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卖方: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 100 007 461 320 18D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华威支行 ,11001070600056025881 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 )标的物名称 规格和材质 单价(含税/元)数量(暂估)(吨)小计金额(暂估)(含税/元)存货 见明细 1包合计总金额(暂估) (含税/元) (小写) 合计总金额(暂估) (含税/元) (大写) 第二条 质量条款由于卖方所售废旧 存货 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
2、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 存货 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价值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运输、2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第三条 结算买方应在卖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废旧物资成交价款(或全部废旧物资成交预估款)人民币 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第四条 提货方式及时间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自行安排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2、提货时间:
3、买方应在货款到帐 5 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第五条 违约责任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 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5000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 15 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 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
4、应按照本条第 3款规定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 ,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 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6、卖方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买方应支付的违约金。37、买方在提货、清理、运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卖方有权取消买方在废旧物资销售业务中的竞买资格。8、其他:无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其他约定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直接用于生产生活或流向产品市场,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由买方承担。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买方承担。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 朝阳区 区。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 5 份,卖方执 3 份,买方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其他:无卖方: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振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4电 话: 67766055 电 话: 时间: 2018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