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南通市体育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局党组(简称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在中共南通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体育局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体育局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2、,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体育局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四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市委巡视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
3、增强践行“三 严三实” 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做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第六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体育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局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
4、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体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系统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第九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全面
5、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体育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市级机关工委履行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职责。 局党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条 10 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委、局纪检组、下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局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6、第三章 组织原则第十一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局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局党组必须自觉服从市委领导,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和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 1 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下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
7、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局党组成员因公、因私离通外出
8、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或者局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第十七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在酝酿沟通基础上,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效表决,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来代替,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条1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党组织请
9、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0、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由局
11、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局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组成。除研究党内事务外,一般应邀请非党组成员的行政领导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需报分管局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不得临时提出动议。 议题汇报部门或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局党组指派人员处(干部任免、案件查
12、处件除外),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两天)送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市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体育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 (三)审议局党组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政策、制度和其他事项;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 (五)讨论决定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职务任免,以及干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党建工作、党
13、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局党 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局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
14、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局党 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可视情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局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