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审核,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 2017 77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级)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 1年以上(含
2、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 至 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 3 级)人员就业满 1 年的,按照安排 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 1 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 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 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 2 倍计算。 2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至 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至 8 级)人员就业满 1年的,按照安排 1 名残疾人计算;未满 1
3、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 1 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以下简称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 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8 月 1日至 9月 15日,向 地税登记地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4、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 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地税 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3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第七条 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不存在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5、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 用 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 过 30 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 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
6、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 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 30 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
7、原件; 2.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含该 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应在申报完成后的 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进行现场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申报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审核确定之日起 3 年内,持规定材料 进行现场申报。残
8、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 5 重新申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第十一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每年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所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 2016 45号
9、)同时废止。 附件 :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4.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6 附件 1 北京市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表 (申报年度: 年) 单位盖章( 公章 )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集中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 是 否 联系 人 联系 方式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件类别 残疾类别 /性质 残疾 等级 残疾人证号 /残疾军人证编号 户籍所在地 户籍性质 文化程度 岗位名称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 申报年度 社会保险 缴费起
10、止月 月均 工资(元) 本人联系 方式 (手机号码) (此页不够可另附) 申报 声明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所属行业”:请填写本表背面行业分类表对应的代码; 2.“证件类别”:请填写“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残疾类别 /性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请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持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请填写“因公”、“因病”或“因战”; 4.“户籍所在地”:请填写省(市)市(区 /县)区(街道 /乡 /镇);
11、 5.“户籍性质”:请填写“本市城镇”、“本市农村”或“外省市”; 6.“文化程度”:请填写“初中及以下”、“高中 (中专、技校、职高 )”、“大专 (高职 )”或“本科及以上”; 7.“岗位名称”:请按照残疾人实际岗位填写; 8.“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签订固定期合同的 残疾人 请填写起止年月,如“ 2015.08-2016.07”,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残疾人 请 填写“无固定期”,在编职工请填写“在编职工”; 9.“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月”:请填写“月 -月”。 7 行业分类表 第一产业 1 农业 第二产业 27 专用设备制造业 第三产业 53 保险业 2 林业 28 汽车制
12、造业 54 其他金融业 3 畜牧业 29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55 房地产业 4 渔业 3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56 租赁业 第二产业 5 采矿业 31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7 商务服务业 6 农副食品加工业 32 仪器仪表制造业 58 研究和试验发展 7 食、饮品制造业 33 其他制造业 59 专业技术服务业 8 烟草制品业 34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60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9 纺织业 3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1 水利管理业 10 纺织服装、服饰业 36 建筑业 62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1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3、 第三产业 37 农、林、牧、渔服务业 63 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8 开采辅助活动 64 居民服务业 13 家具制造业 39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65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14 造纸和纸制品业 40 批发业 66 其他服务业 15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41 零售业 67 教育 16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42 运输业 68 卫生 17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43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69 社会工作 18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4 仓储业 70 新闻和出版业 19 医药制造业 45 邮政业 71 广播、电
14、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20 化学纤维制造业 46 住宿业 72 文化艺术业 21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7 餐饮业 73 体育 22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8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74 娱乐业 23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9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75 国家党政机关及相关机构 24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25 金属制品业 51 货币金 融服务 77 居委会、村委会 26 通用设备制造业 52 资本市场服务 78 国际组织 8 附件 2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 年度 ) 单位盖章(公章) 姓
15、名 身份证号 工作地点 工种 /岗位 工作内容 工作评价 经办人 签字 9 附件 3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 年度 )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北京市实施 办法、北 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 2017 778 号)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 应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审核: 你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 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16、构 审核员编码: 年 月 日 10 附件 4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 年度 )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北京市实施 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 2017 778 号)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 应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审核: 你单位原核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重新 核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 审核员编码: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年 月 日 审核 机构负责人签字 主管理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