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检法实施条例确立的重要制度2008年7月4日,商检法实施条例概述,现行商检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十三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检验 、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 商检法实施条例是对商检法的细化、完善和补充,它在商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职能任务 、检验范围、检验依据、检验内容、检验方式、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的要求,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检验程序,确定了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报检管理制度、验证制度、抽查检验制度、注册登记制度、进出口食品与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以及违反本条
2、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1.报检制度,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自理报检备案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向
3、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时,收发货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备案号,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证明书”。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管理实行属地备案、全国联网管理的模式。,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国家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均应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总局颁发的“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然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报检员从业注册,国家对从事报检业务的人员实行报检从业注册管理。 报检
4、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报检员注册由自理报检单位或者代理报检单位向备案或者注册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2.验证制度,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验证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验证管理的范围是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口商品。其中,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
5、包括质检总局签发或有其他部门签发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 第二,需要验证的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其收发货人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第三,验证的内容包括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第四,实施验证的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第五,验证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参照法定检验中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3.装运前检验,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6、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国家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范围,1.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其他重要因素,需要加强检验监管的进口商品。 2.进口大型成套设备。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7、。 4.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制度,一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贸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订立装运前检验条款和品质条款。 二是装运前检验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三是装运前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 四是到货检验与装运前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装运前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是不受理报检,到货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口货物不合格处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制度,一是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的范
8、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二是装运前检验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明书”。 三是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收货人报检时应提供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 四是到货检验不合格的,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到货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4.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关于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
9、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时限要求:签订贸易合同前。 申请注册应提供的文件:货物的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 考核、审查、批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5.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备案时限: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申请备案人:收货人。备案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6.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10、7.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关于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重要出口商品包括: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国家局公布了相关目录。包括机电产品、电子产品、陶瓷、煤炭、玩具和运输包装等 。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手续是该种商品出口报检时必须提供的手续之一。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与3C认证的关系: 一是“3C”认证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注册
11、登记解决出口问题。二是“3C”认证后不再进行注册登记。,8.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关于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应当按
12、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获得注册登记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目录由国家局公布。,9.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
13、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关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时要对其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检法实施条例,总则,验证制度,进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口固体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制度,报检制度,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制度,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进口固体废物原料供应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