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重点资助项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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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社会组织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促进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 社 科 联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所属社会组织发挥繁荣学术、服务首都的功能,特面向所属社会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助项目类别包括:学术前沿论坛学会专场、公益科普讲座(社科普及系列讲座) 、学术成果出版(含学术论文集和社科普及读物) 。第三条 申报的资助项目,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以创新为基本出发点,关注首都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与最新动向。具

2、体方向可参考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第四条 资助项目工作,由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办 学会管理部、学术活动部和科普工作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第五条 资助项目成果公开宣传或出版前须经北京市 社2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还须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社会组织资助项目”字样。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所属社会组织须在申报当年度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过,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第七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所属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独立的合法有效的财务账户,完备的财

3、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能够提供本组织与资助项目相符的正规发票,能够对获批的项目经费进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第八条 在前三个年度出现过意识形态问题的社会组织不得申报资助项目。第九条 在上一年度承担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资助项目未结项的社会组织,当年度不得再行申报资助项目。第十条 已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所属社会组织可以独立进行项目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项目,需仔细阅读北京市 社 科 联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社会组织资助项目申请书 ,详细填写有关内3容,并按

4、照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提交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规 划 办 对应的项目管理部门。学术成果出版(含学术论文集和社科普及读物)还须同时报送出版著作预算表 。第十三条 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常委会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类型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资助项目,须经过一周公示,没有异议方可立项。第四章 资助经费第十四条 学术前沿论坛学会专场资助经费分层实施:A 类资助标准为 5 万,B 类资助标准为 3 万。确有重大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且经学术工作委员会同意,资助经费可酌情增加。学术论文集资助经费为 3-6 万元,采用跨年

5、拨付方式,即当年申报、评审立项,签订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办 所属社会组织资助项目协议书(学术论文集) ,本年度内样书审核通过后,于次年拨付资助款。社科普及读物资助经费为 3-6 万元。公益科普讲座(社科普及系列讲座)资助标准为每场1000 或 2000 元(每场按两个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按照项目类别经费管理要求使用。第五章 项目管理4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意识形态把关,并承担相关责任。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获得学术前沿论坛学会专场和

6、公益科普讲座(社科普及系列讲座)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还要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获得公益科普讲座(社科普及系列讲座)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还须严格遵守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社会科学普及系列讲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须与北京市 社 科 联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签订 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项目协议书 ,且获得学术前沿论坛学会专场项目的还须与北京市 社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签订学术前沿论坛学会专场意识形态责任承诺书

7、。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申请书、协议书和意识形态责任承诺书的约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约定的,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划 办 将取消该项目,并予以公开通报,追回资助款。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一)出现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相符的杂音;(二)敷衍了事,质量低劣,影响项目声誉;5(三)掺杂与公益无关的商业利益行为。第二十条 各类资助项目完成后,须按照北京市 社 科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 社会组织资助项目申请书要求,提交结项成果和相关材料。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 社 科 联 、 市 社 科 规 划 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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