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江西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 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八年七月 - 2 - 目 录 1 总 则 . - 5 - 1.1 编制目的 .- 5 - 1.2 编制依据 .- 5 - 1.3 适用范围 .- 5 - 1.4 工作原则 .- 6 - 1.5 事故分级 .- 6 - 1.5.1 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级) .- 6 - 1.5.2 重大污染事故( 级) .- 6 - 1.5.3 较大污染事故( 级) .- 7 - 1.5.4 一般污染事故( 级) .- 7 - 2 组织指挥体系与工作分工 . - 7 - 2.1 江西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 8 - 2.2
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9 - 2.3 成员单位职责 .- 9 - 2.4 现场指挥机构 . - 11 - 2.5 专家咨询机构 . - 12 - 2.6 设区市、县级机构 . - 12 - 2.7 应急清污力量 . - 13 - 2.8 组织体系框架图 . - 14 - 3 防备和预警 . - 15 - 3.1 应急防备 . - 15 - 3.1.1 风险分析 . - 15 - 3.1.2 宣传 、培训、演习 . - 15 - 3.2 监测预警 . - 15 - 3.3 信息报告 . - 16 - 3.3.1 事故信息来源 . - 16 - 3.3.2 报告内容 . - 16 -
3、 3.3.3 报告方式 . - 16 - - 3 - 3.3.4 报告程序 . - 17 -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 - 18 - 4.1 分级响应 . - 18 - 4.1.1 级响应 . - 18 - 4.1.2 级响应 . - 18 - 4.1.3 级响应 . - 18 - 4.1.4 级响应 . - 19 - 4.2 预案启动 . - 19 - 4.3 成立现场指挥部 . - 19 - 4.4 先期处置 . - 19 - 4.5 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 - 20 - 4.6 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 - 21 - 4.6.1 应急行动的开展 . - 21 - 4.6.2 决策与协调 .
4、- 21 - 4.6.3 成员单位参加应急行动 . - 21 - 4.6.4 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 - 21 - 4.6.5 信息记录 . - 21 -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 - 22 - 4.8 应急响应终止 . - 22 - 4.9 应急总结报告 . - 23 - 5 资源保障 . - 23 - 5.1 人力资源 . - 23 - 5.2 应急设备保障 . - 24 - 5.3 资金保障 . - 24 - 5.4 通信保障 . - 25 - 5.5 医疗卫生 . - 25 - 5.6 决策支持系统 . - 26 - 5.7 交通运输保障 . - 26 - 5.8 治安维 护
5、. - 26 - 5.9 人员防护 . - 26 - - 4 - 6 后期处置 . - 26 - 6.1 善后处置 . - 27 - 6.2 事故后评估 . - 27 - 6.3 恢复与重建 . - 28 - 6.4 保险与赔偿 . - 28 - 7 附则 . - 28 -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 - 28 -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 - 29 - 7.3 数量表述 . - 29 - 7.4 解释部门 . - 29 - 7.5 实施时间 . - 29 - 附件 . - 30 - 附 件一 应急处置流程图 .- 30 - 附件二 组织和应急人员联系一览表 .- 31 - F
6、2.1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联络电话表 . - 31 - F2.2 应急 管理专家组联络电话表 . - 31 - F2.3 各地市应急反应计划有关单位电话号码表 . - 31 - F2.4 应急技术支持单位与厂商联络电话表 . - 32 - 附件三 事故 报告表与续报表 .- 33 - 附件四 取样相关记录 .- 35 - 附件五 溢油事故应急行动措施 .- 37 - 附件六 索赔取证登记表 .- 39 - - 5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江西省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 内河 通航 水域 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的
7、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引发的 内河通航水域环境 污染事故应急 ,最大程度减少 船舶污染事故 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既是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具体行动, 也是 保障公众健康 、环境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的重要 保障。 1.2 编制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014 年第九号主席令;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 年第七十号主席令;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5 号;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2007 年第六十九号主席令; ( 5)
8、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 2014 119 号; (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13 101 号; ( 7)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5 号; ( 8)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 2017 88 号; ( 9)关于推进长江经 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 2017114 号; ( 10) 江西 省突发 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赣府发 2005 11 号; ( 11)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 2013 30 号; ( 12) 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赣府厅发 2014 1 号; (
9、13)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 2016 14 号; ( 14)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发 2014 66 号; ( 15)九江市处置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九府厅字 2005188 号 ; ( 16)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九府厅字 2005 182 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江西省 管辖 内河通航水域 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 ,主要定位于船舶污染物的清除及处置工作。 发生在 江西 辖区外可能威胁、影响到- 6 - 本辖区或上级部门指定或其他 单位 请求,需要 江西省 协作应急处置的工作可参照本预案 。 由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引发的其他衍生事故应启动其他相
10、应的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江西省 内河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处置 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专兼结合 、 资源 共享的原则。船舶污染 事故发 生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 分 级 参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级)、重大污染事故( 级)、较大污染事故( 级)和一般污染事故( 级)。 1.5.1 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 1)因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的; ( 2)污染损
11、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3)船舶溢油 1000 吨以上 致水域污染的 ; ( 4)因 溢油事故 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5)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 6)因船舶载运 油品 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 7)江西省内应急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的。 1.5.2 重大污染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故: ( 1)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并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 2) 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
