燃 油 公 交 车 油 价 补 助 清 算 资 金= 已 领 预 拨 资 金清 算 总 额 )( 预 拨 总 额公 里车 辆 标 台运 营 里 程标 台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 -(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清算资金= 已 领 预 拨

12、资 金清 算 总 额 )( 预 拨 总 额公 里车 辆 标 台运 营 里 程标 台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 -(三)燃油出租车油价补助清算资金= 已 领 预 拨 资 金清 算 总 额 )( 预 拨 总 额运 营 月 数运 营 月 数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 -(四)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补助清算资金= 已 领 预 拨 资 金清 算 总 额 )( 预 拨 总 额运 营 月 数运 营 月 数全 市 ( 除 省 直 管 县 ) -第十四条 公交、出租车辆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数据上传及时准确。企业应关注车辆运营里程数据上传情况,有异常的,及时联系相关监控服务运营商并报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五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未按期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公交、出租车企业经营者,不予补助。第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由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释 。第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0年 12月 31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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