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城道路审批服务.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361172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0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挖掘城道路审批服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挖掘城道路审批服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挖掘城道路审批服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挖掘城道路审批服务.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挖掘城道路审批服务.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编 码: 3714240102305 (二)实施机构: 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 临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挖掘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 :临邑县城开元大街 145 号 (五)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198号)第第三十条 : “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

2、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第三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2 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 年 12 月通过, 2010年 9 月第二次修 正)第二十一条: “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

3、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六)办理条件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不允许占用城市车行道; 2.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3.禁止占用盲道; 4.申请占用人行道不得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 5.占用人行道安装招牌、 广告的,应提供广告设置许可; 6.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等设施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7.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必须设置安全合理的围挡设施,确保行人安全; 8.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的,必须取得交通部门的许可; 3

4、9.占用人行道涉及绿地的,必须取得园林部门的许可。 (七)申请材料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应当向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纸质、原件加盖公章、 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1 份)、施工平面图(纸质、复印件加盖公 章、 1 份)(注:挖掘城市道路需要提供规划的情况分类: 新铺设地下管线,申请挖掘城市主干道路沥青路面的; 新铺设地下管线,申请挖掘城市人行道,挖掘深度超过 50 公分的; 各类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的; 挖掘或穿越地下管线复杂地段的(或提供与周围存在管线单位签属的协议)。 3.路面恢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纸质、复印件

5、加盖公章、 1份)。 4.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承诺书(纸质、原件加盖公章、 2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 工作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4 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 (九)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 1993410 号 收费

6、标准: 小城市沥青主次干道: 100 元 /平方米 沥青一般干道:85 元 /平方米 水泥砼道路: 190元 /平方米 铺装人行道: 35元 /平方米 砂土路面 : 30 元 /平方米 注: (1)未铺装人行道按砂土路面收费; (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 (3)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注:按实掘范围每边加 30cm,不足 1 按 1计算。新修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竣工 5年内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挖掘新(改、扩)建道路或在冬季(每年 11 月份至第二年 3 月份期间)挖掘道路的,应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 3-5 倍交纳费用。 (十)咨询服务 临邑县城市管

7、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 政审批科(临邑县城开元大街 145 号) 电话咨询号码: 0534 4368216 5 电子邮箱 :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受理人员无法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符合审批要求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的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进行受理。 信函提交。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地址:临邑县城开元大街 145 号,邮编: 251500,联系电话 : 0534

8、4368216。 2.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6 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工作人员以电话 或手机短信形式告

9、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生成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 0534 4368216 (四 )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 申请人领取或由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证, 本证当次有效,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45 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 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7 1.投诉受理: 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10、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窗口人员违 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 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 3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 日,在 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对信函投诉做到 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电话: 05344368

11、216 监督电话: 0533 62999731 电子邮箱: 信箱: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邮编: 251500 (二)行政复议 1.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 1666 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417 室,联 系电话: 0534-2687408。 8 2.临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临邑县城广场大街99 号,联系电话: 0534-4228377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 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 3、附件 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9 附件 1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审批流程图 10 附件 2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 )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程地点 工程名称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勘察日期 道路种类 长 () 宽 () 面积 ( ) 单价(元) 合计(元) 备 注 申 报 材 料 书面申请(包括占用的事由、时间、地点、面积等) 2份;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占用平面图各 1份(特殊情况下与周围管线单位签属的施工协议书); 提交环境卫生维护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