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肇庆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7238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节201830 号) ,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我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案。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
2、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二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申报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可不用取得设计标识。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评价机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和诚信登记后可以在我市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并对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和标识。评价机构接受申请进行绿色建筑评价,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
3、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第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请进行绿色建筑评价,鼓励设计、咨询、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条件及程序。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
4、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查。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公示公告、档案管理等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实行统一信息系统操作,须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管理系统”完成评价申报、评审、公示和获取全省统一证书编号、公告等流程。(一)标识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
5、标识,由建设单位向已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二)形式审查。评价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形式审查报告。未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或还需补充的材料。(三)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评价机构应组建该项目的技术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并明确评审组长。技术评审组成员应由每个专业至少一名高级以上职称的 5-9名专家单数组成,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评价机构应在形式审查通过后,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评价工作。评审通过但需补充资料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 40 个
6、工作日内报送相关补充材料,逾期则判定此次评审不达标。(四)公示公告。按照“谁受理、谁评审、谁公示、谁发证”的原则,通过评审的项目,评价机构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进行为期 30 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布公告、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并及时报送绿色建筑评价项目信息、公示情况及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异议部分进行论证,或者委托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五)档案管理。评价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 ,对评价报告、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 绿色建筑
7、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评价报告应经技术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第九条 评价机构管理。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价程序、评价要求、工作成果和资料存档要求、工作人员规章等评价标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应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开展或者组织技术审查,审查人员应具备技术能力,对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审查时应有相应专业的专家,或聘请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组的成员。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机构,不得开展影响独立自主、客观公正标识评价的关联性业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所在或者另一个单位中,负责或者参与绿色建筑事务性咨询
8、等关联性业务;一经发现撤销机构评价资格。第十条 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信用承诺事项。评价机构有违反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发现设计图纸、计算报告、运行数据等存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价意见失实的;与项目申报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或不能按期完成评审工作,以及不能按时报送评价标识档案资料的,经查实后将向社会公布,并计入信用记录,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或者一般情形累计三次,撤销机构评价资格。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抽查等方式,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进行监管
9、,促进落实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政策、技术要求,使评价机构不断提高评价质量。第十二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