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 矿业产业 绿色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 守住 生态和发展 两条底线方面的 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是指受聘于贵州省省、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 绿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下简称方案) 的 评审机构,以独立身份参加方案评审 ,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 申报、遴选、解聘、 评审 、监督 、 管理 等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建立 省级 的 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 。 首席专家库和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 每 2年更新一次。 市、县 级国土资源部门可聘请省级专家库的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建立市、县级专家库,评审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 申报。 2 第五条 专家 申报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优异者可据情况适当放宽); (二)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 ; (三) 熟悉 国家 和 省
3、有关矿产资源管理 、土地复垦、 矿山环境保护、 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 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方案评审的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 (四) 具有地质矿产、采矿 及矿山设计 、选矿 、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 经济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五) 有参与方案评审工作的时间 ; (六) 身体健康 ,在贵州省境内 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七 )首席专家原则 上应为采矿专业或 长期从事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矿山设计等 相关 工作, 熟练 掌握 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 开发 、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环境保护等
4、方面 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 知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 ,可以 按专家遴选公告 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 方案评审专家申报表 (见附件) ; (二) 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 3 (三) 从事相关工作 的 证明材料; (四) 其他需要补充说 明的材料。 第七条 专家库设立首席专家和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 工作 业绩申报首席专家或专家。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要求的 成为专家候选人, 参加培训, 公示无异议
5、后,纳入专家库 统一 管理 。专家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部门 及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审 规则 第十条 评审机构随机组建 方案 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长在首席专家库随机抽取, 其他专家 在专家库中 随机 抽取, 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 地质类、采矿类、水工环、土地类、经济类 等专业的专家。 专家 组 按 矿山 开采规模划分大型 7 9 名 , 中 、小 型 5 7 名。 第十 一 条 方案评审 质量 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首席专家对其出具的方案 评审意见书的质量 、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负
6、 总 责,并 对 评审机构负责;专家组其他成员为其重点审查的内容负责,并 对 首席专家负责。评审机构 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并 对 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 第十 二 条 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 , 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审资料一并 4 存档。出现专家缺席 、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评审机构应当及时补抽专家 ,或暂停评审 活动 。 第十 三 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和 政策、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7、性、合规性负责 。 第十 四 条 首席专家 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 出具方案 评审意见书并由 首席专家 签名。 评审专家组成员署名的个人审查意见送交评审机构备查(含首席专家)。 第十 五 条 建立专家信用评价体系。 评审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在专家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专家可以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并 可 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 六 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 安排 ,独立地承担省 、 市 、 县三级颁证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领取相应数额的报酬; (三)
8、参加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独立行使评审 工作 。 第十 七 条 专家 应 遵循 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坚持客观、公 正、 5 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对所承担 重点审查内容 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三) 评审方案中涉及涉密资料的 ,应严格保守秘密 ,泄露秘密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四)服从国土资源 行政管理 部门和评审机构的管理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十 八 条 专家 (特别是首席专家) 与所评审方案的矿业权人或编制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 主动 回避 : (一) 是矿业权或编制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9、、 与矿业权人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的 ; ( 二 ) 对拟安排评审的 方案 开展过技术咨询和指导的。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其 委托的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充分吸纳社会公众、矿业权人、方案编制单位、评审机构和管理部门的评价。对认真履职、受到社会好评的专家,可给予表彰,在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在 1 年内被差评 3次,暂停评审工作 6 个月;被差评 5 次,暂停评审工作 12个月,被差评 5 次以上(不含 5次),停止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暂停评审工作。 (一)工作不负责任,方案存在重大缺项、缺陷,但强行通过评审的; 6 (二)未认真履行权利义务
10、,拒绝或不服从评审机构工作安排 5 次以上的; (三)未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6小时请假又不到评审活动现场 3 次以上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签署评审意见 3 次以上的。 第二 十 一 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一律 停止评审工作 。 (一)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骗取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利用 评审 工作 之便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三)评 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给矿业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存在第十九条的情形未主动回避的。 第二十 二 条 评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 组织安排 专家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
11、二十 三 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 附件 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 方案 评审专家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 族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任或原职务 职 称 联系电话(手机) 文化程度 电子信箱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是否退休 申报类别 采矿 地质 环境 土地 其他 首席专家 一般专家 主要 工作 经历 和工 作业 绩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盖章) 本人 意见 签字 2017 年 9 月 日 推荐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主要工作经历和工作 业 绩可增加页面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