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城镇建设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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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小城镇建设标准(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8前 言为进一步完善“五级两规一导则” 体系,加 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引导,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规划管理;3.市政设施建设;4.公共服务设施建设;5.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塑造;6.防灾减灾建设。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实践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特色村镇规划创研中心(地址:石家庄市祁连街 88 号,邮政编码:050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

2、准主要起草人:曲占波、崔士革、李明、陈建刚、李毅、刘欣、李巍目 录1 总 则 .12 规划管理 .23 市政设施建设 .33.1 道路交通 .33.2 给 水工程 .43.3 排水工 程 .53.4 电 力工程 .63.5 通信工程 .73.6 热 力工程 .83.7 燃气工程 .83.8 环卫 工程 .83.9 绿 化景观 .9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5 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塑造 .136 防灾减灾建设 .15- 1 -1 总 则1.0.1 为科学指导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建设一批产业鲜明、服务高效、文化浓郁、环境宜人的小城镇。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标

3、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建设标准(试行)。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1.0.3 小城镇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发展,注重质量、提升内涵,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等原则,全面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1.0.4 按照“以人民 为中心” 的城镇建设 思想,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弘扬文化、延续历史、功能完善、集约高效的理念,聚焦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提高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质量,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1.0.5 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共建共享、便于管理的原则,统筹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0.6 河北省小城镇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

4、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2 -2 规划管理2.0.1 依据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建立“多规合一” 机制,高 标准编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镇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一般镇编制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2 规划严格落实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确定城镇增长边界。2.0.3 历史文化名镇应编制保护规划,并纳入镇总体规划。2.0.4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规划公示制度,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公布后实施。2.0.5 鼓励采用卫星遥感、数字化管控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3 -3 市政设施建设 3.1 道路交通3.1.

5、1 构建功能清晰、等级合理、联系便捷的路网系统,推行“ 窄 马路、密路网” 道路布局,优化道路 资源配置,提高道路交通出行效率。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做好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充电桩。3.1.2 镇区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主干路红线宽度宜为 24-36 米,路网密度不低于 8km/km2,主干路、干路绿化率大于 20%。重点镇镇区道路硬化率达到 90%以上,其中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硬化率分别达到100%、100%、80%、60%以上;一般镇镇 区道路硬化率达到 75%以上,其中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硬化率分别达到95%、90%、

6、75%、60%以上。3.1.3 镇区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重点镇主干路 95设置路灯,亮灯率达 90%;一般镇主干路 85%设置路灯,亮灯率达 80%。3.1.4 镇区主干路路缘石、人行道符合规范,车辆停放线布置合理、清晰。重点镇,设置公交站场 1 处、公共停车场 1 处以上,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 0.8 平方米;设置汽车客运站 1 处,应建设四级及以上级别汽车客运站。一般镇,可不单独设置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公交停靠站,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 0.8- 4 -平方米。3.1.5 镇区设置完善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镇名标志设置 2 处以上,镇区街道、桥

7、梁、小区、广场、园林、车站等均应设置中英文地名标志。3.2 给水工程3.2.1 从区域或流域层面统筹规划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加强水资源论证,拓展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推进城乡统筹供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完善小城镇供水水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小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水平。3.2.2 因地制宜的选择供水模式。对于城镇较集中的区域,实施区域统一供水;对于较为分散或受地形、工程建设投资制约和运行费用不合理的,可实施独立分片供水。3.2.3 给水水源水量应充足,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 90。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

8、38)和 地下水 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3.2.4 供水设施规模应以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不应高于 250 升/人 日。净水工 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国内外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提升公共供水设施服务能力,重点镇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 95%以上,一般镇达到90%。- 5 -3.2.5 配水管网布置应根据镇总体规划、地形变化、水厂、水源及分布情况、水压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能耗比较,合理确定。3.2.6 加强对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建立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制度,编

9、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监测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3.3 排水工程3.3.1 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和排水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镇区排水管渠的改造和建设,提高镇区雨水排水能力和污水收集率。推进污水集中处理,所有小城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90%,一般镇达到 80%。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实现小城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置,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3.3.2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为雨污分流制。现状合流制排水管网,随着镇区更新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因道路宽度等限制难以改造的,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倍数宜采用 2-5。3.3.3

10、 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规模应以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污水量可按用水量的 75-90进行计算。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要求。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海绵城镇建设理念,加强雨水源头控制与利用,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 6 -利用和排放能力。3.3.4 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方法,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城市、县城周边的小城镇,应纳入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地域上相近的小城镇可共建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小城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独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

11、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 A 标准,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回用标准的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3.3.5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污泥处置方法应结合当地条件,在技术经济分析基础上综合确定,可采用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置、卫生填埋、焚烧,以及作为农用或绿化用肥料等方法,处置的污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3.4 电力工程3.4.1 镇区供电可靠性规划目标应逐步实现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不高于 12 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大于等于 98.79%。

12、3.4.2 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10kV 中压配电网接线力求标准化和简化,并考虑一定的负荷转移能力。3.4.3 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走廊,并- 7 -尽量避免穿越镇区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3.4.4 镇区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镇区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宜分开设置。3.4.5 镇区新建 10/0.4 kV 变电站宜优先选用室内站或预装箱式变电站,条件受限时也可选用柱上变压器。3.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按负荷级别配置电源和供电回路,设置专用线路供电

13、,并应设置备用电源。3.4.7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发电,结合地区特色,充分利用小型水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3.4.8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需要控制走廊宽度,1000KV 高压线走廊宽 度为 90-110 米,500KV 高压线走廊宽度为 60-75 米,330KV 高压线 走廊宽度为 35-45 米,220KV 高压线走廊 宽度为 30-40 米,66KV、110KV 高压线走廊宽度为 15-25 米,35KV 高压线走廊宽 度为 15-20 米。3.5 通信工程3.5.1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通畅、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以人为本推动信息惠民,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建设智慧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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