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贺州市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目 录 一、行政许可(共 5 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5.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行政检查(共 1 项) 6.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共 5 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号公布)第 52 条 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2、,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年 12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 2014年 7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22 条第 1 款第 1 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实施对象 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实施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 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 4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5属土地管理法第 26 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裁量权基准: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 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参考同类项目对用地规模进行把控。依规定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裁量权基准: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
4、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1.土地用途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与原先批复的建设内容的主体定位不相符。 2.选址发生调整,或突破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3.批复的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能突破用地预审批复的规模。 其他存在裁量的情形和基准 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是指从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起,至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止。 2.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实施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 201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14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 3 月 5 日起施行。)第 28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
5、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 验收。 2. 土地复垦条例( 201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14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 3 月 5 日起施行。) 第 29 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 年 12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第 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
6、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 37 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 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2)损毁土地情况;( 3)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4)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5)验收结论。 实施对象 和范围 本 行政区域内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 实施条件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 裁量权基准: 已实施的土地复垦已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 892-201
7、2)和批复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 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土地复垦义务人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第 1、 3 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
8、市规定的标准。 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 44 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 45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
9、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 1)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 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桂政发 201318 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 2014122 号)第五点: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权限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办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 实施对象 和范围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施
10、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 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裁量权基准: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11、规划、村镇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限面积标准的; 3.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4.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5.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 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6.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的宅基地审批事项变更的,应依法对原审批宅基地审批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
12、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 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2)因宅基地所有权人及户内人口死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土地管理法第 60 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44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4 93 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
14、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 0.3 公顷的; ( 2)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 0.3 公顷的。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实施对象 和范围 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施条件 1.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
15、的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裁量权基准: 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股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立项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 ,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及
16、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 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2)申请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
17、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5.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1 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4 93 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18、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 0.3 公顷的; ( 2)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 0.3 公顷的。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实施对象 和范围 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 裁量权基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实施条
19、件 1.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的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立项批准部门做出的项目变更的,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
20、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4)因不 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检查(共 1 项) 6. 土地矿产卫片
21、执法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土地 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土地 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1995年 6月 12 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第 19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 1)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2)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 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 3)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2、规范 (试行 )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 21 号 )职责分工内容中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 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对象范围 对卫星监测发现的 贺州市 辖区内土地利用变化 的图斑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图斑进行合法性检查发现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性; 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 矿
23、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裁量基准: 1.检查的基准 ( 1)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阶段工作; ( 2)图斑判定是否准确; ( 3)列入非立案整改土地图斑是否复耕复绿;矿产图斑是否按照 “ 三不留一毁闭 ” 整改到位; ( 4)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图斑查处情况,罚款是否到位,拆除是否到位,没收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移送,应追究党政纪或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 ( 5)上报数据是否准确真实。 2.约谈的基准 扣除自治区以上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农村 “ 一户一宅 ” 宅基地等项目违法用地后,有下列情形约谈: ( 1)违法面积大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 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 15%,但违
24、法面积在全区排序靠前,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管理秩序混乱的; ( 2)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然不高或违法面积数量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结案率、履职率、查处整改到位率低,在全区排名靠后的; ( 3)日常报备的违法案件情况与卫片检查 成果差异较大,日常执法评估问题突出的; (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的。 3.提出问责的基准 (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 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 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设定依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 2010 21 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1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