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兰州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定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各研究所所长、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公示、解释等工作。第三章 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三条 参评对象本细则的奖助对象为 2014 年
2、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含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生) ,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 3 年,如个别学生本人学术潜力大,由所在博士点提出建议,经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后延长修学年限的,修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4 年。学术型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 3 年。专业型硕士奖助学金评选依照兰州大学文学院全日制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专业型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 2 年。第四条 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2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
3、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1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2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3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4长期不在校、无故旷课或恶意拖欠学费者。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第五条 各类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3 万元/年,一等学业奖学金 1.8 万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 1.5 万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 1.0 万元/年。(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2 万元/年,一等学业
4、奖学金 1.2 万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 1.0 万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 0.8 万元/年。(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2 万元/年,一等学业奖学金为全额学费+0.2 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为全额学费,三等学业奖学金为半额学费。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总名额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下达,学院名额分配原则如下:(一)优秀生源奖励政策1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一学年一3律享受硕士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2 “985 工程”院校的推免生,
5、第一学年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3第一志愿考取我校的“985 工程”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奖学金评委会按照各所参评人数统一分配。(三)特等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申请者答辩,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及答辩情况确定人选。第五章 评定原则和具体办法第七条 评定原则(一)
6、奖励优秀的原则。对于在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发展潜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较高额度的奖、助学金,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二) 导师参与的原则。在评定过程中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三) 综合测评的原则。参评者参加学院统一的综合考核评定,采取分值计算制。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科研业绩、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日常综合表现考核评定,其中科研业绩占 80%,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日常综合表现占 10%,导师打分占 10%,由学院奖学金评委会根据参评者最终得分,从高到低选拔。(四)动态调整的原则。学院宏观、动态指导,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严格做到公平、
7、公正、公开。第八条 学业成绩研究生在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必须达到学院对各自专业的基本要4求,并且每门课程的成绩不得低于 60 分。第九条 学术论文考核办法(一)基本要求1论文作者的单位署名必须是“兰州大学文学院”或兰州大学文学院的六个研究所及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中心(汉语言文字学研究所、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所、中国古代文学与古典文献学研究所、比较与世界文学研究所、文艺学研究所和戏剧影视文学研究所)。2刊发文章必须是与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要求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和研究生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论文等级依照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校社科字
8、20107 号),分为 A、B、C、D 四个级别(参照具体细则),所发论文不在 4 个级别范围之内的,不能作为研究生学术成果进行统计考核。4、学术论文以一学年为限进行统计(每年的 8 月 31 日为上一学年的截止日期)。(二)具体评分细则(依照兰州大学人文社科类单位科研业绩认定与考核办法 (修订)校社科字20134 号执行)期刊级别 分值 备注A 类成果 30 分/篇B 类成果 10 分/篇C 类成果 6 分/篇D 类成果 2 分/篇1.在 A、B、C 类期刊的专刊、专辑、增刊上发表的,按照1 分/篇计分;2.期刊级别参照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 执行3.D 类文章字数不少
9、于 3000字,加分累计不超过三篇。5第十条 科研成果考核办法(一)基本要求1署名单位:署名必须是“兰州大学” 、 “兰州大学文学院” 。2科研类型:主要分为申报通过的科研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已出版的学术著作三种。3科研等级(1)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含教育部等中央部委) 、省部级和校级 3 个级别;(2)学术会议主题必须与我院学科相关,分为国际会议和国内会议两个级别(参照具体细则) ;(3)学术著作按照出版社级别分为 A 类出版社和其它出版社两种。4证明依据(1)科研项目必须提供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以项目申请书上的研究人员为准;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为兰州大学;(2)学术会议必须提
10、交论文入选证明(或大会日程表)和参会邀请函;(3)学术著作必须提交已经出版的著作。(4)原则上所提供证明依据必须全部为原件。5.科研成果以一学年为限进行统计(每年的 8 月 31 日为上一学年的截止日期)(二)具体评分细则1科研项目评分(1)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在满足基本评奖条件的基础上,可至少直接享受该学年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主持校级科研项目的,每项按照 10 分计入科研成绩。(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每项按照 4 分计入科研成绩;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每项按照 2 分计入科研成绩;注:以上加分取最高分的一项,不累计加分。62学术会议评分(1)参加境外国际会议并做报告,每次按照 1