12、元 以下 的; - 7 - ( 3)船舶溢油 500 吨以上 1000 吨 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 ( 4)因 溢油事 故 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5)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 6)动用市级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 1.5.3 较大污染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故: ( 1)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 2)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 以下 的; ( 3)船舶溢油 100 吨以上 500 吨 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 ( 4)因 溢油事故
13、 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 5)污染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岸线,动 用市级应急资源能够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 的。 1.5.4 一般污染事故(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般污染事故: ( 1)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 2)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 以下的; ( 3)船舶溢油 100 吨以下 致水域污染 的; ( 4)因 溢油 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工作分工 江西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
14、家咨询机构、设区市、县级机构和应 急清污力量等组成。 - 8 - 2.1 江西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江西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是江西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江西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省交通运输厅分管业务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 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江西省总队
15、、有关驻赣部队等。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 1)宣布启动本预案; (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 3)负责协调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遇有不能决策的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 4)负责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及事态发展的需要,协调合理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力量和综合保障资源,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与协助和支持,落实应急工作经费; ( 5)当事故规模超出本省应急能力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 6)事故污染范围已波及邻近省市管辖水域时,负责向相关省 市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 ( 7)监督本预案实施,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 8)负责或者授
16、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信息的发布、宣传等工作; ( 9)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 9 - 2.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江西省水上搜救中心,由江西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运营管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水上搜救中心专职副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水上搜救中心部门负责人担任。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 1)贯彻省应急指挥部批示和部署,提请应急指 挥部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 2)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 3)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态分析
17、,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 ( 5)办理省应急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 6)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省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责,制定应急程序和应变部署表,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 1)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 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水上应急工作发展规划;拟定水上搜救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制定工作制度;草拟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交通运输专业救助队;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 3)省安全生产监
18、督管理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 10 - ( 4)省环境保护厅:参与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危害控制的有关建议。 ( 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保障水上无线电专用频 率正常使用,进行无线电监测检测,排查无线电干扰,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频率。 ( 6)省水利厅:负责提供相关水情信息;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行动;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安全警示工作。 ( 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
19、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力量、装备和技术支持。 ( 8)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定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水上污染控制及清除作业装备配置、搜救工作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 9)省财政厅:负责省财 政负担的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所需经费。 ( 10)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和收治、转送伤病人员。 ( 11)省民政厅:负责协调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水域船舶污染事故获救人员的生活安置、救助及对死亡人员遗体处置。 ( 12)省气象局:负责滚动提供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恶劣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时提供现场气象监测信息。 ( 1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线路 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 14)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处置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扑救船舶火灾和码头及附属设施火灾,积极救助遇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