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管理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 号) 、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2192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
2、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管理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2(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燃气、环卫、市政、园林绿化行业、户外广告企业;(十)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清远市住房
3、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法对住建管理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第四条 市住建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第五条 市住建管理局在住建行业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管理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清远市住建行业企业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
4、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清远住建系统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3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住建行业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管理局报审资质,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提供资料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对应的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档案。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第七条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清远市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营活动的情况符合。(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
5、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企业应明确在清远的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包括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行为;4(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
6、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第八条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住建管理局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住建管理局核查后采用。(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管理局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二)业绩情况:企业诚信业绩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住建管理局诚信平台自动确认导入。(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住建管理局核查后予以修改。(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
7、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管理局审实后予以录入。(五)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住建管理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管理局审实后予以录入。(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管理局审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5(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四)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不予发放或注销该住建行业
8、企业的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档案使用:(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三)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和数据的;(五)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一年内发生 2 宗以上(含 2 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6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十二
9、条 市住建管理局制定清远市住建行业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住建行业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 1 年、省级的 2 年、国家级的 3 年。住建行业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视不良行为严重情况分为 1 年、9 个月和 6 个月。第十三条 住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 4 个等级。120 分(含 120 分)以上的为 A 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9 分
10、的为 B 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 分为 C级,表示信用一般。60 分以下的(不含 60 分)为 D 级,表示信用较差。住建行业企业初次办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 100 分。第十四条 根据住建管理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一)对 A 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71.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可优先选择 A 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2. 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3. 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二)对 B 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三)对
11、C 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2.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清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3.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四)对 D 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1依据诚信承诺书 ,暂停其在清远开展经营活动;2.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3.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清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4.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对信用等级为 C 级或 D 级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受
12、理其参与投标。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承包金额的 10%。第十五条 住建管理行业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被作8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停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一年内降为 D 级,不公布信用分值:(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清远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三)企业被确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四)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五)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13、。企业发生上述不良行为被降为 D 级后,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3不予参加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4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第四章 诚信信息公布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及管理人员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9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主体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准,对未列入意见的各方主体体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布期限,参照意见中划定的 1 年、9 个月和
14、 6 个月的标准执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当与企业诚信信息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一致。第十七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住建管理局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第五章 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市住建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住建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
15、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10(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的施工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住建管理行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市住建管理局将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发证(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注册)的,市住建管理局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注册)机关。第二十一条 住建管理行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复查。市住建管理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