11、0 分计入科研成绩;(2)参加境外国际会议未做报告,每次按照 6 分计入科研成绩;(3)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做报告,每次按照 4 分计入科研成绩;(4)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未作报告,每次按照 2 分计入科研成绩。注:境内举行的国际会议按国内会议计分;以上加分取最高分一项,不累计加分。3学术著作评分(1)在兰州大学社科处认定(社科工作手册 ,2013 年 12月出版)的 A 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在满足基本评奖条件的基础上,可至少直接享受该学年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在 A 类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论文集、工具书等,按照 20 分/部计分;(2)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次按照 16 分/部计入
12、科研成绩;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译著、论文集、工具书等,按照 10 分/部计分;(3)署名第二的按照相应标准 1/2 计分,署名第三及以后,参与编写独立成章节的按 2 分/部计分。参与编写独立成章节的不累计加分。第十一条 综合表现综合表现包括思想素质 25 分,业务能力 20 分,集体意识 15 分,法制纪律 10 分,学习态度 10 分,社会实践 10 分,身体素质 10 分,总分 100 分,乘以 10%后计入总评分。由各所选出评奖小组进行打分。姓名思想素质(25)业务能力(20)集体意识(15)法制纪律(10)学习态度(10)社会实践(10)身体素质(10)总分(10%7)第十二条 导
13、师评分由导师为所属研究生进行打分,总分 10 分。第十三条 奖励规定(附加分)(一)学术成果获奖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2.5 分、2 分、1.5 分;校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院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1.5 分、1 分、0.5 分;同一成果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二)各类竞赛获奖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省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1.5 分、1 分、0.5 分;校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1 分、0.5 分、0.3 分;院 级:一、二、三等分别加 0.5 分、0.3
14、分、0.1 分;(三)学生干部加分校研究生会主席加 2 分,校研究生会副主席、常委、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加 1.75 分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加 1.5 分校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学校社团第一负责人加 1.25分校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学校社团第二负责人加 1 分党支部副书记加 1.75 分,委员加 1 分其他学生干部加 0.5 分以上学生干部情况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干部考核优秀者加全额分,合格以上加一半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在学校研究生8会担任两个或更多职务者,取最高分;在学院研究生会担任两个或更多职务者,取最高分;在学校和学院同时兼任学生干部,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担任学院研会学生干部和班级、
15、党支部干部,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此项加分以学院研工组认定为准。(四)本年度获得校(院)级以上优秀者国家级加 1.5 分,省级加 1.2 分,校级加 1 分,院级加 0.8 分。(注:此处的优秀包括优秀学生党员、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研究生会干部等)(五)以上获奖情况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且以学院研工组认定为准。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我校 2012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一)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
16、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二)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学生类别 比例 标准(万元/年)博士研究生 100% 1.29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 0.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 0.6第七章 助研津贴第十七条 发放对象我校 2014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学位研究生。第十八条 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我国宪
17、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第十九条 助研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1000 元/人月,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500 元/人月,详见下表。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学生类别 比例 标准(元/月)博士研究生 100% 1000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 500第二十条 学校配套条件(一)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配套条件为:导师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 300 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 700 元/月。(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配套条件为:导师为硕士10研究生发放不低于 100 元/月的助研津贴,则学校为其配套 40
18、0 元/月。(三)助研津贴发放1助研津贴的发放资格及标准首先由研究生导师确定,学校根据导师发放的津贴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提供配套经费。2直博生助研津贴统一执行博士生标准。3助研津贴学校配套部分按照我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三年)执行。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其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提供助研津贴,但学校不再为其提供配套。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助研津贴。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助研津贴。4助研津贴每年按照 12 个月发放,导师于每学年初确定每名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各学院(研究院)于九月底前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同时需要将一年的导师助研津贴额度一次性划入助研津贴专用账户。学校根据导师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和到账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配套,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第二十一条 附则(一)自 2014 年 9 月起,2012、2013 级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将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进行发放,不再另行评定。学业奖学金仍然按照 2008 年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执行。(二)本细则自 2014 年 9 月起执行。兰州大学文学院二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