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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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专题讲座,岳阳懿铭财务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张懿2016年10月8日,大家好,今天的讲座有三个内容:(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节约时间,将三个内容结合在一起讲解。,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以财政部令81号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共分十二章六十三条。,第一章 总则,本章节共有7条第一条是规则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

2、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1)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2)第六十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规则与原制度的区别1)适用范围的差异:大幅缩小2)表述方式的变化:国有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财务行为3)所体现的内涵:简政放权,第二条 基本建设界定,1.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

3、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一是以学术定义为基础,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二是规则把基本建设界定为工程建设,而不是固定资产投资。三是基本建设包括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是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三是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其内涵包括:一是依法筹集建设资金。如:行政事业单位的筹集资金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过度举债,引起政府债务风险。二是依法使用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4、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新增内容(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新增内容,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新增内容,第七条 基建财

5、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新增要求(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其内涵包括:一是如何单独核算;二是如何纳入单位账。,第七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二),(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其内涵主要是要求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进行核算管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可据此参与项目的监管。(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第七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三),(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

6、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据此要求代理记账单位(有的地方还是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代建单位配合。,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本章共有八条,主要明确基建项目财政资金的范围、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资金筹集和管理要求、财政资金核算规定以及捐赠资金核算规定等,第八条 建设资金范围,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范围(包括):一是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

7、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是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第九-十条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第十一条 关于项目投资控制,关于项目投资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二条关于资金筹集要求,1.

8、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其内涵主要是明确落实建设资金的时限。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2.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一是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保障资金需求。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二是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明确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三是保障资金的准确。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

9、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一),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 即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规定:(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与企业财务通则相同)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

10、;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如有的地方行政法规规定)三是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说明投资补助的核算问题,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三),规则对财政贴息核算的规定: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 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贴息的核算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间有分歧: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作为企业“递延收益”,在工程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现行基建财务制度(财建2005354),冲减建设成本。,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四),规则对财政贴息规定主要考虑:一是财政贴息目的。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

11、,贴息冲减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二是若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工程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将增加核算难度;三是规则的规定不违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基建项目财政贴息金额占基建项目资金比例小,为便于企业核算;四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贷款的利息核算也是增加建设成本。,第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核算(五),经营性项目项目竣工后收到的财政贴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作为企业“递延收益”,在工程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核算,项目收到的社

12、会捐赠分两种情形:一是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二是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是作为其他收入;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是作为营业外收入,第三章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章节共有五条,主要是明确项目预算要求和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关于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

13、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预算编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1.财政资金预算需要根据五方面情况编制:一是项目概算;二是建设工期;三是年度投资计划;四是自筹资金计划;五是以前年度各类资金结转情况。2.与一般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相同,第十八条 关于预算调

14、整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第十九条 预算管理要求及财政部门职责,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1. 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 2.严格

15、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3.预算管理的政策依据预算管理规定,包括:预算法、国务院涉及预算管理的文件及财政部有关预算管理文件。,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本章节只列了三条,主要包括建设成本的分类、成本范围限制性条款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配套文件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的内容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成本具体构成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

16、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一是强调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与原制度区别)二是明确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三是明确不包括预付款项,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一是强调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原制度区别)二是不含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170号),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

17、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其中:原制度印花税是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18、、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

19、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原来为10%。,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

20、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

21、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新增)9.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分列),新老制度待摊投资支出政策变化:一是细化支出分类: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列了47项明细,还未包含项目建设管理费下列的明细。二是增加支出款项三是规范支出范围四是减少审批事项:中央层级项目审批已明确,地方暂未规定。,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22、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二十二条 建设成本列支限制性条款,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超概算:一是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本款严格限制了范围,超概算批准范围、标准和规模的一律不得进成本。二是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所有不符合合同协议的一律不得进成本,未按合同协议进行价款结算的工程款一律不得成本。三是非法收费和摊派。不得进成本,第二十二条 建设成本列支限制性条款,四是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五是因设计单位、

23、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六是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七是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关于前期工作经费,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是前期工作经费的范围二是前期工作经费的分解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本章节共有三条内容,包括:基建收入的界定与分类、核算以及工程索赔的管理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的界定与分类,

24、范围界定: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分类:1.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 一是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 二是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 三是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 四是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第二十五条 关于基建收入的核算,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是基建收入是一个净收入的概念二是基建收入要依法纳税三是为取得基建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建设成本四是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25、 关于索赔的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读解: 一般情况下都应冲减工程建设成本。,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本章节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工程价款结算的范围、结算要求、结算时限、对质量控制的价款支付约束以及对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关于结算时限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九条

26、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在结算监管中职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配套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决算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

27、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第三十二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等,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28、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新增)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部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第三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第四十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清理交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规定如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29、第二条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条 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

30、得侵占、挪用。,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

31、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

32、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本章节共六条,主要包括:交付使用资产的主要类型、交付过程的核算管理、资产产权不属本单位的管理、不能形成资产的管理等。,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 (一),一是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二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三是要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第四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

33、行账务调整。,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二),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三),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

34、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四),第四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五),第四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

35、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即为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当期成本或作为递延费用。,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六),第四十六条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共三条),明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交回同级财政,(明确了是同级财政而不是上级财政,这个同级两字)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 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

36、)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 上交入库:按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归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规定收回财政。,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止剩余资金管理,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37、第十章 绩效评价,本章共五条,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的定义、原则、范围、评价指标以及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定义,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五十一条项目绩效评价原则,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十二条项目绩效评价内容,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

38、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中职责,一是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二是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四是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中职责,一是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三是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四是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

39、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五是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一),本章共五条。第五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二),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

40、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三),第五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本章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比照执行本规则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则的单位、本规则的实施时间、废止的文件以及制定实施办法要求等。,第六十条 参照执行单位,第六十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不

41、执行和简化执行单位,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二条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求,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六十三条实施时间及废止的文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本规则施行前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此外,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讲人 张懿 联系电话 13017239016 QQ 1904453795本公司为各单位提供财务咨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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