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合同材销售合同主要条款甲方(招标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投标方):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石家庄 长安区 签定时间:2018.5.第一条 项目、数量(约 1500吨)名称/类型 重量(吨) 付款类型 含税出厂价 总价(元)非合同材(质量改判材、明示缺陷材、衍生材等)约 1000吨 承兑会或现汇 元/吨三轧短尺材(45# 20# 20Cr 40Cr)约 560吨 承兑会或现汇 元/吨第二条 投标前,乙方已经对以上非合同材和短尺材进行了调查、了解,并且已经知熟以上材料的质量状况、安全特性等。第三条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有能力在中标后两日内签订非合同材销售合同并支付全额货款第四
2、条 付款方式:纸质或电子承兑。第五条 违约责任:乙方必须在中标后两日内签订非合同材销售合同并支付全额货款。所拍货物付款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完,逾期未缴清全额货款视为违约,已签订的非合同材销售合同终止执行,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约定事项:1、非合同材是指质量改判材、明示缺陷才、短尺材、衍生才等,乙方已经充分了解该批材料(上述非合同材)的质量、安全特性。保证在质量、安全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使用。2、乙方因使用该批材料(上述非合同材)引发的经济纠纷、质量纠纷、法律纠纷,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承诺不向石钢正品材用户销售该批材料(上述非合同材) 。4、该批材料(
3、上述非合同材)明示缺陷材不开具材质书,不处理任何质量争议。5、提货地点:石钢成品库、代储库。6、提货方式:乙方到提货地点自提。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0万元。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定之日生效。第十条、合同履行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63号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黄永建 法定代表人:开户行: 建行西大街支行 开户行:账 号:13001615208050501029 账 号:税 号:130102104365784 税 号:电 话:0311-86913685 电 话:邮 编: 050031 邮 编:2018年 5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