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环保基金管理,推进本区环保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控、治理”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产生排放的工业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渣等污染源的治理和防控设备的更新、改造。补贴标准:(一)企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减排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安总投资 30%比例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属中央、市管企业的酌情给予补贴,但一般不超过 20%的比例,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上级文件中规定当年要完成的生态
2、环境保护工程性项目,按照上级或同级文件中规定的补贴标准实施。(三)已享受过环保基金治理补贴的企业,五年内采用同类技术、工艺再次治理,原则上不再给予重复补贴。第三条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环保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运用” 是指经国家、上海市批准的并列为环保重点研究开发、运用的项目或区科经委、区环保市容局批准立项的推广运用项目。补贴标准(一)凡列入国家、市环保新技术开发研究的项目,根据直接投入2的资金总量,按三年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投入总量超出立项批准资金量的,按立项批准资金量计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贷款贴息率按立项年起始的银行贷款利率算术平均利率计算。(二)列入区科经委立
3、项批准的开发研究、成果运用项目,按本条第二款执行,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三)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运用,工程性项目一般按照工程建安总投资 3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非工程性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纳入基金年度计划执行。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是指由新区环保市容局批准的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新区经委批准的非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补贴标准:按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补贴办法(试行) 对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经评估验收通过,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环保宣传、教育与交流”包括环保教育基地设立、绿色创建
4、工作以及环保学术交流等。其中, “环保教育基地设立、绿色创建工作”是指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批准设立的环保教育基地和经国家、市、区认定的绿色创建单位,如国家级生态乡镇、扬尘污染控制区、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小区、节水型小区、环境友好型企业、安静小区、环保诚信企业等。补贴标准:(一)环保教育基地:1、设立环保教育基地,补贴比例不超过其投入的 50,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区级环保教育基地运行费补贴3每年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市级一般不超过 8 万元,国家级一般不超过 10万元;2、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获得上海市级称号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二)绿色创
5、建:1、凡创建成国家级绿色饭店(宾馆) 、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 10 万元;2、凡创建成市级绿色饭店(宾馆) 、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扬尘污染控制区奖励 8 万元;3、凡创建成区级绿色饭店(宾馆) 、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 5 万元。(三)生态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创建:1、凡创建成国家级生态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奖励 10 万元;2、凡创建成市级生态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奖励 8 万元;3、凡创建成区级生态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奖励 5 万元。(四)节水型小区、安静小区创建:1、凡创建成上海市示范型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凡创建成上海市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
6、励3 万元;3、凡创建成浦东新区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4、凡创建成上海市安静小区一次性补贴 3 万元。(五)环境友好企业、环保诚信企业创建:1、凡创建成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凡创建成市级环境友好型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被评定为区级环保诚信企业一次性奖励 4 万元。(六)对创建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的组织单位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贴,标准为:区商业联合会每推进成一个区级以上的绿色饭店,补贴费为 0.3 万元;区妇女联合会按每年创建 1000 户“绿色家庭” 给予 5 万元经费补贴,用于组织发动、节约资源能源、垃圾分类、美化环境的创建宣4传、培训、铭牌制作等。
7、(七)国内、外环保学术交流;污染减排、生态创建等环保培训、宣传和推广;环保先进企业和个人表彰等其他项目,由环保市容局环保处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经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推进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署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要求”,是指国家生态环境部、上海市环保局印发的各类文件部署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经理事会同意后,纳入基金年度计划执行。第七条 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其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是指除上述表述外的需要支持的环保项目将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1、垃圾分类、回收及处置利用等相关工作;2、环保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后评估,3、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涉及生态环境保
8、护的项目等,经理事会同意纳入基金年度计划执行。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提“奖励补贴”,应作为该项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第九条 申请对象:浦东新区范围内的法人单位。第十条 申请条件:浦东新区范围已实施完成或当年内计划完成的项目。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或立项报告、设计方案、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二)治理前现状、治理后达到的预期效果分析报告;5(三)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受理单位: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授权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环境保
9、护处(以下简称环保处)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受理单位。第十三条 计划编制和审定:申请单位可向环保处索取或登陆浦东环境网下载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及有关申报材料,根据本实施细则填报申请表 (见附件一、附件二) ,并由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或街镇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送环保处集体讨论后编入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报基金理事会审定立项后实施,已批准实施的项目清单在区环保市容局的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计划:符合条件但未能列入当年项目计划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列入环保基金储备计划,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在两年内予以补贴。第十五条 项目
10、竣工验收:经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工程性项目计划,项目竣工后由申请单位准备验收材料并向环保处申报验收,环保处组织现场检查和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填报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验收表 (见附件三) 。6经理事会计划批准的非工程性项目补贴,在拨款之前,应上报批文证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成果,并由环保处对项目工作成果进行检查或抽查,视成效核审补贴额。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一)环保处填写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资金拨款申请表(见附件四) ,新区环保市容局审核,新区财政局核准;(二)新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款拨付至申请单位;(三)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应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新区财政予以保
11、障;(四)经理事会计划批准的项目,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其他原因撤销立项的,由环保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上报下一届理事会备案。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基金办授权环保处每年选择两个完成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环保市容局部门预算。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基金理事会。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3 年 9 月30 日止,有效期五年。附件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申请表 (表一)7附件二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申请表 (表二)附件三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验收表 (表三)附件四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资金拨款申请表
12、 (表四)附件五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计划项目撤销表附件六浦东新区环保基金补贴申请流程图8附件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项目申请表 (表一)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联 系 人申请单位(盖章) 电 话联系手机 传 真地 址 邮 编项目主要内容及减排目标(减排因子及减排量) (内容不够,请附页): 项目实施计划(方案设计、施工始末、监测验收):项目总投资(万元):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或街镇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章)年 月 日补 贴 经 费(万元):9附件二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申请表 (表二)申 请 单 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项 目 名 称 补贴金额(万元)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及固定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盖章)项目立项批准机构及文号申请理由:(文字长可附页)新区环保市容局审核意见:(章)年 月 日(备注:此表需填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备注:此表需填一式二份,并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和银行账号章)10附件三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补贴项目验收表(表三)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项目名称批准投资(万元)补贴金额(万元)验收综合意见:新区环保市容局(章)年 月 日附专家意见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