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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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皖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皖教人20115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地吸引、培养和凝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全面提升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水平,特设立新的“皖江学者计划” 。 第二条 皖江学者专指特聘教授,皖江学者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学科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皖江学者计划立足自主创新,适应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安徽 发展战略,侧重在与高新技术产业密切相关的学科领域,面向国内外大力引进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及其团队(不含本校及其它省属高校工作人员),特别是择优资助高校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 发展高新产业、带动

2、新兴学科、推 进全省自主创新的战略科学家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四条 皖江学者计划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重点支持、合同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皖江学者计划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皖江学者计划岗位主要围绕安徽省八大战略新兴产业、“861”行动计划、合 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区域经济发展等相关学科,依托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点研究基地设置。 第七条 2011 年至 2015 年,计划招聘皖江学者 100 名左右。省教育厅每年下达一次特聘教授申报

3、限额,全省每年设立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 20 个左右。 第八条 获准设置岗位的学科特聘教授岗位一般为 1 至 2 个,特聘教授聘期 3 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皖江学者特聘教授职责 1.讲授本学科的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创造性、前瞻性的研究构想,带领 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追赶、保持乃至超越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及安徽省重大战略需求、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要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

4、需要,组建并带领本学科创新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5.履行学校确定的其它具体岗位职责。 第四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皖江学者特聘教授条件 1.敬业爱岗,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当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50 周岁)。 4.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其研究水平足以堪称招聘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5.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发展潜

5、力,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考,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领先水平的能力。 6.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7.保证聘期内每年累计在受聘高校工作 6 个月以上。 第五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按照申报限额,具体确定招聘岗位,提出设岗申请,报 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学校公布皖江学者计划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发现一个、评审一个,逐人逐校的办法开展评审。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 选 意见。 第十

6、四条 设岗高等学校将推荐人选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成立 5 至 7 名同行知名专家评审组,采取会议或通讯的形式进行严格评审,并实行无 记名票决,赞成票以参评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五条 设岗高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有关要求,与拟聘人选就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招聘条件所列内容)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和设岗高等学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可与之签订皖江学者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授予拟聘人选“皖江学者” 特聘教授证书。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皖江学者特聘教

7、授在聘期内享受皖江学者个人岗位津贴, 额度为 每年人民币 20 万元。省教育厅根据当年特聘教授受聘情况适时拨付有关高校。 第十九条 设岗高等学校与拟聘人选协商确定配套支持措施。设岗高等学校应为聘任的皖江学者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其中,自然科学岗位的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人民币 4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岗位的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 第二十条 设岗高等学校要为皖江学者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备合适的工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设岗高等学校应支持皖江学者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平台配备学术骨干,组建学术团队。根据皖江学者特聘教授的意愿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每

8、岗位可设置 高校 博士后岗位 2-3 个,为特聘岗位配备相应的学 术和科研力量,省财政给予每个博士后岗位拨付人民币 3 万元的岗位津贴。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省教育厅将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履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重点考核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等。 皖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聘任高等学校每年考核本校聘任的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省

9、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或皖江学者特聘教授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经查实,省教育 厅将撤销其皖江学者特聘教授称号,聘任高等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调离受聘岗位的,应按合同履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皖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教育厅将授予“荣誉皖江学者 ”称号。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将各校皖江学

10、者特聘教授工作成效,列入对学校领导班子目标考核的内容。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给予专项奖励。 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 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 和讲席 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按原办法已经聘任的特聘教授 和讲席 教授,可以按原办法继续聘任至聘期结束,也可以按本办法重新申请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聘任。 按原办法已经设置的特聘教授岗位,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招聘合适人选;按原办法已经设置的讲 席 教授岗位,须按本办法重新申报,确认为 特聘教授岗位后,方可招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安徽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 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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