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山 市 政 府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规 则(征 求 意 见 稿 2)第 一 条 【制 定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发 挥 政 协 协 商 民 主 作 用 ,促进 政 府 立 法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和 民 主 化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文件 精 神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在 政 府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中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适 用 本 规 则 。 第 三 条 【立 法 协 商 定 义 】本 规 则 所 称 立 法 协 商 ,是 指 市 政 府立 法 工 作 过 程 中 ,就 政 府 规 章 制 定 计 划 项 目
2、 以 及 重 要 的 地 方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草 案 ,在 提 交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之前 ,由 立 法 起 草 单 位 、市 法 制 局 与 市 政 协 社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组 织 进 行 的 有 政 协 委 员 或 者 各 民主 党 派 、各 界 别 代 表 参 加 的 立 法 调 研 、论 证 、听 证 、征 求 意 见 等活 动 。 第 四 条 【实 施 机 构 】立 法 草 案 起 草 单 位 、市 法 制 局 、市 政 协社 法 委 负 责 组 织 立 法 协 商 具 体 工 作 。立
3、 法 草 案 起 草 单 位 、市 法 制 局 和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应 当 各 指定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立 法 协 商 联 系 工 作 。5 【政 府 规 章 建 议 项 目 立 法 协 商 会 】市 法 制 局 在 公 开 征集 政 府 规 章 制 定 建 议 项 目 时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市 政 协 社法 委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组 织 政 协 委 员 或 者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界 别 代表 召 开 立 法 协 商 会 。第 六 条 【立 法 草 案 立 法 协 商 会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市 政 府 年度 立 法 计 划 确
4、 定 后 ,市 法 制 局 应 当 及 时 会 同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从 立法 计 划 中 选 取 部 分 由 市 政 府 负 责 起 草 的 立 法 项 目 作 为 立 法 协商 会 协 商 项 目 。确 定 为 立 法 协 商 会 协 商 项 目 的 立 法 草 案 形 成 后 ,市 法 制局 应 当 在 报 市 政 府 审 议 前 ,将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由市 政 协 社 法 委 组 织 政 协 委 员 或 者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界 别 代 表 开展 立 法 协 商 会 。第 七 条 【立 法 协 商 会 程 序 一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5、 确 定 参 与 立 法协 商 会 的 政 协 委 员 或 者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界 别 代 表 ,并 将 名 单 告知 市 法 制 局 。第 八 条 【立 法 协 商 会 程 序 二 】立 法 草 案 起 草 单 位 、市 法 制局 应 当 派 员 参 加 立 法 协 商 会 ,对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说 明 和 解释 相 关 问 题 。第 九 条 【立 法 协 商 会 程 序 三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负 责 汇 总 立 法协 商 会 收 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向 市 法 制 局 反 馈 。第 十 条 【其 他 立 法 协 商 形 式 】在 政 府 在
6、立 法 工 作 过 中 ,开展 立 法 调 研 ,召 开 听 证 会 、论 证 会 、座 谈 会 等 需 要 邀 请 政 协 委员 或 者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界 别 代 表 参 与 的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应 当 提供 必 要 的 协 助 。市 政 协 组 织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调 研 和 考 察 ,可 邀 立 法 草 案 起草 单 位 、市 法 制 局 人 员 参 加 。公 开 征 求 对 立 法 草 案 的 意 见 的 ,立 法 草 案 起 草 单 位 和 市 法制 局 应 当 将 立 法 草 案 送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由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收 集 政协
7、委 员 或 者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界 别 代 表 的 意 见 并 反 馈 立 法 草 案 起草 单 位 或 者 市 法 制 局 。第 十 一 条 【意 见 和 建 议 采 纳 情 况 反 馈 】立 法 草 案 起 草 单 位 、市 法 制 局 在 立 法 协 商 过 程 中 ,对 政 协 委 员 或 者 各 民 主 党 派 、各界 别 代 表 反 馈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应 当 进 行 充 分 研 究 和 论 证 ,并 就 采纳 情 况 向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向 提 出 意见 和 建 议 的 政 协 委 员 或 者 各 民
8、主 党 派 、各 界 别 代 表 反 馈 处 理 情况 。第 十 二 条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会 议 】市 法 制 局 和 市 政 协 社 法 委可 以 不 定 期 召 开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会 议 ,就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进 行 交流 和 探 讨 。第 十 三 条 【施 行 日 期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山 市 政 府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规 则(征 求 意 见 稿 2)起 草 说 明为 了 更 好 地 发 挥 政 协 的 协 商 民 主 作 用 ,促 进 我 市 政 府 立 法工 作 的 科 学 化 和 民 主 化 ,根 据 有 关 法
9、律 、法 规 和 文 件 精 神 ,市 法制 局 联 合 市 政 协 社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共 同 研 究 起 草 了 中 山 市 政府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规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2)(下 称 工 作 规 则 ),现就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如 下 :一 、 制 定 背 景 和 依 据立 法 协 商 是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协 商 民 主 的 重 要 内 容 。党 的 十八 大 报 告 首 次 明 确 提 出 社 会 主 义 协 商 民 主 是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的重 要 形 式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在 论 述 协 商 民 主 时 ,提 出
10、要 深入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健 全 立 法 机 关 和 社 会 公 众 沟 通 机 制 ,开 展 立法 协 商 ,充 分 发 挥 政 协 委 员 、民 主 党 派 、工 商 联 、无 党 派 人 士 、人 民 团 体 、社 会 组 织 在 立 法 协 商 中 的 作 用 ”的 要 求 ,广 东 省 法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20162020 年 )以 及 我 市 相 关 实 施方 案 ,也 作 出 了 相 应 安 排 部 署 ,因 此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起 草 了
11、工 作 规 则 。二 、 主 要 内 容工 作 规 则 共 十 三 条 ,不 分 章 节 。第 一 条 至 第 四 条 分 别 对 制 定 目 的 、依 据 、适 用 范 围 、立 法协 商 的 定 义 以 及 实 施 机 构 作 出 规 定 ,并 确 定 立 法 草 案 起 草 单 位 、市 法 制 局 及 市 政 协 社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为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的 组 织实 施 机 构 ;第 五 条 至 第 十 一 条 分 别 就 政 府 规 章 制 定 计 划 项 目 立法 协 商 会 、立 法 草 案 立 法 协 商 会 的 项 目 选 定 、立 法 协 商 会 程 序以 及 其 他 立 法 协 商 形 式 进 行 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了 立 法 协 商工 作 会 议 ;第 十 三 条 为 工 作 规 则 的 施 行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