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 送审 稿 ) 第一条 为 贯彻落实国家 “ 十三五 ” 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 、 关于印发 的 通知 穗 府 办 201725 号 、 关于促进我市文化与科技 融合 的实施意见( 穗 府办函 2017 223 号 ) 、 广州市 推进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与 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 方案( 2016-2020 年 ) ( 穗府办函 2017273 号 ) 、越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越府办 2017 62号)、越秀区“钻石 29条”及其配套政策 精神, 加快推进越秀区文化产业发展,创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区 ,从而 形成具有区域带
2、动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区。结合 我区实际, 制定本措施。 第 二 条 【扶持领域】 本措施所扶持的文化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文化 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重点扶持 : (一) 文化 企业的地区总部 (二) 影视、演艺、文学、艺术、设计 、 版权等领域的企业 (三) 文化经纪人企业 (四) 文化产业创业园、孵化器 (五) 国内外著名的名家、名人工作室 2 (六)北京路文化旅游区内对文商旅融合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旅游产业类企业。 第 三 条 【支持 落户和 招商 扶持 】 (一)加大文化龙头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世界 500强、中国 500 强 、中国民营 500强 中 的文化企业 ,以及 其 它
3、对 越秀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领 和 带动作用的 文化 企业和文化项目 ,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是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经评估认定内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万元(含)以上的、3000 万元(含)以上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可奖励 5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万元港币(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扶持,最高可奖励 500万元;二是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相应扶持。 (二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非遗资源进行积极的开发、合理利用,对经认定的非遗企业、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 万
4、元人民币(含)以上、 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1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的扶持。 ( 三 )支持和鼓励各类老字号企业进驻北京路北段(省财厅 中山路口)及相邻的中山五路、广卫路、广大路、昌兴街等老字号一条街区域,形成老字号集聚区。对新进驻北3 京路老字号一条街区域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 扶持 。 (四)充分发挥本区文化项目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对服务于 本区的文化产业、依法登记注册 备案 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文化协会,其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政府部门的,分别给予20 万
5、元、 15 万元、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扶持。 (五)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它协助越秀区招商引资的企业,积极引进文化产业重点企业落户,经事前备案登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达到 1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分 别给予该引进机构落户当年一次性 5 万元、 10 万元、 15万元的招商扶持;引进企业第二年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条件的,对该引进机构最高给予 10 万元扶持。 第 四 条【品牌提升扶持】 (一 ) 鼓励文化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和改进提升,新认定为国家重点 动漫企业、国家 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以及其它国家
6、有关部委办局评定的国家级称号企业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 (二 ) 对入驻北京路文化旅游区内的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品牌给予扶持。其中,对有 自主知识产 权的 产品新获省市质4 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5 万元;对产品新获省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扶持 3万元。 第 五 条【原创作品和项目扶持】 (一)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影视作品奖主要奖项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 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的扶持。影视 制作 企业拍摄含有越秀元素且有助提高越秀形象、产生较大影 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卫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根据影响力 对该企业 给
7、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支持,每个公司 每个年度的 扶持 金额不超过100 万 元。 (二)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党政部门立项支持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含原创文学艺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舞蹈等文化艺术类产品),给予不超过上级部门支持金额 50的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按 国家、省、市 最高不超过 50、 30、 20 万元。 ( 三) 鼓励企业在我区开发游戏电竞 产业 ,对已投入市场运营且年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游戏开发企业,根据该企业当年对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 ,给予最高 50万元扶持。 第 六 条 【 房屋 租金扶持 】 (一) 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入驻国家高新区
8、黄花岗科技园,5 经认定可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扶持最多 3年场地租金,扶持标准不超过实际房租的 100%、最高面积 300平米,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 100万元。 (二)对已认定的非遗企业、机构,可对其租赁使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扶持最多 5年的场地租金,按照不超过实际房租的 100%的标准,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 100万元。 (三)对 新 入驻北京路文化旅游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富有广府文化特色、对产业提升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创类、旅游服务类企业以及老 字号企业,经认定可对其租赁使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给予最多 3年的房租 扶持 。其中,商业用房第一至第三年的 扶持 比例以
9、缴纳房租的 50%、 30%、20%为限( 扶持 标 准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500元, 扶持 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第一至第三年的 扶持 比例以缴纳房租的 80%、 65%、 50%为限( 扶持 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50元, 扶持 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单个企业三年累计 扶持金额 不超过 100万元。 对经营地址在北京路老字号一条街内、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老字号企业,经认定可 对其租赁使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给予房租扶持。其中,商业用房的扶持比例以缴纳房租的 20%为限(扶持 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300元, 扶持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 ),办公用房
10、的扶持比例以缴纳房租的 30%为限(扶持 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50元, 扶持6 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 )。单个企业每年房租扶持不超过 10万元。对于正享受新入驻老字号企业房租扶持政策的,不得享受本款规定扶持政策。 第 七 条【行业活动 扶持 】 (一)鼓励区内文化产业相关企业、机构在本区主办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型文化活动、展会、全国性论坛、峰会、 文化 赛事。经事前备案认定后,对其承办单位扶持单项活动费用最高 5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 支持我区非遗企业、机构参加官方组织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经事前备 案认定,扶持非遗企业参展、参会费用,扶持单项活动费用最高
11、 50%,每次不超过 20 万元。 第 八 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扶持 】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扶持园区 运营企业 50万元、 30 万元、 20万元。 (二) 通过盘活低效楼宇物业, 新建 聚集产业资源,优化发展文化产业园区,进行楼宇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 投资额在 500万元以上,且改造完成后用于文化产业使用面积不少于 60%,其中优质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 40%的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3000 平方米(含)以上并实际运营后,按照投资额的最高20%给予扶持,每个改造项目给予最高扶持 200 万元。投资7 建设或改
12、建的游戏电竞相关产业专业场馆 或 比赛 馆 ,经认定达到 C级 以上并实际 运营 使用后, 按照投资额 2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给予 最高扶持 100 万元。 第 九 条【高端人才扶持】 (一 ) 加大文化产业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支持文化产业人才参加区高端人才评审, 对经认定或评审产生的高端人才,按照 “ 钻石 29 条 ” 相关政策给予 扶持 资助和服务保障。 (二)对越秀区以上认定的文化企业总部、全国重点动漫企业、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总部高管,可根据该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给予企业高管人才扶持 。 第 十 条【 优质配套服务 】 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文化企
13、业,以及招商引资引进的优质文化企业, 经认定可以优先申报优质教育学位,享有专属医疗保健、绿色通道等“越秀金卡”服务。 第十 一 条 【重点项目扶持】 对文化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效益明显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 二 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 其它 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8 有规定的除 外。对企业的奖励应综合考虑其区贡献情况,同一对象所获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如贡献特别突出报请区政府另行审议。 根据本措施获得支持的对象,须承诺长期( 5 年及以上)在越秀区发展,并且
14、其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主体业务在承诺期内应留在越秀区。若被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符合本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 其它 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获得的奖励应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 3 年。申请与受理的流程另行制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科工信局、区文广新局、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委会等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2015年印发的越秀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越府办 2015 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