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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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三农” 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安顺市开发“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加强对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规范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全面推进“ 安 顺市 农村信用信息系 统” 建设,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社会信用

2、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关于加强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和共享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信源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等相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用于识别自然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 “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是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着力解决农村经济主体信用

3、管理意识差、信用档案缺失、信用等级低、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运用大数据建设农村信用信息平台,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第四条 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正、准确、及时、审慎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隐私。第五条 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是“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主管部 门 ,负责系统建设与维护、信息安全监测与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与实施等。第六条 “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市信用信息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使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

4、并组织实施;中支科技部门负责对系统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对数据安全进行监测和管理;中支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有可能带来的数据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法律指导。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 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信用信息的标志予以识别。第 2 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报送第八条 农村信用信息包括具有安顺市农村居民和农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房产信息、贫困信息、信贷信息等。第九条 农村信用信息的归集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 则 。各单位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 提供农 村信用信息,实现 全市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5、负责。辖内各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应当按照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向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十条 各接入机构采取加密方式报送数据,防止传输过程中造成信息泄露。第十一条 各接入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对于报送的错误数据应及时纠正和重报。第十二条 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定期采集各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并向政府提供系统统计报表。第 3 章 信用报告的查询与使用第十三条 接入机构应当建立信用报告查询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询信用报告时须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留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第十四条 查询信用报告须与信息主体约定用途,不得用作约

6、定以外的用途。第十五条 接入机构查询信用报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审核贷款申请;(二)审核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三)审核作为担保人;(四)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作为其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特约商户实名审查;第十六条 为保证授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接入机构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查询授权条款应当具备民事授权的基本要素(必备要素及授权书格式可参考附 1)。第十七条 各接入机构在履行贷款审批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企业,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或者优先选择、重点扶持、 “绿 色通道” 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

7、可提高贷款利率、限制贷款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机构及用户管理第十八条 辖 内各级人民银行和市级接入机构的用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进行统一设置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区接入机构用户由当地人民银行进行设置和管理。第十九条 按照职责 和地域设置用户和分配用户权限。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设置 2 个查询用户(可查询全辖机构数据和市本级机构数据),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设置 1 名查询用户,查看辖内机构数据。各级金融机构设置 1 个用户。以上用户名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则进行设置。第二十条 系统用户需遵循“专人专用” 原则,即一个用户只能一个人使用,不得混用、共用。系统用户工作人员调离,应向同级人民

8、银行申请,修改用户信息,方能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 用户在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修改后的密码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二十二条 用户状态(启用/停用)、权限和基本信息变动时,应立即向同级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根据申请内容对用户进行相应的操作。第 5 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应加大对征信业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统筹构建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物理层、网络层、平台层、主机层、应用层、数据层的整体安全防护体系和认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行

9、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认定和测评工作,明确岗位职责,设立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保障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法律部门应从法律事务方面为征信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指导、建议,对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引导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征信业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并将异议申请转至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组织核查;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书面回复;对于确实存在信息错误或遗漏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更正,同时将更正结果在 5 日内告知申请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

10、接入机构向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贷数据的有关情况,纳入安顺市金融机构征信工作年度考核。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纳入各机构内部管理追责,同时纳入金融失信联合惩戒领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安顺农村信用信息的;(二)篡改、虚构安顺农村信用信息的;(三)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安顺农村信用信息的;(四)非法出售安顺农村信用信息的;(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手段破坏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六)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信息异议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

11、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且按照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发展及时作出修正。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 1授 权 书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机构咨询。xxxx 机构: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包含本人因未及 时 履行合同 义务产 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清之日时,有权向安

12、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一)审核本人(本机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二)审核本人(本机构)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三)对已向本人或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四) 。三、如果贵机构超出本授权书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贵机构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四、若本人在贵机构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及本人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贵机构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本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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